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桃園狼師性騷11女童 逼牆角問「可不可以親一下」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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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14:0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歐姓國小男老師多次假借遊戲、關心課業,偷摸年僅5、6年級女學生,並襲胸、摟腰
,揉捏身體甚至逼到牆角強吻,有女童坦言「嚇到愣住」一問才知多名同學都受害,鼓起
勇氣和家人說,檢方查出歐電腦還存有未成年女子的色情片,法院審理後依16個對兒童犯
性騷擾罪判歐7年,可上訴。
檢方查出,歐男(43歲)在2018年10月、11月期間,連續朝11名國小五、六年級女同學猥
褻,包括伸手進胸部撫摸、親吻臉頰、抱到大腿上坐著、揉捏身體,還會藉公主抱摸大腿
,甚至還逼到資源回收牆角問「可不可以親一下」等變態行徑。
檢方指揮警方搜索時,還赫然在歐的電腦中發現有未成年女子的色情片,偵結依加重強制
猥褻罪嫌起訴歐,案發後學校也停用這名狼師。
審理時,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對其中幾名女童沒印象,當過幾個人的班導師,另還有幾
位是隔壁班學生,有些人下課會到他們教室聊天、吃東西,還說自己在校得罪過很多人,
學生受了老師影響才指控他,自己並沒有和學生到隱密的地方,如真有情節早就引起騷動。
受害女童證稱,多次被歐搔癢肚子、伸手摸胸,直到聽了學校關於身體演講才發現怪怪的
,並決定向爸媽老師說,也有人表示被歐帶去工具間隔衣服摸胸部,覺得很不舒服趕緊離
開,更有人坦言被歐亂摸身體時嚇到愣住、不太敢動,和其他同學聊才知多人受害,並鼓
起勇氣一起和老師講。
另有女童控訴,歐會邊摸邊問這次怎麼考試考不好,感覺是要分散注意力,就連衣服紮進
褲子裡都會被歐直接伸進去,本來以為僅有她1人受害,感覺很可怕不敢講;也有學校老
師說,有女童接受輔導時一提到此事就情緒激動想哭,表示不願再提起。
法院認為,11名女童案發時年幼,且被害情節顯然非一般未滿12歲兒童稚女的日常生活經
驗,若非親身經歷,應無可能憑空想像遇害情節,認為她們所述可採信,而歐常以搔癢、
遊戲或假藉關心課業分散注意力,趁隙伸手猥褻,過程短短幾秒另學生不及反應,應構成
性騷擾。
法院審酌,歐枉為師表,利用學童信任、接近師長機會,不顧11人內心感受對其性騷,戕
害學生人格身心發展,犯後全然否認、避重就輕,態度不佳,依16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
性騷猥褻罪,判處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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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對A女等11人為性騷擾犯行,辯稱:伊對A、D、E、G女沒有印
象,伊曾是B、H女3 、4 年級導師,C、F、I女是隔壁班的學生,B、C、F、H、
I、J、K女會到伊教室,跟伊聊天,要一些吃、喝的東西,伊可能在學校得罪很多人,
學生受了老師的影響才指認伊,伊沒有跟學生單獨相處或到隱密的地方過,學生指控的地
點都是在教室或資源回收室,多人來來往往,如果真有發生早就引起騷動云云。辯護意旨
略以:依被害人指訴之情節,犯罪地點為○○國小3 年2 班教室、美術教室、資源回收室
,時間均為下課或早晨打掃期間,且案發時均有其他人在場,何以被告敢在眾目睽睽下為
性侵行為?不被其他人發現?各被害人均為國小5 年級學生,渠等4 年級時均上過學校輔
導室之性平教育課程,應認知胸部、下體為敏感隱私部位,不得由他人任意觸摸,何以各
被害人未於第一時間向老師或家長反應被告之犯行?甚至有被害人遭性侵後仍回去找被告
?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又D、E、I女指訴之被害時、地均為打掃期間、在學校資源回
收室,斯時丙○○導師站在回收室門口指導學生,何以其3 人未於第一時間向導師反應?
亦無其他目擊證人見聞被告之犯行?再者,I女指訴在美勞教室該次,尚有美勞老師及同
學在,被告豈敢於同事在場情況下毫無顧忌為之?證人陳XX、賴XX之證詞,與A、F
、G、J、K女指訴之情節歧異,可資彈劾上開證人之憑信性,足認渠等之指證情節不實
云云。經查:
(一)A女係97年4 月生;B女係96年11月生;C女係97年7 月生;D女係97年6 月生;
E女係96年9 月生;F女係97年7 月生;G女係96年9 月生;H女係97年1 月生;I女係
96年10月生;J女係97年7 月生;K女係97年7 月生,於案發時均係未滿12歲,有其等之
真實姓名對照表、桃園市性侵害案件訊前訪視紀錄表可據,而A女等11人於案發時均就讀
○○國小5 年級,被告又在該校任教,自當知悉A女等11人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至為明
確。
(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證據分列如下:
1.A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稱:(民國107 年12月13日)訪談1 個月前、期中考後,伊陪賴XX去
找過被告3 次,陪郭XX去過2次,第1 次被告搔癢伊,第2 次被告站在伊背後,雙手搔
癢伊腹部、摸胸部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伊同學賴XX以前是被告的學生,升上5 年級時,伊有陪她去3 年2 班
教室找被告。第1 次被告沒對伊做什麼。第2 次跟被告聊天時,被告隔著衣服搔癢伊肚子
,那時候伊覺得被告是在跟伊玩。第3 次被告也是在聊天過程中,手先隔著衣服放在伊肚
子前方搔癢伊,之後手突然從衣服下方伸進衣服裡面,還繼續伸入內衣碰伊胸部,碰的時
間沒有很長,手立刻抽走,伊覺得不太對勁,被告要搔癢伊時,身體會擋住伊視線,別人
可能也看不到伊。第4 次去找被告時,被告依然會搔癢伊,還有親伊臉,伊就不敢再陪賴
XX去找被告,後來聽了學校的演講,內容是關於身體的紅燈、綠燈、黃燈區,伊覺得被
告怪怪的,才決定跟爸媽及己○○老師說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大約於社工(107 年12月10日)、老師(同年12月13日)訪談前1 個月
、期中考後,伊下課時會陪賴XX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曾是賴XX的老師,共去過4
次,被告會給糖果、餅乾,每次都有拿到。伊現在已經不記得每一次去的情形,只記得第
3 次、第4 次被告有摸伊胸部,是手伸進內衣裡面摸,被告也有搔癢伊肚子,最後1 次還
有親伊臉,一開始伊覺得被告是在跟伊玩,他碰到胸部後,才覺得被告是故意摸伊,但伊
不敢說,因為伊會害怕,被告親伊之後,伊就沒有再去找被告,後來有一個演講,講身體
