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租屋契約第十六條的問題

看板tax作者 (CATHUE)時間10年前 (2014/11/12 21:5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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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板上討論關於租屋契約中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所稅等,若較出租之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鷹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關於這一條,我的情況是我已經報稅了,自101.1月到102.12月, 現在房東打電話來追討稅金, 我已爬文過,了解這一點是有效力的, 但是會報稅是因為當初房東沒有說不能報稅, 而且在剛入住時,國稅局有寄一張明信片給上一任房客, 上面提及上一任房客需要補齊房東的身分證字號才能申報租屋, 當然是我自己一開始沒有認真閱讀契約在先, 但現在的問題是,第十六條寫到比"出租前"增加的部分, 若是上一任房客有申報(搬離後約一個月換我承租),之後我接著申報,那麼稅金會增加嗎? "出租前"的定義是指我租屋前的空屋期還是前一年繳納的稅金呢? ps. 房東說房屋稅跟地價稅從 8xx、9xx元,增加到31xx、32xx 拜託知道的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98.20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x/M.1415800797.A.F76.html

11/16 14:53, , 1F
房屋稅應該沒增加那麼多
11/16 14:53, 1F

11/19 19:56, , 2F
叫房東把二年的稅單拿出來,看是不是因你而增加的,不然
11/19 19:56, 2F

11/19 19:57, , 3F
搞不好是前面的人就報了,房東多a你這筆~~
11/19 19:5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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