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能要回押金跟租金嗎?
是這樣的
12月初的時候,跟房東簽了一年的約,
契約的期限是從今年12月15日到明年的12月15,當下付了押金跟一個月租金,
契約上寫的簽約日期也是12月15日,
原本打算搬進去的,但今天被通知可以住宿,所以告知房東我沒有要去住了,
但房東說這樣造成他的困擾,說要一個月內他找到下個房客才肯退我錢,
若沒有找到房客就不退了,又說只要有租出去會把押金退還,
可是怕他會黃牛
我的問題是
1. 契約上的日期還沒到,而且我也還沒搬進去,這樣可以要求退還押金跟租金嗎?
2. 契約上有一條寫:
契約期限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費
及其他任可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請問若依照這條,可以要求退還押金嗎?可以不用等他找到房客就退押金嗎?
3. 我該不該等他找到新房客阿?因為也不會特別注意他是不是租出去了,
怕他黃牛....
不好意思!有點急! 謝謝大家!!
臨時違約是我自己理虧,只是還是很希望能將錢盡量拿回來,畢竟那錢是幾個月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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