的紅燈、黃燈、綠燈區,伊聽完才跟爸媽說等語。
⑷A女就其起初認被告之搔癢碰觸係與其嬉戲,直至被告將手伸入其上衣內摸胸、親臉,
察覺有異,不敢再找被告,且於學校性平教育演講後,始將上情告知師長等節,均指訴一
致。另參○○國小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顯示期中考時間為107 年10月31日至11月1
日,107 年12月3 日○○國小5 年級接受「做身體的主人-自我保護二部曲」性平教育,
適與A女所述案發期間約於其接受社工及老師訪談之1 個月前、期中考後,時序相合。從
而,以A女證述及前揭文書之記載,可更加特定被告對A女所為犯行之時點,是就起訴書
附表較不精確之犯罪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
2.B女部分
⑴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以前教過伊,伊跟同學石XX、林XX、謝XX去3 年2 班教室找
被告時,被告突然靠近伊,隔著衣服摸伊胸部,伊被嚇到,伊跟同學石XX說,她叫伊去
告訴老師,伊有告訴蔡XX老師,爸媽是拿到老師給的信才知道等語。
⑵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是伊3 、4 年級時的導師,伊通常是禮拜二下午音樂課下課時去找
被告,107 年10月16日下午,伊跟同學石XX、林XX、謝XX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
會請去找他的同學吃糖果。當時被告坐在他自己的位置上,把伊拉到他的位置,抱到大腿
上坐著,在聊天、玩遊戲過程中,被告的手從伊腋下穿過,隔著衣服,短暫地用手摸伊胸
部。伊被摸胸部後隔一陣子,有跟石XX討論,才去跟蔡XX老師說等語。
⑶B女就其遭被告觸摸時,係與石XX等3 位同學一同至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是隔
著衣服觸摸其胸部,其先與石XX討論,其後始告知蔡XX老師等節,均指訴一致。另參
B女就讀班級之課程表,每週二下午2時至2時40分確為音樂課,下課時間則為2 時40分至
50分,且107 年10月16日為週二,適與B女所述其慣於禮拜二下午音樂課下課時去找被告
一節無違。從而,以B女證述及前揭文書之記載,可更加特定被告對B女所為犯行之時點
,是就起訴書附表較不精確之犯罪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3.C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107 年11月26日(一)美勞課下課時,伊與2 個同學去3 年2 班
找被告,跟被告拿一些餅乾來吃,被告有點像是用拖的,沒有很大力,把伊帶到後面角落
,被告有親伊嘴巴,還有用手拍伊胸部,手沒有伸進衣服裡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是伊以前隔壁班的導師,伊會跟被告教過的學生褚○○去3 年2 班
找被告,去過3 、4 次,第1 次被告有搔癢伊脖子,第2 次、第3 次被告沒有對伊做什麼
,第4 次是發生事情的當天下午2 時40分,伊跟褚○○、黃○○一起去3 年2 班找被告,
是從教室後門進入到教室後方餐桌,被告突然從他的位置走到伊旁邊,手搭在伊肩膀上,
有點用拖的方式,把伊帶到靠近工具間的門,隔著衣服摸伊胸部1 、2 下,也有親伊嘴巴
,伊覺得不舒服,說伊要離開,被告就讓伊離開,當時其他小朋友跑到被告座位拿餅乾吃
,後來伊去跟班導曾曉棻講,學校打電話給爸媽,爸媽才知道這件事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教3 年2 班,伊沒有被他教過,但被告說可以去他班上玩,伊會跟
褚○○一起去,現在已經不記得去過幾次,伊先前跟檢察官、社工、學校老師講的都是實
話等語。
⑷C女於審理時雖已遺忘案發經過,然於學校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就其遭被告觸摸當日,
係與褚○○等2 位同學,於下課時間一同至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先將其帶到教室後
方角落,再隔著衣服觸摸其胸部,親其嘴巴等節,指訴尚稱一致。
⑸另參C女就讀班級之課程表,每週一下午2 時至2 時40分、2 時50分至3 時30分確為美
勞課,下課時間為2 時40分至50分,且107 年11月26日為週一,適與C女所述其於週一下
午美勞課下課時去找被告一節相合。從而,以C女證述及前揭文書之記載,可更加特定被
告對C女所為犯行之時點,是就起訴書附表較不精確之犯罪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四
所示。
4.D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上禮拜二(訪談時間為107年12月7日,即指107 年11月27日)打
掃時間,伊在資源回收室,被告來拿完東西後,把伊逼到角落,在伊背後,抱住伊,隔著
衣服開始亂摸伊身體,摸伊胸部、肚子,一直揉捏伊的臉,伊愣住了,不太敢動,當天早
上大概第2 節或第3 節,伊有跟E、I女聊到這件事,E女說先忍著,看有沒有其他人受
害,後來找了幾個人,28日才一起去跟老師講這件事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被告先對E女下手,被告摸完E女看到伊,先摸伊的頭,再把
伊推到放回收箱的角落,當時伊背對著被告,被告隔著衣服摸伊上半身的身體,沒有摸很
久,摸完就走了,E女過來問伊,伊有跟E女講剛剛發生的事,E女也有告訴伊剛剛遭被
告摸的事。伊跟E女也有跟I女說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當天伊跟E女在回收室工作,被告進來後,先弄E女,弄完沒多久,突
然過來摸伊肚子,摸一下下,伊現在只記得被告有摸伊肚子,當時被告背對著伊,但伊之
前都有說實話,當下伊太緊張,不知道該怎麼辦。發生這件事,伊有跟E女講,因為E女
看到被告背對著伊、有伸手揮來揮去的動作,過來問伊怎麼了,跟伊說她有看到被告摸伊
,打掃時間結束後,伊跟E女一直聊這件事,因為I女本來跟E女感情就比較好,I女就
問伊跟E女在講什麼,3 人就開始聊起來,想說先保密,然後E女回她安親班問,隔天E
女說還有其他人,伊、E、I女才一起跟班導丙○○講等語。
⑷D女就其遭被告觸摸當日,係在資源回收室打掃,其先看見被告對E女上下其手後,復
遭被告逼至角落,隔著衣服短暫觸摸,被告離開後,其與E女互相確認方才遭遇,返回教
室後又與I女討論,隔日始告知班導等節,證述大致相符,亦與證人E女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D女有跟伊說她被被告摸等語,互核無違。參酌○○國小打掃期間為上午7 時50分到
校開始至8 時10分結束,有該校108年6 月27日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是以D女之證述
及前揭文書,可更加特定被告對D女所為犯行之時點,是就起訴書附表較不精確之犯罪時
