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啟村企業社 已刪文

看板part-time作者 ( )時間5年前 (2019/11/11 23:14), 編輯推噓12(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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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ID:chenkk)目前被水桶中 請我代po 第一次發文若有不妥或冒犯請多見諒 公司名稱或雇主、勞工ID:啟村企業社 jojoiguana / YANBLACK 陳先生0952709705 康小姐0909270277 時間、地點:2017/12/26 不當行為簡述: 我在2017/12/26有在版上po文 , 當時版上引起廣大打工板板友的討論 原文如下 然後案件結果出來了 請往下看國家審判的結果 ------ 我今天去這邊臨時工讀 老闆在撤場時 人在貨車上把紙箱(有重量)往下丟 我負責把箱子丟進賣場內 時間過幾分鐘後 老闆不知是哪根筋不對 直接把箱子往我的頭這邊丟 不偏不倚正中我頭部後面 我痛到放聲大叫 並立馬質問怎那麼不小心 讓我呆掉的地方是——- 老闆感覺起來像在憋笑的 丟一句不好意思後就轉頭去忙他的 一點都沒有要看我有沒有受傷的意思 我當下真的放聲大叫 是真的把聲音叫出來 咬牙切齒的說 你知不知道你會害人受傷? 你這是業務過失傷害你了解否? 老闆給的說詞是這樣——— 因為有風嘛!風就把紙箱往你那吹 不能怪我 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砸啊 我當下驚呆 對他處理事的方式著實怒不可遏 我被砸中時 我敢說 霎時頭暈目眩,接著痛爆 眼淚差一秒飆出 後來我就不斷說我真的超疼 在旁邊的那名員工(結果是他兒子... 還有臉嗆我: 那你就去驗傷就去提告嘛你 我這時拳頭已經握緊緊 眼睛已經瞪大大 我就反嗆:好我現在去驗傷提告 老闆的態度可說是貫徹始終 就是————- 我就道歉了,不然你想怎樣? 又不是沒道歉 說什麼 你又沒頭破血流,又沒怎樣 針對上面那句 我真的忍無可忍 扯的是老闆當眾對我大罵 你翻臉跟翻書一樣快,你真的是神經病! 我最後真的去告了 請問 如果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被東西砸到頭 的正中央,是真真切切的砸中 不是擦邊球那種 然後又超痛 砸到你的人又那種我有道歉就可以了 你一直盧你是神經病 這種態度的話 嗯————- 我:公道自在人心 鄉民表示:- 想請鄉民發揮「BBS鄉民的正義」 協助我挖這間公司不法的行為 我要去告發他 不把別人的身體當身體看真是有夠可惡 補上公司老闆傷人證據 https://i.imgur.com/bIBBodI.jpg
------- 以上是我當時第一時間po的文章 , 結果已經出來了 以下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村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啟村係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 載送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陳啟村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起訴書誤載為38號)前,將貨車上之空紙箱卸下,並搬運至 特賣會場旁,欲以空紙箱裝運所販售之鞋類,其本應注意搬 運紙箱過程應維護在場人員之安全,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其為圖方便,竟未將貨車上之紙箱交由車下之人 員搬運至指定地點,而直接自貨車上將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 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在場工作之○○○的頭部,致其受有頭 部創傷之傷害。嗣陳啟村與○○○旋為此事當場起口角爭執 ,陳啟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 聞共見之場所,以「神經病」等語辱罵○○○,足以貶損○○○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屬傳聞 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上情,對於其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搬運紙箱時,不 慎砸到告訴人頭部,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確有出言「神 經病」等客觀事實並不否認,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 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只是把紙箱往旁邊丟,恰巧 告訴人把頭抬起來因此碰到,我認為這只是小碰撞,且丟的 是空紙箱,不可能造成告訴人受傷,當時告訴人也沒讓我看 傷勢,傷勢可能是告訴人事後作假;至於我說「神經病」部 分,我是在說我自己,不是在辱罵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載送 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告訴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其於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前搬運紙箱時,直接自貨車上將空 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告訴人之頭部等節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明確,此客觀事實 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有關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 (1)被告丟擲紙箱確實造成告訴人頭部創傷之傷害一情,業據告 訴人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9頁)為憑。雖 被告質疑告訴人傷勢作假,但觀諸本案案發時間為當日下午 3 時30分許,而被告到達亞東紀念醫院冰敷時間則為同日4 時58分左右,有卷附該院107 年10月25日亞病歷字第107102 5006號函檢附告訴人病歷影本可參,顯見告訴人在遭被告砸 傷後,並未多作延宕即前往醫院就診,佐以告訴人所受傷勢 為頭部創傷,與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自陳紙箱砸到告訴人頭 部之位置相符,堪認告訴人前揭傷勢確係被告丟擲紙箱所造 成無訛。 (2)被告雖質疑其丟擲之空紙箱重量甚輕,應不致於造成告訴人 受傷云云。然一張紙若稍有不慎即可能割傷人之皮膚,造成 傷害,遑論被告所丟擲之空紙箱有邊邊角角,稍有不慎,確 實可能造成人身體傷害,是縱空紙箱重量不重,亦可能因角 度問題而致人受傷,而告訴人確受有頭部創傷之傷害,業經 認定如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告訴人所受傷勢有事後作 假之虞,堪認被告上開辯解核屬推諉之詞,不足信採。 (3)至被告聲請傳喚亞東紀念醫院醫生出庭證明關於告訴人傷勢 部分,因醫生已在診斷證明書、前揭病歷證明為客觀記載甚 詳,且醫生並非在場目擊之人,亦無從知悉被告傷勢從何而 來,本案即無傳喚醫生出庭作證之必要,是被告此部分聲請 應予駁回,併此陳明。 (三)有關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1)被告口出神經病確實係針對告訴人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於偵查中證述:…我就跟被告說,你怎麼那麼不小心 ,被告看了我一下,接著就說不好意思,僅接著繼續處理他 自己的事情,我就繼續跟被告說,你怎麼這麼無關緊要的樣 子,你丟到人不用下來關心一下別人的傷勢嗎,被告就回我 說,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丟10次好不好,我就跟被告說, 你都這樣處理事情的嗎,當時被告老婆、小孩就在旁邊附和 被告說,你又沒有頭破血流,不然你想怎樣,我就跟他們說 ,你這樣砸到人,是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接著被告小孩就說 ,你要提告就去醫院驗傷,這時我就趕快開手機錄音,我就 跟被告說你這樣太誇張,被告就回說,是你才太誇張,翻臉 跟翻書一樣快,神經病等詞明確。 (2)又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兩造因為被告丟擲紙箱時不慎砸到告訴人而發生爭吵, 被告在錄音時間2 分28秒、29秒間,出口罵告訴人『翻臉如 翻書一樣,神經病』。」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勘驗 內容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前揭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 堪認為真。查,兩造斯時正因被告丟擲紙箱不慎砸到告訴人 而起口角爭執,而從被告口出「神經病」一詞係在「翻臉如 翻書一樣」之後,顯見被告係不滿告訴人在其道歉後仍不肯 善罷甘休,始出言辱罵告訴人,此參被告於警詢時亦自陳: 「一開始我馬上向他(告訴人)道歉,但是他馬上變臉稱我 故意砸他,因他用不實指控的言詞激怒我,我們兩個就爆發 口角,我覺得他當時不可理喻,所以我才罵他神經病」等語 即詳(偵卷第6 頁),堪認被告確係對告訴人出言辱罵「神 經病」一詞無訛。是被告辯稱其係在辱罵自己云云,核屬事 後卸責之詞,自不足信採。 (3)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 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採相同見解) 。查被告於上述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公然 以「神經病」辱罵告訴人,已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又 被告以「神經病」辱罵他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 嘲諷、鄙視之意涵,用以罵人,足以使人感覺難堪受辱,客 觀上當足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 辱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啟村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2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搬運紙箱時,應隨時注意周遭有無人員經過,竟 疏未注意,不慎砸傷告訴人,雖其當下曾跟告訴人道歉,然 因告訴人認被告態度不佳,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又不思 理性解決,恣意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及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以上是判決書內容 陳啟村真的是黑心雇主,之前在他那邊打工的錢到現在都還不給 現在他們終於被法院判刑了 總共繳了20000多塊的易科罰金吧 民事的部分 法院還在處理當中 那是另外處理的 刑事的部分 是罰給國家的 大家在工作時 真的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同時也小心黑心雇主 因為他們真的沒有把你的身體健康當作一回事的 大家請小心啟村企業社這間公司 他們都判刑了態度還是非常惡劣,民事的部分只願意賠兩千 現在就由國家來處理這件業務過失傷害黑心雇主的案件了 這間公司的工作真的是體力活 很辛苦 他們對待員工又這麼差勁 大家打工選擇工作時可以有更好的選擇就去做其他的 最後,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再強調一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很重要所以講第三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48.174 (臺灣) 公司名稱或雇主、勞工ID:啟村企業社 jojoiguana / YANBLACK 陳先生0952709705 康小姐0909270277 時間、地點:2017/12/26 不當行為簡述: 我在2017/12/26有在版上po文 , 當時版上引起廣大打工板板友的討論 原文如下 然後案件結果出來了 請往下看國家審判的結果 ------ 我今天去這邊臨時工讀 老闆在撤場時 人在貨車上把紙箱(有重量)往下丟 我負責把箱子丟進賣場內 時間過幾分鐘後 老闆不知是哪根筋不對 直接把箱子往我的頭這邊丟 不偏不倚正中我頭部後面 我痛到放聲大叫 並立馬質問怎那麼不小心 讓我呆掉的地方是——- 老闆感覺起來像在憋笑的 丟一句不好意思後就轉頭去忙他的 一點都沒有要看我有沒有受傷的意思 我當下真的放聲大叫 是真的把聲音叫出來 咬牙切齒的說 你知不知道你會害人受傷? 你這是業務過失傷害你了解否? 老闆給的說詞是這樣——— 因為有風嘛!風就把紙箱往你那吹 不能怪我 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砸啊 我當下驚呆 對他處理事的方式著實怒不可遏 我被砸中時 我敢說 霎時頭暈目眩,接著痛爆 眼淚差一秒飆出 後來我就不斷說我真的超疼 在旁邊的那名員工(結果是他兒子... 還有臉嗆我: 那你就去驗傷就去提告嘛你 我這時拳頭已經握緊緊 眼睛已經瞪大大 我就反嗆:好我現在去驗傷提告 老闆的態度可說是貫徹始終 就是————- 我就道歉了,不然你想怎樣? 又不是沒道歉 說什麼 你又沒頭破血流,又沒怎樣 針對上面那句 我真的忍無可忍 扯的是老闆當眾對我大罵 你翻臉跟翻書一樣快,你真的是神經病! 我最後真的去告了 請問 如果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被東西砸到頭 的正中央,是真真切切的砸中 不是擦邊球那種 然後又超痛 砸到你的人又那種我有道歉就可以了 你一直盧你是神經病 這種態度的話 嗯————- 我:公道自在人心 鄉民表示:- 想請鄉民發揮「BBS鄉民的正義」 協助我挖這間公司不法的行為 我要去告發他 不把別人的身體當身體看真是有夠可惡 補上公司老闆傷人證據 https://i.imgur.com/bIBBodI.jpg
------- 以上是我當時第一時間po的文章 , 結果已經出來了 以下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村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啟村係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 載送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陳啟村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起訴書誤載為38號)前,將貨車上之空紙箱卸下,並搬運至 特賣會場旁,欲以空紙箱裝運所販售之鞋類,其本應注意搬 運紙箱過程應維護在場人員之安全,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其為圖方便,竟未將貨車上之紙箱交由車下之人 員搬運至指定地點,而直接自貨車上將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 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在場工作之○○○的頭部,致其受有頭 部創傷之傷害。嗣陳啟村與○○○旋為此事當場起口角爭執 ,陳啟村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 聞共見之場所,以「神經病」等語辱罵○○○,足以貶損○○○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屬傳聞 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上情,對於其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搬運紙箱時,不 慎砸到告訴人頭部,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確有出言「神 經病」等客觀事實並不否認,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 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只是把紙箱往旁邊丟,恰巧 告訴人把頭抬起來因此碰到,我認為這只是小碰撞,且丟的 是空紙箱,不可能造成告訴人受傷,當時告訴人也沒讓我看 傷勢,傷勢可能是告訴人事後作假;至於我說「神經病」部 分,我是在說我自己,不是在辱罵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啟村企業社負責人,以販售鞋類為業及駕駛車輛載送 紙箱(內裝布鞋)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告訴人 則係其雇用之臨時工;其於106 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前搬運紙箱時,直接自貨車上將空 紙箱丟擲至預備放置紙箱之處,不慎砸中告訴人之頭部等節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明確,此客觀事實 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有關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 (1)被告丟擲紙箱確實造成告訴人頭部創傷之傷害一情,業據告 訴人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9頁)為憑。