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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我代po
第一次發文若有不妥或冒犯請多見諒
公司名稱或雇主、勞工ID:啟村企業社 jojoiguana / YANBLACK
陳先生0952709705 康小姐0909270277
時間、地點:2017/12/26
不當行為簡述:
我在2017/12/26有在版上po文 , 當時版上引起廣大打工板板友的討論
原文如下 然後案件結果出來了 請往下看國家審判的結果
------
我今天去這邊臨時工讀
老闆在撤場時
人在貨車上把紙箱(有重量)往下丟
我負責把箱子丟進賣場內
時間過幾分鐘後
老闆不知是哪根筋不對
直接把箱子往我的頭這邊丟
不偏不倚正中我頭部後面
我痛到放聲大叫
並立馬質問怎那麼不小心
讓我呆掉的地方是——-
老闆感覺起來像在憋笑的
丟一句不好意思後就轉頭去忙他的
一點都沒有要看我有沒有受傷的意思
我當下真的放聲大叫
是真的把聲音叫出來
咬牙切齒的說
你知不知道你會害人受傷?
你這是業務過失傷害你了解否?
老闆給的說詞是這樣———
因為有風嘛!風就把紙箱往你那吹
不能怪我 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砸啊
我當下驚呆
對他處理事的方式著實怒不可遏
我被砸中時
我敢說
霎時頭暈目眩,接著痛爆
眼淚差一秒飆出
後來我就不斷說我真的超疼
在旁邊的那名員工(結果是他兒子...
還有臉嗆我:
那你就去驗傷就去提告嘛你
我這時拳頭已經握緊緊
眼睛已經瞪大大
我就反嗆:好我現在去驗傷提告
老闆的態度可說是貫徹始終
就是————-
我就道歉了,不然你想怎樣?
又不是沒道歉
說什麼
你又沒頭破血流,又沒怎樣
針對上面那句
我真的忍無可忍
扯的是老闆當眾對我大罵
你翻臉跟翻書一樣快,你真的是神經病!
我最後真的去告了
請問
如果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被東西砸到頭
的正中央,是真真切切的砸中
不是擦邊球那種
然後又超痛
砸到你的人又那種我有道歉就可以了
你一直盧你是神經病
這種態度的話
嗯————-
我:公道自在人心
鄉民表示:-
想請鄉民發揮「BBS鄉民的正義」
協助我挖這間公司不法的行為
我要去告發他
不把別人的身體當身體看真是有夠可惡
補上公司老闆傷人證據
https://i.imgur.com/bIBBodI.jpg
-------
以上是我當時第一時間po的文章 , 結果已經出來了
以下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村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啟村係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
載送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陳啟村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起訴書誤載為38號)前,將貨車上之空紙箱卸下,並搬運至
特賣會場旁,欲以空紙箱裝運所販售之鞋類,其本應注意搬
運紙箱過程應維護在場人員之安全,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其為圖方便,竟未將貨車上之紙箱交由車下之人
員搬運至指定地點,而直接自貨車上將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
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在場工作之○○○的頭部,致其受有頭
部創傷之傷害。嗣陳啟村與○○○旋為此事當場起口角爭執
,陳啟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
聞共見之場所,以「神經病」等語辱罵○○○,足以貶損○○○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屬傳聞
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上情,對於其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搬運紙箱時,不
慎砸到告訴人頭部,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確有出言「神
經病」等客觀事實並不否認,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
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只是把紙箱往旁邊丟,恰巧
告訴人把頭抬起來因此碰到,我認為這只是小碰撞,且丟的
是空紙箱,不可能造成告訴人受傷,當時告訴人也沒讓我看
傷勢,傷勢可能是告訴人事後作假;至於我說「神經病」部
分,我是在說我自己,不是在辱罵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載送
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告訴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其於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前搬運紙箱時,直接自貨車上將空
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告訴人之頭部等節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明確,此客觀事實
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有關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
(1)被告丟擲紙箱確實造成告訴人頭部創傷之傷害一情,業據告
訴人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9頁)為憑。雖
被告質疑告訴人傷勢作假,但觀諸本案案發時間為當日下午
3 時30分許,而被告到達亞東紀念醫院冰敷時間則為同日4
時58分左右,有卷附該院107 年10月25日亞病歷字第107102
5006號函檢附告訴人病歷影本可參,顯見告訴人在遭被告砸
傷後,並未多作延宕即前往醫院就診,佐以告訴人所受傷勢
為頭部創傷,與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自陳紙箱砸到告訴人頭