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五所示。
5.E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被告幾乎每天都在打掃期間來資源回收室領東西,會把伊班上女
生逼到角落摸來摸去,伊發生2次,第1 次是期中考之前,被告的手伸進伊衣服內摸來摸
去,這次沒人看到,伊以為被告在開玩笑。第2 次是107 年11月27日(二)打掃時間在資
源回收室,被告一隻手從伊後面環抱,另一隻手從衣服下面伸進去往上摸胸部,還有隔著
褲子,對上廁所的地方摸來摸去,問伊可不可以親一下,後來伊有在安親班講,看有沒有
人跟伊一樣,28日早上打掃時間結束,伊跟I女就去跟導師講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亂摸伊身體2 次,第1 次是伊在回收室發掃具,被告走進來回收室
,說要給伊餅乾吃,伊沒拿餅乾,被告問伊為什麼不拿,就把伊推到回收室角落,伊背對
著被告,被告從後面把伊上衣拉起來,把手伸進衣服內亂摸,被告一手抱住伊的腰,一手
亂摸,問伊可不可以親一下,當時只有伊跟被告在回收室裡面,其他同學在外面,伊說不
行後,被告就走出去,當時伊覺得被告是在跟伊玩,伊沒有告訴別人。第2 次是107 年11
月27日禮拜二早上的打掃時間,伊也在回收室工作,當時伊站在回收室的角落,被告站在
伊後面,當時伊上衣有紮進褲子,被告把伊上衣拉起,將手伸進去亂摸,摸完上半身,又
隔著褲子摸伊下體,時間沒有很長,有2 個女生看到,伊有把事情跟莊○○講,旁邊的I
女聽到,就跟伊說她有遭被告做一樣的事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有摸過伊2 次,伊是早自修管理資源回收室的人,第1 次是期中考
前的早自修7 時50分至8 時10分掃地時,在回收室內,被告進來領掃具,叫伊要給他親一
下,被告有伸手進衣服內,隔著內衣,摸伊胸部、肚子,還有親伊臉頰,當時伊是背對著
被告,之後被告就出去,當時覺得被告是在跟伊玩。第2 次被摸也是被告進回收室領東西
,把伊逼到角落,伊也是背對著被告,被告一直說「親一下」之類的話,頭一直低下來,
抱住伊,手伸到衣服裡摸,之後又摸到褲子外面接近鼠蹊部的部位,摸幾秒鐘,伊有閃,
之後被告沒有繼續摸,就走掉了,有個同學莊○○看到,回教室時跟伊說剛剛被告怎麼感
覺要親伊,伊知道D、I女也有被摸,因為她們有告訴伊,被告第2 次摸伊的隔1 天,伊
才告訴導師等語。
⑷E女就其一共遭被告觸摸2 次,均係在資源回收室、早自修之打掃期間,被告手法均係
將其逼到角落,將手伸進其上衣內,隔著內衣撫摸其胸部,第1 次誤以為被告與其嬉戲,
故未告知他人,第2 次被告另隔著褲子撫摸其下體,有同學見聞被告舉止而向其詢問,隔
日其始告知導師等節,證述大致相符。
⑸參以D女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107 年11月27日當天,被告是先對E女親臉、摸身體,
伊有看到,後來才對伊。E女說被告剛剛把她逼到角落,手伸進衣服裡面亂摸她身體,然
後再親她。E女說有2 次,伊只看到1 次等語;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被告先對E女下
手,把E女逼到角落,從E女背後抱住她,E女後來跟伊說,遭被告摸身體等語;於審理
時證稱:當天伊跟E女在回收室工作,被告進來後,先弄E女,才過來摸伊等語。可見
107 年11月27日見聞被告撫摸E女者,尚有D女,益見E女並非憑空指訴。
⑹而○○國小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時間為107 年10月31日至11月1 日,早自修打掃
期間為上午7 時50分到校開始至8 時10分結束,業如前述,是以E女之證述及卷附文書,
得更加特定被告對E女所為2 次犯行之時點,是就犯罪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六、七
所示。
6.F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期中考前2 週的星期一上午第3 節美勞課下課,伊與同學陳XX
一起到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從他的座位區走出來,跟陳XX說話,之後與伊面對面
,被告的右手抓住伊肩膀,左手從運動衣下方伸進去,摸到伊肚子皮膚,伊就拍掉,跑回
美術教室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陳XX是被告以前的學生,伊陪陳XX去找過被告3 次,第1 次被告有
亂摸伊,後面2 次伊就不敢進入教室,當天被告將手從衣服下方伸進伊衣服內,且有伸進
內衣裡面,伊就把被告的手撥開,被告的手就收走,伊就趕快往外跑,伊當時不敢講。後
來導師味正五跟J女說如果有遭被告摸,可以去找輔導老師,J女再跟伊、G女說,伊就
跟G女一起去找輔導老師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陳XX會帶伊到被告3 年2 班教室,被告會給伊餅乾、糖果,被摸那次
是第3 、4 節下課時,伊跟陳○昀去找被告,被告把手伸進伊衣服裡面,有摸到伊胸部,
但學校調查時,伊沒有講摸到胸部的事,伊把被告的手拍掉,被告就沒有繼續再摸,後來
伊回教室,沒有跟任何人說,之伊陪同學去3 年2 班時,就躲在外面不敢進去等語。
⑷F女就其遭被告觸摸當日,係陪同被告以前的學生陳XX,於第3 、4 節下課期間,至
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把手伸進其衣服裡面撫摸,其將被告的手拍掉,被告未持續撫
摸等節,證述尚屬相合。復依其所述案發時間為期中考(107年10月31日至11月1 日)前
2 週的星期一上午第3 節美術課下課,並參酌其就讀之班級課程表,顯示禮拜一上午第3
、4 節確為美術課,下課期間為上午11時10分至20分,是能更加特定被告對F女所為犯行
之時點應為107 年10月15日,是就犯罪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八所示。
7.G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107年11月8日禮拜四下午第2 節下課,伊跟陳XX一起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突然手摸伊屁股,把伊公主抱起來,伊說不要,被告把伊放下來,然後到
他座位時,一樣摸伊屁股,把伊抱起來,坐他腿上,被告把手伸進衣服內,摸伊胸部,伊
撥他的手說不要弄,被告把伊放下來,手也伸出來,伊拿著餅乾就離開,伊回教室時,跟
陳XX說這件事,陳XX說這件事不要跟老師和爸媽講。第2 次去找被告時,伊站在門口
,被告說來的人可以拿餅乾,伊拿了餅乾就走了。第3 次伊跟著被告走到他的座位,被告
先公主抱,把伊放在他大腿上,用嘴巴一直摩擦伊的臉,後來把伊放下來,伊就站起來,
拿了餅乾就出去。J女要去找輔導老師的前一天放學有來問伊有沒有被被告摸,隔天到了
