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租屋契約第十六條的問題
看過板上討論關於租屋契約中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所稅等,若較出租之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鷹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關於這一條,我的情況是我已經報稅了,自101.1月到102.12月,
現在房東打電話來追討稅金,
我已爬文過,了解這一點是有效力的,
但是會報稅是因為當初房東沒有說不能報稅,
而且在剛入住時,國稅局有寄一張明信片給上一任房客,
上面提及上一任房客需要補齊房東的身分證字號才能申報租屋,
當然是我自己一開始沒有認真閱讀契約在先,
但現在的問題是,第十六條寫到比"出租前"增加的部分,
若是上一任房客有申報(搬離後約一個月換我承租),之後我接著申報,那麼稅金會增加嗎?
"出租前"的定義是指我租屋前的空屋期還是前一年繳納的稅金呢?
ps. 房東說房屋稅跟地價稅從 8xx、9xx元,增加到31xx、32xx
拜託知道的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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