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租期未到提前簽約的問題
遇到一個問題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想請各位幫忙解惑
原本的租約是102年3月25~103年3月24日
這個月初因為本來無搬家打算,因此和房東簽約
契約上租約是103年3月25~104年3月24日
但天有不測風雲,公司臨時要我到外縣市支援,等於是調職
因為跨了好幾個縣市,不可能繼續住原本的縣市
所以就上禮拜告知房東要解約,無法續租
現在的疑問是,契約上確實有明定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
但實際上103年的租期還未到,我有跟房東商量是否就當作租約到期不續租
房東是答應,當下也未跟我說是否違約要收一個月的押金
可是假若房東跟我說。我這樣就是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要收一個月押金
這樣是否成立?
另外已經簽約的房東那一份契約是要當下銷毀還是由我收回?
x因為我過往都是一年租約到期就不續租,沒有處理過契約紙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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