部之位置相符,堪認告訴人前揭傷勢確係被告丟擲紙箱所造
成無訛。
(2)被告雖質疑其丟擲之空紙箱重量甚輕,應不致於造成告訴人
受傷云云。然一張紙若稍有不慎即可能割傷人之皮膚,造成
傷害,遑論被告所丟擲之空紙箱有邊邊角角,稍有不慎,確
實可能造成人身體傷害,是縱空紙箱重量不重,亦可能因角
度問題而致人受傷,而告訴人確受有頭部創傷之傷害,業經
認定如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告訴人所受傷勢有事後作
假之虞,堪認被告上開辯解核屬推諉之詞,不足信採。
(3)至被告聲請傳喚亞東紀念醫院醫生出庭證明關於告訴人傷勢
部分,因醫生已在診斷證明書、前揭病歷證明為客觀記載甚
詳,且醫生並非在場目擊之人,亦無從知悉被告傷勢從何而
來,本案即無傳喚醫生出庭作證之必要,是被告此部分聲請
應予駁回,併此陳明。
(三)有關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1)被告口出神經病確實係針對告訴人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於偵查中證述:…我就跟被告說,你怎麼那麼不小心
,被告看了我一下,接著就說不好意思,僅接著繼續處理他
自己的事情,我就繼續跟被告說,你怎麼這麼無關緊要的樣
子,你丟到人不用下來關心一下別人的傷勢嗎,被告就回我
說,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丟10次好不好,我就跟被告說,
你都這樣處理事情的嗎,當時被告老婆、小孩就在旁邊附和
被告說,你又沒有頭破血流,不然你想怎樣,我就跟他們說
,你這樣砸到人,是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接著被告小孩就說
,你要提告就去醫院驗傷,這時我就趕快開手機錄音,我就
跟被告說你這樣太誇張,被告就回說,是你才太誇張,翻臉
跟翻書一樣快,神經病等詞明確。
(2)又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兩造因為被告丟擲紙箱時不慎砸到告訴人而發生爭吵,
被告在錄音時間2 分28秒、29秒間,出口罵告訴人『翻臉如
翻書一樣,神經病』。」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勘驗
內容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前揭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
堪認為真。查,兩造斯時正因被告丟擲紙箱不慎砸到告訴人
而起口角爭執,而從被告口出「神經病」一詞係在「翻臉如
翻書一樣」之後,顯見被告係不滿告訴人在其道歉後仍不肯
善罷甘休,始出言辱罵告訴人,此參被告於警詢時亦自陳:
「一開始我馬上向他(告訴人)道歉,但是他馬上變臉稱我
故意砸他,因他用不實指控的言詞激怒我,我們兩個就爆發
口角,我覺得他當時不可理喻,所以我才罵他神經病」等語
即詳(偵卷第6 頁),堪認被告確係對告訴人出言辱罵「神
經病」一詞無訛。是被告辯稱其係在辱罵自己云云,核屬事
後卸責之詞,自不足信採。
(3)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
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採相同見解)
。查被告於上述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公然
以「神經病」辱罵告訴人,已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又
被告以「神經病」辱罵他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
嘲諷、鄙視之意涵,用以罵人,足以使人感覺難堪受辱,客
觀上當足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
辱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啟村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2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搬運紙箱時,應隨時注意周遭有無人員經過,竟
疏未注意,不慎砸傷告訴人,雖其當下曾跟告訴人道歉,然
因告訴人認被告態度不佳,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又不思
理性解決,恣意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及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以上是判決書內容
陳啟村真的是黑心雇主,之前在他那邊打工的錢到現在都還不給
現在他們終於被法院判刑了 總共繳了20000多塊的易科罰金吧
民事的部分 法院還在處理當中 那是另外處理的
刑事的部分 是罰給國家的
大家在工作時 真的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同時也小心黑心雇主 因為他們真的沒有把你的身體健康當作一回事的
大家請小心啟村企業社這間公司
他們都判刑了態度還是非常惡劣,民事的部分只願意賠兩千
現在就由國家來處理這件業務過失傷害黑心雇主的案件了
這間公司的工作真的是體力活 很辛苦
他們對待員工又這麼差勁
大家打工選擇工作時可以有更好的選擇就去做其他的
最後,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再強調一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很重要所以講第三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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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0952709705 康小姐0909270277
時間、地點:2017/12/26
不當行為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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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下真的放聲大叫
是真的把聲音叫出來
咬牙切齒的說
你知不知道你會害人受傷?