雖 被告質疑告訴人傷勢作假,但觀諸本案案發時間為當日下午 3 時30分許,而被告到達亞東紀念醫院冰敷時間則為同日4 時58分左右,有卷附該院107 年10月25日亞病歷字第107102 5006號函檢附告訴人病歷影本可參,顯見告訴人在遭被告砸 傷後,並未多作延宕即前往醫院就診,佐以告訴人所受傷勢 為頭部創傷,與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自陳紙箱砸到告訴人頭 部之位置相符,堪認告訴人前揭傷勢確係被告丟擲紙箱所造 成無訛。 (2)被告雖質疑其丟擲之空紙箱重量甚輕,應不致於造成告訴人 受傷云云。然一張紙若稍有不慎即可能割傷人之皮膚,造成 傷害,遑論被告所丟擲之空紙箱有邊邊角角,稍有不慎,確 實可能造成人身體傷害,是縱空紙箱重量不重,亦可能因角 度問題而致人受傷,而告訴人確受有頭部創傷之傷害,業經 認定如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告訴人所受傷勢有事後作 假之虞,堪認被告上開辯解核屬推諉之詞,不足信採。 (3)至被告聲請傳喚亞東紀念醫院醫生出庭證明關於告訴人傷勢 部分,因醫生已在診斷證明書、前揭病歷證明為客觀記載甚 詳,且醫生並非在場目擊之人,亦無從知悉被告傷勢從何而 來,本案即無傳喚醫生出庭作證之必要,是被告此部分聲請 應予駁回,併此陳明。 (三)有關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1)被告口出神經病確實係針對告訴人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於偵查中證述:…我就跟被告說,你怎麼那麼不小心 ,被告看了我一下,接著就說不好意思,僅接著繼續處理他 自己的事情,我就繼續跟被告說,你怎麼這麼無關緊要的樣 子,你丟到人不用下來關心一下別人的傷勢嗎,被告就回我 說,不然你想怎樣,我給你丟10次好不好,我就跟被告說, 你都這樣處理事情的嗎,當時被告老婆、小孩就在旁邊附和 被告說,你又沒有頭破血流,不然你想怎樣,我就跟他們說 ,你這樣砸到人,是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接著被告小孩就說 ,你要提告就去醫院驗傷,這時我就趕快開手機錄音,我就 跟被告說你這樣太誇張,被告就回說,是你才太誇張,翻臉 跟翻書一樣快,神經病等詞明確。 (2)又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兩造因為被告丟擲紙箱時不慎砸到告訴人而發生爭吵, 被告在錄音時間2 分28秒、29秒間,出口罵告訴人『翻臉如 翻書一樣,神經病』。」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勘驗 內容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前揭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 堪認為真。查,兩造斯時正因被告丟擲紙箱不慎砸到告訴人 而起口角爭執,而從被告口出「神經病」一詞係在「翻臉如 翻書一樣」之後,顯見被告係不滿告訴人在其道歉後仍不肯 善罷甘休,始出言辱罵告訴人,此參被告於警詢時亦自陳: 「一開始我馬上向他(告訴人)道歉,但是他馬上變臉稱我 故意砸他,因他用不實指控的言詞激怒我,我們兩個就爆發 口角,我覺得他當時不可理喻,所以我才罵他神經病」等語 即詳(偵卷第6 頁),堪認被告確係對告訴人出言辱罵「神 經病」一詞無訛。是被告辯稱其係在辱罵自己云云,核屬事 後卸責之詞,自不足信採。 (3)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 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採相同見解) 。查被告於上述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公然 以「神經病」辱罵告訴人,已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又 被告以「神經病」辱罵他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 嘲諷、鄙視之意涵,用以罵人,足以使人感覺難堪受辱,客 觀上當足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 辱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啟村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2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搬運紙箱時,應隨時注意周遭有無人員經過,竟 疏未注意,不慎砸傷告訴人,雖其當下曾跟告訴人道歉,然 因告訴人認被告態度不佳,兩造因此起口角爭執,其又不思 理性解決,恣意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及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以上是判決書內容 陳啟村真的是黑心雇主,之前在他那邊打工的錢到現在都還不給 現在他們終於被法院判刑了 總共繳了20000多塊的易科罰金吧 民事的部分 法院還在處理當中 那是另外處理的 刑事的部分 是罰給國家的 大家在工作時 真的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同時也小心黑心雇主 因為他們真的沒有把你的身體健康當作一回事的 大家請小心啟村企業社這間公司 他們都判刑了態度還是非常惡劣,民事的部分只願意賠兩千 現在就由國家來處理這件業務過失傷害黑心雇主的案件了 這間公司的工作真的是體力活 很辛苦 他們對待員工又這麼差勁 大家打工選擇工作時可以有更好的選擇就去做其他的 最後,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再強調一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很重要所以講第三次,請大家絕對要小心、要注意啟村企業社!!!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J91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1.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573485295.A.3C3.html

11/11 23:25, 5年前 , 1F
辛苦打工者了 罰金真的少... 賠償還沒有誠意
11/11 23:25, 1F

11/11 23:34, 5年前 , 2F
開店當老闆的不會在乎這種小罪
11/11 23:34, 2F

11/11 23:36, 5年前 , 3F
這家板上多數都知道是怎麼回事
11/11 23:3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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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錯誤 等下兩篇一起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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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3:57, 5年前 , 5F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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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02, 5年前 , 6F
更正 依#1QqB9VHe (part-time)黃字部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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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07, 5年前 , 7F
