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旗根本是藉口
看板politics作者brandon0611 (PTT 是墮落之源..)時間16年前 (2008/11/04 11:49)推噓3(3推 0噓 15→)留言18則, 6人參與討論串3/12 (看更多)
: : 我只想說
: : 為什麼在"沒有危害到他人的情況下"在旁邊抗議拿國旗的人要被警察帶走?
: 行政執行法
: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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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場喝咖啡 拿國旗 喊口號 距離陳雲林500公尺以外 有即時處置的必要?
去圓山飯店喝下午茶 穿著整齊 拿白布條 只想喊喊口號 有即時處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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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以後 當政者覺得"有即時處置的必要" 我們就不行表達意見了!!
這不是共產黨嗎!! 人治就好 還談什麼法治啊?
警察不能任意"預設立場" 説誰誰誰一定有怎樣的危險行動 這是人治!
要看到"真的有關聯的危險物品為證"才能取締 有證據 才是法治!
警察應該劃出一塊合理的抗議區 給適當的人適當的空間發表意見!!
合法申請的民進黨遊行也不通過?
我記得有一句民主政治的經典語錄,你忘了嗎?
"我不一定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你忘了嗎? 國民黨人 你忘了嗎?
: 時,得為即時強制。
: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 一、對於人之管束。
: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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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21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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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randon0611 來自: 163.21.216.253 (11/0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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