學校,同學又一直問伊,伊才說有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伊跟著陳XX去3 年2 班找過被告3 次,其中2 次被告有摸伊,第1 次
是11月的某個週四,陳XX找被告講考試的事情,講完之後,被告突然走過來,把伊公主
抱起來,當時被告一隻手碰伊的背,一隻手摸伊屁股,把伊的腳抬起來,伊說不要用,手
有亂揮,被告就放伊下來。之後被告走回座位裡,伊跟陳XX也跟著被告走進他的座位,
被告坐在他的椅子上,又將伊抱起,放在他的大腿,將手由伊衣服下方伸入摸伊胸部幾秒
鐘,伊有跟被告說不要用,過了幾秒,被告將伊放下,拿餅乾給伊,伊拿了餅乾就離開,
回教室時,伊有跟陳XX說被告摸伊胸部,陳XX要伊不要告訴爸媽、老師或其他人。第
2 次去的時候,被告沒有對伊做什麼。第3 次伊到被告座位旁邊,被告也是先摸伊屁股,
把伊公主抱起來,嘴巴碰在伊臉頰上,伊有揮手,被告就放伊下來,拿餅乾給伊,伊拿了
餅乾趕快離開,之後伊就沒再跟陳XX去找過被告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伊都是跟陳XX去3 年2 班找被告,第1 次下午的第2 節下課,被告有
摸伊屁股,用公主抱把伊抓起來,坐在他位置上,手伸進伊衣服內摸伊胸部,陳XX有在
旁邊,應該有看到,但她說不要跟其他人說。第2 次跟第1 次相隔約1 個禮拜,也是坐在
被告腳上,被告用嘴唇摩擦伊臉頰兩邊大概5 秒,伊說不要,被告就把伊放下來了。伊知
道F、J、K女也有發生一樣的事情,因為她們想跟老師講,跑來問伊有沒有被被告摸,
當初伊說沒有,問了幾次以後,伊才說有,因為伊會害怕,伊只有跟F、J女說,之後才
知道K女也有,就一起跟班導說,班導說去找輔導老師等語。
⑷G女就其一共遭被告觸摸2 次,均係陪同陳XX去3 年2 班教室時發生,被告以公主抱
方式,將G女放置在被告大腿上,第1 次遭到摸胸、臀部,第2 次被告摸G女臀部,並以
嘴磨蹭G女臉部等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依其所述第1 次案發時間為107 年11月8 日
禮拜四下午第2 節下課,第2 次與第1 次相隔約1 週,並參酌其就讀之班級課程表,顯示
下午第2 節下課時間下午2 時40分至50分,是能更加特定被告對G女所為2 次犯行之時點
,是就該2 次犯罪時點,分別補充如附表編號九、十所示。
8.H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被告曾是伊3 、4 年級的導師,升5年級後,伊會去3 年2 班找
被告聊天,第1 次是(107 年)11月20日(二)第二節下課時,被告把伊拉到角落,手伸
進衣服裡面,從下面慢慢摸上去,被告一邊摸一邊問伊為什麼考不好,感覺是要分散伊注
意力。11月22日(四)第六節下課這次伊有把衣服紮在褲子裡,被告把手伸進衣服裡,直
接摸上去胸部。伊本來以為只有自己一個人,感覺有點可怕,不敢跟爸媽講,27日下午在
安親班時,E女跟伊說她被被告性騷擾,明天她要跟老師說,所以伊晚上回家跟家長說等
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是伊3 、4 年級的班導師,以前覺得被告是不錯的老師,所以5 年
級時會去找被告聊天,107 年11月20日早上,因為英文教室離被告的班很近,伊過去找被
告聊天,被告常常給伊糖果,伊覺得被告是可以聊天的人,被告坐在椅子上,叫伊進去有
高的書櫃、放娃娃桌子、會遮蔽到其他人視線的區域拿糖果,伊走進去,被告把伊拉到角
落,右手停放在伊左胸上方,另一隻手從腰部伸進衣服內,慢慢摸上去,伊裡面沒有穿內
衣,被告大概摸5 秒鐘,剛好打上課鐘,伊跟被告說要去上英文課,被告就把手抽出來,
伊覺得怪怪的,也不知道怎麼說,就沒跟沒人講。11月22日伊想確認被告是否性騷擾伊,
才又去找被告,這次伊把衣服紮進去,被告也是坐在座位的椅子上,把伊拉到角落,將伊
上衣拉起來,雙手摸伊胸部,一隻手很用力像擦玻璃的方式摸伊胸部,伊就確定被告是對
伊性騷擾,伊推開被告要走出去,當時有其他同學一群走過來講桌的位置,被告跟那些同
學講話,拿糖果給那些同學,伊就從縫隙跑出去,再也不敢去找被告,伊在安親班聽到2
個5 年4 班的女生決定要告訴她們班導師,伊先跟媽媽說,媽媽才跟學校講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是伊3 、4 年級的班導,伊去3 年2 班的教室找被告,在老師的位
置內被摸胸部,被告講不能考這麼差之類的話,類似假裝要搔癢,不知不覺手伸上來摸胸
部,被告摸伊時,太突然了,伊沒有防備,就沒有大叫、呼救。伊現在只記得1 次是早上
的下課時間、1 次是下午的下課時間,有1 次是打上課鐘了才出去,第2 次伊有把衣服紮
到裡面去,走的時候衣服卻變成沒有紮好。第1 次被摸後,伊不是很確定,之前伊對被告
的印象是好的,心裡想被告可能是跟伊玩,怕誤會被告,才第2 次去找被告,第2 次伊就
確定了,但是伊會害怕,一開始都沒有跟任何人說,直到安親班同學E女說她被伊以前的
班導亂摸,伊跟她就決定告訴家長跟老師,伊知道5 年4 班有2 個女生被摸過等語。
⑷H女就其於下課期間,在3 年2 班教室遭被告觸摸胸部2 次,原本不敢告知其他人,直
至在安親班聽聞E女指訴被告性騷擾之事,始告知其家長等節,證述大致相符。再者,D
女於性平會訪談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E女有回安親班問,看是否有其他受害人等語;E
女於性平會訪談時亦證稱:伊有在安親班講,看有沒有人跟伊一樣等語,核與H女上開所
述情節相符,益徵其所述屬實。另參酌H女之課表,週二第3 節確為英語課,第2 、3 節
中間下課時間為上午10時15分至30分,第6 、7 節中間下課時間為下午2 時40分至50分,
是以H女之證述及前揭文書,可更加特定被告對H女所為所為2 次犯行之時點,是就犯罪
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十一、十二所示。
9.I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107 年11月19日伊跌倒,隔天11月20日美勞課第1 節下課時,被
告到美勞教室說要看伊,被告從腋下抱起伊到前門旁邊,伊背貼著牆壁,被告把手放進衣
服內摸來摸去,搓揉胸部大概5 秒,還把手伸進伊內褲摸下面尿尿的地方,還親伊嘴巴,
伊被嚇到,因為害怕而無法出聲制止或呼救,後來被告用同樣的方式將伊抱回座位。11月
26日(一)打掃時間,伊在資源回收室正在整理東西,被告擋在伊前面,把伊逼到角落,
手伸到伊衣服裡面摸伊胸部,又親伊嘴巴2 次。11月27日E女有叫伊問安親班裡以前被告
教過的學生是否有被性騷擾,隔天伊與D、E女一起去跟導師說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107 年11月19日伊跌倒時,被告有看到,所以11月20日伊在美勞教室時
,被告就進教室跟美勞老師說要看他教過的學生,被告走到伊旁邊,用雙手撐住伊腋下,
把伊架到美勞教室門口,被告與伊面對面,手由下方伸入衣服內,伊沒穿內衣,直接碰觸
伊的皮膚,摸伊約5 秒,又將手伸入伊褲子及內褲裡摸伊下體,時間很短暫,被告摸完伊
身體還有親伊嘴巴1 下,當時伊嚇到,不知道要如何反應,接著被告把伊抱回位置,給伊
糖果。11月26日伊在回收室看同學整理掃具,原本E女跟2 個男生在場,被告進入後,其