我絕對相信判決內容記載事實為真 但是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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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08, 5年前 , 8F
本板已經有公告在先 凡自該公告起再討論此事者最高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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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09, 5年前 , 9F
這裡是論壇不是法院 論壇有權自行決定何者為禁止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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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11, 5年前 , 10F
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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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1, 5年前 , 11F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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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2, 5年前 , 12F
我認為這時候已經不是版規優先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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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3, 5年前 , 13F
如果版主執意要殺 讓鄉民有更大的機會到這間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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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3, 5年前 , 14F
那版主就請動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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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8, 5年前 , 15F
原來有錄到音 想說人家怎麼可能這麼笨承認有說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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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15, 5年前 , 16F
為什麼不能討論阿?看起來這間公司超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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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58, 5年前 , 17F
人家就有公告了 而且你還開分身帳被抓到 你這次又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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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58, 5年前 , 18F
分身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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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3:05, 5年前 , 19F
推 辛苦了,還有您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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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3:14, 5年前 , 20F
我也有收到這位當事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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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3:32, 5年前 , 21F
我也收到,這傢伙到底想做啥,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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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7:15, 5年前 , 22F
我也收到 我不曉得那個人要幹嘛 有點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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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33, 5年前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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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37, 5年前 , 24F
別寄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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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38, 5年前 , 25F
回信表示拒收或設壞人或者兩者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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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39, 5年前 , 26F
另,查 使用者 chenkk 目前不在禁言名單中。謹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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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40, 5年前 , 27F
為何當事者本人不能討論?即便是板規也該讓當事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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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43, 5年前 , 28F
一個人不是可以有五個帳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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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10, 5年前 , 29F
