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通姦罪大變革 不能單獨對配偶撤告

看板sex作者 (雙姓:《姓名權》平等!)時間7年前 (2017/05/19 00:36), 7年前編輯推噓1(4328)
留言35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心得: 我"十分反對"通姦除罪化!!!!!! 主要原因: 1. 大多數人 都是遵守<不通姦>的遊戲規則 大家<守望相助> 2. 為什麼要因為"少數例外"(尤其是那些<通姦>案例/怪例/特殊案例) 推翻"大眾一般"遵守的遊戲規則??? P.S. 會發生<房思琪們事件> 是因為"其他法律" 規定不夠周延: A. 台灣16歲以上算成年 合理嗎??? 英文teenager這個字 是指 13 至 19 歲以及這年齡層的青少年 如此說來 年滿20歲 才能真正算是成年人吧! B. 補習班之前沒<實名制> 也沒重視<良民證> 才會讓<心術不正>的惡人 放膽做壞事! C. 學校的<<性教育>> 有教學生防禦「權勢性交」觀念嗎??? (而不是<通姦罪>的存在 本身有問題) 3. <通姦>對社會和諧的影響力 不是"私人情感"的事而已!!! "小孩"的權益受損 心靈受傷 就是對<社會一分子>的傷害!!! (人類是地球上最自私又愚蠢的動物!!! 有<通姦罪>的情況下, 仍然要去<通姦>!!! 若沒<通姦罪>, <通姦>必更多!!!) 4. 歐美其他國家通姦除罪 <離婚率>比我們台灣離婚率 更高!!! 更多<單親家庭>!!! 5. 為何要<通姦>??? 夫妻感情若不睦, 不會先去辦<離婚>嗎??? 喜歡<通姦>的人, 請避免<結婚>! 2017-05-18 19:4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廢止通姦罪,即使因故無法完全廢止 ,也應撤銷《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讓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換句話說, 未來通姦罪即使未完全廢止,也將比照其他告訴乃論罪,「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小三 或小王獨自扛刑責的狀況將不復見。 根據法務部統計,歐盟各國幾乎都將通姦罪除罪化,但台灣不僅仍設有通姦罪,甚至還在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配偶撤告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導致通姦罪成為我國 所有「告訴乃論」罪名中,唯一可以片面只對配偶撤告的罪。 因為過去通姦罪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造成實務上多數案件都是只告第三者,例如神通集 團少東苗華斌與名模孫正華婚後,另與按摩女劉韋欣外遇並產下一女,當時孫正華就單獨 對丈夫撤告,僅劉女一人被判刑6月定讞。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71873 -- [閒聊] 父權會殺人 vs. 房思琪們 http://tinyurl.com/l7sjbgp 媳婦在婆家過除夕--> 綁女人小腳 / 性別歧視 / 剝奪女方家族人團圓的<天倫之樂>!!! [新聞] 舊習新思維 「初二回娘家」盼打破 http://tinyurl.com/lvtpyde 2011/02/04 [新聞] 照顧年邁爸媽 <女兒>多過兒、媳 2013/06/16 http://tinyurl.com/ltbrghb 有才華,努力工作的女性:妮可基嫚,<<哈利波特>>作者羅琳-->第二春變更好!(小孩皆雙姓) 婆媳是<父權/服務男性/重男輕女>文化下壓榨女人的產物! (怎不叫女婿和岳父母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495125371.A.81A.html ※ 編輯: sony577 (36.227.110.149), 05/19/2017 00:37:28 ※ sony577:轉錄至看板 CATCH 05/19 00:38 sony577:轉錄至看板 Divorce 05/19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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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上簽名檔還真諷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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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權(雙姓) 與通姦罪(偷人罪)的規範 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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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權 本來就是應該的!!! 偷人/通東西 本來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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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女權自助餐欸,有蒸蚌跟龍蝦可以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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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斯版眾女神偷走咱的心,請問要去警局報警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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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和睦的夫妻有沒有入罪都不影響;而剩下那些靠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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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詛才維持住你說的和諧的夫妻,這種程度的感情,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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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早一樣會受傷?還可能因為隱忍更久才爆發,傷害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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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不離婚就好了嗎XDDD 笑翻了這種男女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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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道理就是有刑罰->不敢離婚->保護小孩權益;但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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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偷吃念頭的夫妻只因為刑罰而不敢實行,他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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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表面的感情程度就有辦法給小孩健全的養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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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說的第一點更是完全大錯特錯,通姦除罪何時會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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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大家的規則了?通姦除罪以後,夫妻一樣有忠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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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屢行一樣能夠作為離婚理由、也會有民事責任,如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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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目中的規責是「通姦是錯的」,那哪裡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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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更深的層面,每一條刑罰都要找得到保護的法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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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既不侵害他人財產、身體,亦不侵害社會大眾、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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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侵害的只有人們心中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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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通姦罪是非常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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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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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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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通姦,離婚再姦就好,滿口仁義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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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琪們的事件>是其他法律不夠周延: 1. 台灣定16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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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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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teenager 這個字, 是指13-19歲的青少年, 如此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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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才是真正成年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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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補習班之前沒"實名制" 也沒重視"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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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來沒有定16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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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不夠嚴謹,才會讓<心術不正>的惡人,找機會做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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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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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通姦罪>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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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吧!把婚姻當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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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ny577 (36.227.110.149), 05/20/2017 0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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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在供三小,請問林會變成通姦罪被告跟16歲或實名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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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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