他同學到回收室外拿東西,變成回收室內只有伊與被告,被告擋在伊前面,手伸入伊上衣
內,碰伊胸部約5 秒,被告還用手把伊下巴托起來,親伊嘴巴,伊當時站在原地不敢動,
這件事伊有跟E女說,隔天(27日)E女也遭被告摸了,E女被摸那天有跟伊說,伊也知
道D女被摸的事,D女聽到伊跟E女講這件事,也說被告有在回收室摸她,再隔1 天(28
日)伊與D、E女一起去跟丙○○老師說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107 年11月20日這次在美勞教室,當時是下課時間,被告跑來跟伊聊天
,把伊逼到門口旁邊的牆壁,開始對伊亂摸,他把手伸到伊衣服裡面,直接摸伊胸部,也
將手伸進褲子裡面摸伊下體,還有親伊嘴巴,伊嚇到,呆掉了,不知道怎麼反應。在回收
室時,被告突然走進來,當時其他同學都出去了,旁邊都沒有人,伊被逼到角落,被告突
然把手伸進衣服內摸伊胸部。親伊嘴巴時有把伊下巴托起來,伊有跟E女說過這件事,E
女說再觀察,隔天她也在回收室被摸,D女也有被用過,所以3 人就決定一起跟班導師丙
○○說等語。
⑷I女就其於遭被告觸摸之時、地,分別為107 年11月20日美勞課下課時、11月26日在回
收室打掃期間,第1 次遭被告摸胸、下體、親嘴;第2 則遭被告摸胸,以托起下巴方式親
嘴,其知悉E女於11月27日亦遭被告性騷擾,故於11月28日與D、E女一同向班導丙○○
報告等節,主要情節均相符。
⑸參以D女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伊看過有1 次美勞教室下課期間,I女腳受傷,被告來
找I女,口袋有放巧克力,問I女要不要,然後把I女弄到前門旁邊,背對著伊做一些事
,107 年11月27日I女才跟伊說,當天她剛好沒穿內衣,被告的手直接伸進去亂摸她身體
,還摸到她下面等語;於偵訊時證稱:I女也是受害者,因伊跟E女有跟I女講,所以I
女也有說她發生的事情,有1 次I女摔傷腳,被告從2 樓下來美勞教室,那時候I女想要
拿被告的糖果,被告故意不讓她拿到,一直走到美勞教室角落,那時候被告是背對伊,後
來伊被摸時有告訴I女,I女也把她發生的事情告訴伊,伊才確認那天看到的沒有錯等語
。E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I女有告訴伊她被被告摸,有1 次是在美勞教室,當時她跌
倒,被告把她抱到角落摸來摸去等語,均核與I女前揭指證無違,更堪認定I女所述為真
。
⑹另比對日曆可知,107 年11月20日為週二,復參酌I女之課表,週二第1 、2 節確為美
勞課,第1 、2 節中間下課時間為上午9 時25分至35分,○○國小打掃期間為上午7 時50
分到校開始至8 時10分,亦經審認同前,是以I女之證述及前揭文書,可更加特定被告對
I女所為所為2 次犯行之時點,是就犯罪時點部分,補充如附表編號十三、十四所示。
10.J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某一天下課時,伊與K女、賴XX一起去3 年2 班,被告把伊拉
進他的座位區內,伊背靠著牆,與被告面對面,當時K女在座位區外,只能看到被告的背
,被告對伊搔癢,手從衣服下擺伸進內衣內摸伊胸部,親伊嘴巴、左臉頰,伊有大叫,被
告就停止親吻,被告對伊搔癢時,伊有掙扎,坐在地上,被告手有伸入伊內褲摸伊屁股的
中間,有碰到肛門,被告手伸起來,伊才沒有叫,後來伊站起來走出教師座位區。被告也
有把K女推過去,伊只看到被告的背,沒看到被告做什麼,晚上回家時,伊有問K女:「
老師有沒有用你?」,K女回答有,伊就說以後不要靠近那個老師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伊與K女有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把伊拉過去,先隔著衣服對伊腰部
搔癢,伊覺得很癢,跌坐在地上,被告從伊衣服下方將手伸入摸伊胸部,伊有大叫,被告
還有親伊嘴巴、臉頰,再把手伸進伊內褲裡摸伊屁股。伊遭被告遮住,K女沒有看到被告
對伊做什麼,換K女遭被告拉過去,伊有聽到K女大叫,晚上伊有跟K女聊遭被告摸的事
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伊、妹妹(即K女)及賴XX一起去被告的教室,現在伊只記得被告有
把手伸進內衣裡碰伊胸部,也有把手伸進內褲裡摸伊屁股,對伊搔癢,伊當時有大叫,但
是妹妹和賴XX遭被告擋住看不到,後來妹妹也有被拉過去,伊也有聽到妹妹大叫,伊先
前都有說實話等語。
⑷J女就其與K女、賴XX於下課期間前往被告教室,遭被告以搔癢方式觸碰身體,進而
摸胸、下體、親嘴及臉頰,K女稍後亦同遭被告以相似手法性騷擾等節,前後所述大致相
符,亦與K女以下之證詞互核無違。
11.K女部分
⑴於性平會訪談時證稱:期中考後某天,伊陪賴XX一起去3年2 班找被告,被告把伊推
到他座位區,伊背靠著牆,和被告面對面,被告對伊搔癢、摸胸部、親伊、摸伊屁股,被
告的2 隻手伸在衣服下面腰側搔癢,搔完後把手伸進內衣裡摸伊胸部,摸的時候還有親臉
跟嘴巴,還有把1 隻手伸進內褲裡面摸伊屁股。J女同一天也有被摸,她說被告摸她胸部
、屁股,還有親她等語。
⑵於偵訊時證稱:期中考後,被告教過的學生賴XX叫伊陪同一起去找被告,在路上遇到
J女,就叫她一起去3 年2 班,被告先把J女拉過去,但被告身體擋住伊視線,伊沒看到
他對J女做什麼,接著被告把伊拉過去他桌子旁,手從下方伸進伊上衣內搔癢伊腰部,又
往上摸進內衣摸伊胸部,伊覺得不知道做麼反應才好,接著被告又親伊臉,把手伸到伊內
褲裡摸伊屁股,伊有大叫,被告就把伊放開,伊從地板爬起來,跟J女走出去。後來A女
有問伊是否遭被告做了什麼,伊問A女是否有被用,她說對,伊就與A女一起去告訴己○
○老師等語。
⑶於審理時證稱:5 年級的上學期期中考後,有天伊與姐姐(即J女)、賴XX一起去被
告的教室,在被告的桌子那邊,被告把手伸進衣服裡摸伊胸部,還有把手伸進伊內褲裡摸
伊屁股,親伊的臉,後來伊與姐姐離開教室,在家裡晚上睡覺時,伊有告訴姐姐發生的經
過,姐姐說她也有被摸,當時伊沒有看到,因為被告用他的背擋住,後來同學A女跟伊說
她也有被摸,叫伊一起去跟己○○老師講等語。
⑷K女就其與J女、賴XX於期中考後某日前往被告教室,被告先將J女拉過去,但因遭
被告身體遮蔽視線,其未實際看到被告對J女做什麼,之後換其遭被告搔癢、摸胸、臀部
、親嘴及臉頰,K女事後僅與J女討論,未告訴家長,直至同學A女探問,始與A女一同
向班導己○○報告等情,歷次證述情節一致,亦與J女證詞相合。參以證人賴XX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被告是伊3 、4 年級時的導師,伊念5 年級時常常會回去找被告,因為被告
會給糖果、餅乾,A、J、K女有陪伊去找過被告,被告會對她們3 人搔癢,伊沒看到動
作,因為被告會用身體擋住,伊有聽到她們一直在笑,K女有跟伊說過被告把手伸進她衣
服內,摸她的胸部,A女也有說過被告亂摸她等語,更堪認定K女所述應屬實情。
⑸因J女、K女之證述,可更加特定被告對其2 人所為,應發生於○○國小107 年11月1
日期中考後,並參本案校方於同年月28日開始啟動調查,是就該2 次犯罪時點部分,補充
如附表編號十五、十六所示。
12. 各證人之證述乃就其先前親身見聞、經歷之事項所為陳述,是陳述內容往往會因證人
之記憶、認知及表達能力與時間經過等因素影響精確性,本難期待證人各次受訊問時,能