好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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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30, 5年前 , 30F
違反板規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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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32, 5年前 , 31F
但還是感謝板友提醒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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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35, 5年前 , 32F
不過判決說空紙箱耶 痛是頭上哪個穴道被箱角點穴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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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46, 5年前 , 33F
有人如果被用空紙箱砸頭想必也只是針灸般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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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49, 5年前 , 34F
如果是裝油漆的空紙箱,用力砸,的確不舒服...我臉頰被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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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49, 5年前 , 35F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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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55, 5年前 , 36F
樓上 看判決書據說是運動鞋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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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55, 5年前 , 37F
現在蟑螂帳號期間管你幾個帳號就是欠砍啦 都沒在看最近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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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0:55, 5年前 , 38F
帳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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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3, 5年前 , 39F
我是認真在想被空鞋盒砸到是能多痛(當然我不想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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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04, 5年前 , 40F
如果會痛 要嘛是角 要嘛是真的非常故意用力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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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18, 5年前 , 41F
等等刑事判決都出來了,現在在那邊檢討人家是不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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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18, 5年前 , 42F
提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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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1:42, 5年前 , 43F
可以問一下為何公告說禁止發表啟村的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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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06, 5年前 , 44F
除了痛不痛的問題外,是老闆惡意的並無任何悔意加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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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06, 5年前 , 45F
囂張辱罵好嗎,正常人應該會說有沒有怎樣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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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37, 5年前 , 46F
痛不痛其次,態度言語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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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52, 5年前 , 47F
以前做過 康小姐 人不錯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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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55, 5年前 , 48F
有判決書給你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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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1:38, 5年前 , 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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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9:24, 5年前 , 50F
幾年前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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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oNhlF3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