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5年前 (2009/01/07 12: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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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第二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 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 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 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 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 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 簡評: 一個不懂時效制度的律師能不能稱為法律人, 要打個問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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