完全呈現其經歷之事實,更無從期待如錄影、錄音般精準轉述先前證述內容。從而,判斷
證詞之證明力時,應著重於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綜
核上開A女等11人就被告觸摸之隱私部位、觸摸之手法、於何時、何地所為等主要犯罪事
實,歷次證述之情節大體相符,況本案發生迄至審理期間已有年餘,人之記憶本會隨時間
逐漸淡忘,細節部分囿於年齡、記憶力、表達能力本即可能有些微差異,實難苛責A女等
11人,自不得僅因證詞略有枝節出入,即認其等所述並非真實。再者,A女等11人於案發
時甫由國民小學中年級升上高年級,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細究其11人所述被害情節,顯
非一般未滿12歲稚女之日常生活經驗,依其11人當時之年齡、社會經驗及心智程度,若非
親身經歷,衡情應無可能憑空想像編撰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性騷擾之過程、具體情節
,足認其11人所述應屬實情,均可採信。
13. 再者,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C女在性平教育完當天沒有跟伊講這件事,隔
天才在其他同學陪同下來找伊。C女會與被告教過的學生褚○○一起去找被告,她們上課
的美勞教室附近就是被告的教室,伊有問過C女她不是被告的學生,怎麼會去找被告,C
女說因為有糖果吃等語,已足佐證C女所述事發當時是美勞課下課期間,其與同學褚○○
去3 年2 班找被告拿餅乾一節屬實。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後D女變很多,
更安靜、沈默;E女本來較外向,有接受輔導,影響比較沒那麼大;I女一直輔導到6 年
級上學期,持續與心理師接觸,每次只要提到這件事,情緒就很激動,好像快哭出來,一
直說不想再提這件事等語;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K女等人有去被告的教室
,被告會給她們糖果、跟她們玩,玩的過程會碰觸到身體,她們一開始覺得被告是不小心
的,但聽到別班同學說這樣是性騷擾,學校也辦了一場性騷擾的座談會,她們就陸續來跟
伊說遭被告摸的事,K女迄今還接受輔導,對身體自主權會比較保護,如果有同學碰到她
,她會有比較強烈的反應,A女也變得比較保護自己等語,均可佐見被告慣以糖果、餅乾
籠絡與其接觸之學生,且被告之性騷擾犯行,確實對A、D、E、I、K女均造成影響而
有接受校方輔導之必要,益徵A女等11人指訴被告對之性騷擾,並非虛捏誣指,確有其事。
(三)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強制觸摸罪,均屬違反
被害人意願,侵害、剝奪或不尊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之犯罪。但2 罪有程度上差別,
尤其強制猥褻罪,係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作為犯罪
構成要件,即行為人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以抗拒之情境,悖離被害人的
意願,作為行為人自己洩慾的工具,在加害行為實施中,被害人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
言語制止或肢體排拒等情形,行為人猶然進行,達至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通常
必需耗費一定時間,具有延時性特徵。強制觸摸罪則以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例如對
被害人親吻、擁抱、撫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且因構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
乙語,故特重短暫性、偷襲性之不當觸摸行為,事情往往在短短數秒發生並結束,被害人
根本來不及或無餘暇抗拒或反對,雖尚未達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遭受壓制之程度,僅破壞
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最高法院刑事判
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要旨參照)。綜觀A女等11人所述,被告常佯以搔癢、遊戲方
式,或藉詞關心課業以分散注意力,趁隙將手伸入A女等11人之衣物內,或隔著衣物短暫
觸摸其等之隱私部位,期間僅短短數秒,A女等11人往往因驚嚇而來不及反應,或尚不知
如何反應時,被告即已將手抽離,結束對其等之觸摸。是以A女等11人被害之情境,難認
被告係製造使A女等11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以抗拒之情狀,在加害行為實施中
,均已達至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是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行為,應僅構
成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
(四)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跟被告幾乎沒什麼交集,只是同事,被告是中年級導
師,伊是高年級導師,會在學年轉銜時有點交談。有一個禮拜三早自修時,有5 、6 個女
生一整群走出來,一起跟伊說被告做了什麼動作,因為性平法規定老師知道後要馬上通報
,當下伊帶著她們去學務處找生教組長,請輔導老師或心理師過來一起處理,學生就留在
那邊,因伊有課先回教室,後續相關事宜由性平會接手處理,發生這件事隔週,5 年級的
學生有分批到視聽教室上性平教育等語,併參調查報告亦載明本案緣由係107 年11月28日
上午8 時50分由導師丙○○通報被告之性騷擾行為,○○國小遂於同年12月3 日再次進行
性平教育宣導課程,至12月12日期間,陸續有學生通報遭被告性騷擾,○○國小因而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啟動調查程序,有○○國小之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併有○○國
小107 年12月3 日性別平等教育之照片可佐,可見本案實係學童先告知導師,旋向校方通
報,且○○國小初次接獲通報之隔週即107 年12月3 日,立即開課加強對學生之性別教育
,始有更多受害學童出面指證。此節復經證人丁○○證述:C女係於性平教育宣導課程後
向伊告知;證人己○○證稱:在性平教育宣導課程之前,A、K女或許沒有想太多,會認
為被告在跟她們玩,但輔導室加開性平教育課程後,她們知道這樣是不正確的,就來向伊
報告等語明確。被告空言辯稱學生受了老師的影響才指認其為性騷擾行為,毫無根據,無
