Re: [討論] 為什麼犯下性侵案的人還可以入圍?
小弟發現大家好像分成兩派
一派認為技術性獎項就是應該要徹底無視受獎人非技術相關問題
一派認為作為個人獎項獎勵有傷害他人前科(還是對圈內人且從未悔改)的人是不對的
IMHO這是因為導演獎本身的目的寫的不夠明確的關係
如果導演獎是頒給directing本身的話這問題應該不大
導演技術本身獲獎本就不應考慮受獎"人"
因為頒獎目標是技術而不是人本身
人只是個代表而已
但如果導演是指director的話個人無法接受"best director"居然要完全不考慮犯罪紀錄來
頒獎
想像一下希特勒2戰結束沒自殺跑去申請歐洲最佳演講人獎
嗯真的很詭異Orz
但如果是最佳演講技巧個人覺得就沒那麼不舒服惹 雖然還是怪怪der
為了弄清楚金馬獎的導演究竟是指什麼
小弟大概看了一下金馬獎規章
確實完全沒有申請人無犯罪聲明或是申請人傷害大會名聲的相關規定
所以金馬獎依規章不應考量申請人任何非申請電影的因素
(導演獎還有另外要求自介
但只能寫最多250個中字60個英字大概只能寫點廢話)
也就是個人獎都是頒給技術層面而非人本身
所以只要金馬明確的把導演獎叫做導演技術獎(一如奧斯卡)就沒有那麼大的爭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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