你這是業務過失傷害你了解否?
老闆給的說詞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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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砸中時
我敢說
霎時頭暈目眩,接著痛爆
眼淚差一秒飆出
後來我就不斷說我真的超疼
在旁邊的那名員工(結果是他兒子...
還有臉嗆我:
那你就去驗傷就去提告嘛你
我這時拳頭已經握緊緊
眼睛已經瞪大大
我就反嗆:好我現在去驗傷提告
老闆的態度可說是貫徹始終
就是————-
我就道歉了,不然你想怎樣?
又不是沒道歉
說什麼
你又沒頭破血流,又沒怎樣
針對上面那句
我真的忍無可忍
扯的是老闆當眾對我大罵
你翻臉跟翻書一樣快,你真的是神經病!
我最後真的去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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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被東西砸到頭
的正中央,是真真切切的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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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又超痛
砸到你的人又那種我有道歉就可以了
你一直盧你是神經病
這種態度的話
嗯————-
我: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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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我挖這間公司不法的行為
我要去告發他
不把別人的身體當身體看真是有夠可惡
補上公司老闆傷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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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當時第一時間po的文章 , 結果已經出來了
以下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村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啟村係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
載送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陳啟村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起訴書誤載為38號)前,將貨車上之空紙箱卸下,並搬運至
特賣會場旁,欲以空紙箱裝運所販售之鞋類,其本應注意搬
運紙箱過程應維護在場人員之安全,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其為圖方便,竟未將貨車上之紙箱交由車下之人
員搬運至指定地點,而直接自貨車上將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
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在場工作之○○○的頭部,致其受有頭
部創傷之傷害。嗣陳啟村與○○○旋為此事當場起口角爭執
,陳啟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
聞共見之場所,以「神經病」等語辱罵○○○,足以貶損○○○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屬傳聞
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上情,對於其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搬運紙箱時,不
慎砸到告訴人頭部,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確有出言「神
經病」等客觀事實並不否認,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
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只是把紙箱往旁邊丟,恰巧
告訴人把頭抬起來因此碰到,我認為這只是小碰撞,且丟的
是空紙箱,不可能造成告訴人受傷,當時告訴人也沒讓我看
傷勢,傷勢可能是告訴人事後作假;至於我說「神經病」部
分,我是在說我自己,不是在辱罵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載送
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告訴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其於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前搬運紙箱時,直接自貨車上將空
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告訴人之頭部等節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明確,此客觀事實
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有關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
(1)被告丟擲紙箱確實造成告訴人頭部創傷之傷害一情,業據告
訴人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9頁)為憑。雖
被告質疑告訴人傷勢作假,但觀諸本案案發時間為當日下午
3 時30分許,而被告到達亞東紀念醫院冰敷時間則為同日4