可採信。
2.證人陳XX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未看過被告摸F、G女云云,然其於同一次證述時,
先證稱從未聽聞F、G女指訴遭被告觸摸之事,稍後卻又吐露其聽過G女在聊天時講過遭
被告觸摸,則陳XX作證時是否有所保留?並非無疑。況依○○國小調查報告顯示:學校
調查時,陳XX之家長不同意其接受訪談。F女之家長更表示家長會時,陳XX之母稱:
「老師只是生病了,才會這麼做」、「沒有你們想得這麼嚴重,這些家長真的是太大驚小
怪了」,且陳XX曾向J女稱:「你不要再害老師了」,另表示其向媽媽透露被告曾弄她
後,遭媽媽責罵,叫她不要與J女做朋友等情,則陳XX是否受其家長態度之影響而不願
吐露實情?亦非毫無顧慮,尚難僅以其上開證詞,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3.復依證人陳XX、賴XX之證詞可知,被告會給前去3 年2 班教室找其聊天之學童糖果
、餅乾,陳XX、賴XX吃糖果、餅乾時,不會特別注意被告與其他同學之互動情形,即
無從僅憑其2 人稱未看到被告伸手觸摸A、F、G、J、K女,即認被告無性騷擾之行為
。況證人賴XX亦明確證述被告搔癢A、J、K女時,會用他身體擋住,其看不到被告動
作等情,適與證人A女證稱:被告要搔癢伊時,身體會擋住伊視線,別人可能看不到伊。
被告會給伊糖果、餅乾,每次都有拿到等語;證人B女證稱:伊跟同學石XX、林XX、
謝XX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都會請找他的同學吃糖果等語;證人C女證稱:事情發生
時,其他小朋友跑到被告座位拿餅乾吃等語;證人F女證稱:伊到被告3 年2 班教室,被
告會給伊餅乾、糖果等語;證人G女證稱:被告說過來(3 年2 班)的人可以拿餅乾等語
;證人H女證稱:被告常常給伊糖果,事發當時被告叫伊進去有高的書櫃、放娃娃桌子、
會遮蔽到其他人視線的區域拿糖果等語;證人J女證稱:被告把伊拉進他的座位區內,當
時K女在座位區外,她只能看到被告的背。被告把K女推過去時,伊也只能看到被告的背
等語;證人K女證稱:被告先把J女拉過去,但被告身體擋住伊視線,伊沒看到他對J女
做什麼等語),上開證人所述被告會給予在場學童糖果、餅乾,將受害對象招至角落、書
櫃、教師座椅區附近,或以其身體遮蔽其他學童之視線,情境均相當雷同。是以被告給予
其他在場學童糖果、餅乾以資籠絡,或藉此分散其等之注意力,選擇資源回收室或教室角
落等視線死角之處,或以其成人之身形遮蔽其他學童之視線,實際行為時間又僅短短數秒
,則被告對A女等11人性騷擾時不易被旁人立即察覺,無顯違常情。
4.另依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學生打掃時,伊會在資源回收室的走道,有時在教
室看一下才下去,有時跟著學生一起打掃,D、E、I女指稱之事發地點都有共通性,就
是沒有監視器,都在隱密的室內,資源回收室的監視器只能照到門口等語,可知丙○○於
打掃時段雖常在資源回收室附近監督,但其並非固定長駐在資源回收室,亦可能在教室或
學生清掃區域巡視,且資源回收室內並無攝影鏡頭,非如被告或辯護意旨所述,因丙○○
在場、資源回收室設有監視器,被告完全無機可乘。而I女亦明確證稱:被告在美勞教室
把伊逼到門口角落時,美勞老師正在教室最裡面看電腦,伊當時會怕,所以沒有馬上跟美
勞老師反應等語,倘美勞教師當時正全神貫注於電腦內事務,被告又係以同事身分前來關
心學生,美勞教師未特別注意被告之舉止,未察覺I女與被告之互動有異,亦不足為奇。
辯護意旨憑空稱被告絕無可能在上開地點、毫無顧忌他人在場而為本案犯行,均無可採。
5.本案受害學童雖均有識別事理之能力,亦均證稱知悉身體隱私部位不得任由他人碰觸,
倘遭遇此節,可向父母、師長求援。然與性相關之侵害事件,本屬極難啟齒之事,尤以加
害者並非陌生人,而是與被害人有某種程度交集或關係者,被害人或單純擔憂害怕,或考
量可能影響生活,即便是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有此遭遇,對於是否向他人求助、報警追訴或
採取任何保護自身權利之措施,均會猶豫斟酌。再者,被害人於事發後,對外表現及認知
心理之處理方式本就因人而異,自不能遽以事後表現非如一般社會所想像典型被害人形象
,即逕認並無性侵害之事實,否則即可能陷入「理想被害人(即被害人必須是純潔無辜、
立即大聲呼救、事後驚慌報警、害怕厭惡加害人等形象)」之迷思或成見。A女等11人於
事發當時均就讀國小5 年級上學期,年紀尚幼,B、H女就讀3 、4 年級時更曾為被告之
導生,原本對於被告印象尚佳,A、K女甚至曾誤認被告僅是與其嬉戲,是其等遭遇被告
性騷擾後,不知所措、未即時求助師長,並非當然與常情有違。況被告又以糖果、餅乾籠
絡,A女等11人一時隱忍,最終因年紀、智識更長,漸覺被告行為之嚴重性,遂鼓起勇氣
揭發被告犯行,並無悖於常情之處。辯護意旨以A女等11人早已接受過性別平等教育,卻
未即時向師長揭露被告犯行而為質疑,同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屬卸責飾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時 間│地 點│ 性騷擾之方式 │
├──┼─────┼─────┼────┼───────────────┤
│ 一 │A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先手隔著衣服騷癢A女肚子,│
│ │ │1 日期中考│3 年2 班│再將手由上衣下方伸入衣服,並伸│
│ │ │後不久之某│內 │進內衣內,短暫觸碰A女胸部。 │
│ │ │日 │ │ │
├──┤ ├─────┼────┼───────────────┤
│ 二 │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先手隔著衣服騷癢A女肚子,│
│ │ │1 日期中考│3 年2 班│再將手伸入上衣內,短暫觸碰A女│
│ │ │後,編號一│內 │胸部,再親A女臉頰。 │
│ │ │之後某日 │ │ │
├──┼─────┼─────┼────┼───────────────┤
│ 三 │B女 │107 年10月│○○國小│被告將B女抱到大腿上坐著,在B│
│ │ │16日下午2 │3 年2 班│女背後,以手環抱B女,手由腋下│
│ │ │時40分至50│內 │穿過往前伸,隔著衣服短暫觸碰B│
│ │ │分下課期間│ │女胸部。 │
├──┼─────┼─────┼────┼───────────────┤
│ 四 │C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以手搭住C女肩膀,將C女帶│
│ │ │26日下午2 │3 年2 班│至教室後方角落,再以手隔著衣服│
│ │ │時40分至50│內 │短暫觸碰C女胸部,並親C女嘴巴│
│ │ │分下課期間│ │。 │
├──┼─────┼─────┼────┼───────────────┤
│ 五 │D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將D女推到資源回收室角落,│
│ │ │27日上午7 │資源回收│從背後抱住D女,以手隔著衣服短│
