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女人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一、性騷擾篇
1.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後,報警處理。
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
妳可以對偷窺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訴;
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意。
若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案
而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以猥褻之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
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的生活
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警察處理
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4.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
但有人卻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
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很令妳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
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她才會小心。
倘若對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
那麼妳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他可能被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5.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
而忽略自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
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
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不」。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為猥褻之行為者皆明訂刑罰。
倘若妳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
6.被跟蹤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因此,若妳再三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
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
要提出告訴之前,記要得要蒐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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