時58分左右,有卷附該院107 年10月25日亞病歷字第107102
5006號函檢附告訴人病歷影本可參,顯見告訴人在遭被告砸
傷後,並未多作延宕即前往醫院就診,佐以告訴人所受傷勢
為頭部創傷,與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自陳紙箱砸到告訴人頭
部之位置相符,堪認告訴人前揭傷勢確係被告丟擲紙箱所造
成無訛。
(2)被告雖質疑其丟擲之空紙箱重量甚輕,應不致於造成告訴人
受傷云云。然一張紙若稍有不慎即可能割傷人之皮膚,造成
傷害,遑論被告所丟擲之空紙箱有邊邊角角,稍有不慎,確
實可能造成人身體傷害,是縱空紙箱重量不重,亦可能因角
度問題而致人受傷,而告訴人確受有頭部創傷之傷害,業經
認定如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告訴人所受傷勢有事後作
假之虞,堪認被告上開辯解核屬推諉之詞,不足信採。
(3)至被告聲請傳喚亞東紀念醫院醫生出庭證明關於告訴人傷勢
部分,因醫生已在診斷證明書、前揭病歷證明為客觀記載甚
詳,且醫生並非在場目擊之人,亦無從知悉被告傷勢從何而
來,本案即無傳喚醫生出庭作證之必要,是被告此部分聲請
應予駁回,併此陳明。
(三)有關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1)被告口出神經病確實係針對告訴人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於偵查中證述:…我就跟被告說,你怎麼那麼不小心
,被告看了我一下,接著就說不好意思,僅接著繼續處理他
自己的事情,我就繼續跟被告說,你怎麼這麼無關緊要的樣
子,你丟到人不用下來關心一下別人的傷勢嗎,被告就回我
說,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丟10次好不好,我就跟被告說,
你都這樣處理事情的嗎,當時被告老婆、小孩就在旁邊附和
被告說,你又沒有頭破血流,不然你想怎樣,我就跟他們說
,你這樣砸到人,是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接著被告小孩就說
,你要提告就去醫院驗傷,這時我就趕快開手機錄音,我就
跟被告說你這樣太誇張,被告就回說,是你才太誇張,翻臉
跟翻書一樣快,神經病等詞明確。
(2)又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兩造因為被告丟擲紙箱時不慎砸到告訴人而發生爭吵,
被告在錄音時間2 分28秒、29秒間,出口罵告訴人『翻臉如
翻書一樣,神經病』。」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勘驗
內容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前揭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
堪認為真。查,兩造斯時正因被告丟擲紙箱不慎砸到告訴人
而起口角爭執,而從被告口出「神經病」一詞係在「翻臉如
翻書一樣」之後,顯見被告係不滿告訴人在其道歉後仍不肯
善罷甘休,始出言辱罵告訴人,此參被告於警詢時亦自陳:
「一開始我馬上向他(告訴人)道歉,但是他馬上變臉稱我
故意砸他,因他用不實指控的言詞激怒我,我們兩個就爆發
口角,我覺得他當時不可理喻,所以我才罵他神經病」等語
即詳(偵卷第6 頁),堪認被告確係對告訴人出言辱罵「神
經病」一詞無訛。是被告辯稱其係在辱罵自己云云,核屬事
後卸責之詞,自不足信採。
(3)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
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採相同見解)
。查被告於上述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公然
以「神經病」辱罵告訴人,已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又
被告以「神經病」辱罵他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
嘲諷、鄙視之意涵,用以罵人,足以使人感覺難堪受辱,客
觀上當足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
辱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啟村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2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搬運紙箱時,應隨時注意周遭有無人員經過,竟
疏未注意,不慎砸傷告訴人,雖其當下曾跟告訴人道歉,然
因告訴人認被告態度不佳,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又不思
理性解決,恣意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及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以上是判決書內容
陳啟村真的是黑心雇主,之前在他那邊打工的錢到現在都還不給
現在他們終於被法院判刑了 總共繳了20000多塊的易科罰金吧
民事的部分 法院還在處理當中 那是另外處理的
刑事的部分 是罰給國家的
大家在工作時 真的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同時也小心黑心雇主 因為他們真的沒有把你的身體健康當作一回事的
大家請小心啟村企業社這間公司
他們都判刑了態度還是非常惡劣,民事的部分只願意賠兩千
現在就由國家來處理這件業務過失傷害黑心雇主的案件了
這間公司的工作真的是體力活 很辛苦
他們對待員工又這麼差勁
大家打工選擇工作時可以有更好的選擇就去做其他的
最後,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再強調一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很重要所以講第三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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