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旗根本是藉口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請論證 國旗=犯罪=危害之發生=造成急迫危險??
你所說的是帶一把刀或任何可能造成傷害的東西才符合這條的客觀條件
國旗會造成危害之發生嗎??
這樣的話任何物件都可以無限上綱
法律講求因果關係跟客觀條件
不是打打嘴砲就可以的
如果你那麼堅持你這種偏激的論述是正確的
煩舉出任何判例!!
曾經國旗這項物件造成任何危害之發生或者犯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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