│ │ │時50分至8 │室內 │暫觸碰D女胸部、肚子,並揉捏D│
│ │ │時10分期間│ │女臉頰。 │
├──┼─────┼─────┼────┼───────────────┤
│ 六 │E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將E女逼到資源回收室角落,│
│ │ │1 日期中考│資源回收│一手環抱E女腰部,一手將E女上│
│ │ │前之某日上│室內 │衣拉起,手伸進上衣內,隔著內衣│
│ │ │午7 時50分│ │短暫撫摸E女胸部,詢問:「可不│
│ │ │至8 時10分│ │可以親一下?」,並親E女臉頰。│
│ │ │期間 │ │ │
├──┤ ├─────┼────┼───────────────┤
│ 七 │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將E女逼到資源回收室角落,│
│ │ │27日上午7 │資源回收│將E女上衣拉起,手伸進上衣內,│
│ │ │時50分至8 │室內 │隔著內衣短暫撫摸E女胸部,隔著│
│ │ │時10分期間│ │褲子短暫觸摸E女下體。 │
├──┼─────┼─────┼────┼───────────────┤
│ 八 │F女 │107 年10月│○○國小│被告一手抓著F女肩膀,一手由F│
│ │ │15日上午11│3 年2 班│女上衣下方伸入往上摸,短暫觸摸│
│ │ │時10分至20│內 │F女肚子、胸部,之後被告的手被│
│ │ │分期間 │ │F女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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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G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一手觸碰G女背部,一手觸碰│
│ │ │8 日下午2 │3 年2 班│臀部,將甲○公主抱,因G女掙扎│
│ │ │時40分至50│內 │而放下,不久再度抱起G女放置在│
│ │ │分 │ │其大腿上,手自G女上衣下方伸入│
│ │ │ │ │,短暫觸碰G女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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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撫摸G女臀部,將甲○公主抱│
│ │ │8 日後相隔│3 年2 班│起放置在大腿上,並以嘴巴在G女│
│ │ │約1 週之某│內 │臉頰上磨蹭。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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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H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將H女拉到其座位之角落,右│
│ │ │20日上午10│3 年2 班│手隔著衣服觸摸H女胸部上方,左│
│ │ │時15分至30│內 │手由下方伸入H女上衣內,短暫觸│
│ │ │分期間 │ │碰H女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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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先將H女拉到其座位之角落,│
│ │ │22日下午2 │3 年2 班│並將H女上衣拉起,雙手伸入上衣│
│ │ │時40分至50│內 │內,撫摸H女胸部。 │
│ │ │分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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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I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將I女架至美勞教室門口,手│
│ │ │20日上午9 │美勞教室│從I女上衣下方伸入,短暫觸碰I│
│ │ │時25分至35│內 │女胸部,又將手伸入I女內褲,短│
│ │ │分期間 │ │暫觸摸I女下體,並親I女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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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以身體擋住I女去路,逼到角│
│ │ │26日上午7 │資源回收│落,以手伸入I女上衣內,短暫觸│
│ │ │時50分至8 │室內 │碰I女胸部,並以手托起I女的臉│
│ │ │時10分期間│ │,親I女嘴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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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J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先將J女拉進其座位區,伸手│
│ │ │1 日後至28│3 年2 班│搔癢J女腰部,再將手伸進J女上│
│ │ │日期間內之│內 │衣內短暫觸碰胸部,親吻J女臉頰│
│ │ │某日下課時│ │、嘴巴,將手伸進J女內褲裡短暫│
│ │ │間 │ │觸摸J女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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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K女 │107 年11月│○○國小│被告先將K女拉進其座位區,伸手│
│ │ │1 日後至28│3 年2 班│搔癢K女腰部,再將手伸進K女上│
│ │ │日期間內之│內 │衣內短暫觸碰胸部,並親吻K 女臉│
│ │ │某日下課時│ │頰、嘴巴,後將手伸進K女內褲裡│
│ │ │間 │ │短暫撫摩K女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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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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