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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lten 在 PTT [ home-sal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3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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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地價會上漲的地方是資產,地價會下跌的地方是消費。09/04 18:19
2F推: 開10間公司就可以持有10間房子?09/04 11:56
3F→: 最後自住客還是買不到半間房子...09/04 11:56
4F→: 要就是全面性加稅,例如把地價稅調高到市價。09/04 11:57
5F→: 不然其他通通是打高空...09/04 11:57
85F推: 不用再講立委修法了啦,交給覺青最愛的白賊力量,趕快要求09/04 14:18
86F→: 柯皮把公告地價調到市價,絕對比你去定什麼空屋稅屯房稅09/04 14:18
87F→: 快。09/04 14:18
88F推: 不過這樣市長辦公室應該會先被暴民燒掉...09/04 14:23
106F推: 基本上這些都屬於C類違建,排列優先拆除的A類違建都沒經費09/04 11:52
107F→: 拆了,A類拆到中華民國滅亡都拆不完,所以C類會被拆原因只09/04 11:52
108F→: 有,嚴重影響公安,新聞媒體報導(禿子農舍),議員介入要求09/04 11:52
109F→: 去拆(村長槓上的佛地魔農舍),或是管委會決議拆除。不然09/04 11:52
110F→: 公務機關是不會隨便當檢舉人的打手...因為很多案件很多都09/04 11:52
111F→: 是私人恩怨...大多都只是拍照列管而已...09/04 11:52
117F推: 各縣市應該都有違章處理辦法,每種違建會分級...列為C級09/04 12:34
118F→: 的,檢舉就是列管而已...檢舉監察院也沒用..因為那就是各09/04 12:34
119F→: 縣市自治條例..09/04 12:34
120F推: 也許可能首度經費比較多,所以連C類也拆?不然窮鄉僻壤的09/04 12:39
121F→: 縣市...營養午餐補助都沒錢了..根本不可能編預算去拆C類違09/04 12:39
122F→: 章。09/04 12:39
123F推: 不過主要還是要依照各縣市的自治處理辦法,有待神人分享。09/04 12:57
126F推: 各縣市自治條例有規定各類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蠻多類都是09/04 14:20
127F→: 屬於拍照列管即可,除非修法不然監察院也沒辦法呀,至於這09/04 14:20
128F→: 案子是不是屬於拍照列管的就靠神人解答。09/04 14:20
28F推: 建商賣房是繳營所稅20趴唷,不是沒繳稅...09/04 11:28
24F推: 台南市為了居住正義,調高地價稅一倍,市政府就被暴民攻09/04 08:43
25F→: 陷了...09/04 08:43
26F→: 不要在扯實價課稅啦,直接要求公告地價調高到市價就好..你09/04 08:44
27F→: 看看會不會革命...09/04 08:44
3F推: 簽附帶條款,不過無條件退屋退款。09/03 23:45
4F推: https://i.imgur.com/mophEDA.jpg08/31 11:54
5F→: 我發現您文章和判決書都只挑自己喜歡看的,遠雄這案子是他08/31 11:55
6F→: 的定型化契約不是內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約,所以磋商條款通08/31 11:55
7F→: 通沒用,必然敗訴。08/31 11:55
8F推: 如果建商完全使用內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約,在客戶經過溝通08/31 11:57
9F→: 充分知悉明了情況下,客戶同意磋商修改應記載事項,是沒08/31 11:57
10F→: 問題的。08/31 11:57
11F推: 總結就是磋商應記載項目要有效力,先決條件就是完全使用08/31 12:01
12F→: 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才能夠進行磋商。磋商內容盡量08/31 12:01
13F→: 用手寫而且要寫詳細。例如:本人消費者充分知悉內政部規定08/31 12:01
14F→: 交屋款5%內容,但因銷售提供家電優惠和延長保固方案,本人08/31 12:01
15F→: 同意修改交屋款成5萬。這就是私法自治精神。08/31 12:01
16F→: 應記載事項是可以磋商,不得記載事項就是不能磋商。08/31 12:02
17F推: https://i.imgur.com/sMGbVxc.jpg08/31 12:06
24F推: 你才曲解吧,判決書明明就寫,遠雄沒有使用內政部版本,08/31 12:26
25F→: 直接磋商08/31 12:26
26F→: 誰說不能下修,在消費者不知道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內容時候,08/31 12:26
27F→: 就不能下修,必須比照內政部。08/31 12:26
28F→: 能不能下修前提就是消費者是否充分知悉08/31 12:27
37F推: 是你在胡扯吧...應記載事項本來就可以磋商修訂08/31 12:40
45F推: 鍵盤大法官?先找一個判例,建商有確實依照內政部版本的合08/31 12:53
46F→: 約,另外合意磋商條款還敗訴的來再說...08/31 12:53
47F推: https://i.imgur.com/Kn3Ojm6.jpg08/31 12:55
48F→: https://i.imgur.com/cMjl3b6.jpg08/31 12:55
53F推: 磋商條款要適法前提就是08/31 13:07
54F→: 1.合約內容文字符合內政部公告08/31 13:07
55F→: 2.消費者充分知悉明瞭內政部和磋商內容差異。08/31 13:07
56F→: 才可以另外還合約手寫加註磋商條款。08/31 13:08
60F推: 建商會敗訴原因,都是沒有符合內政部版本,把5趴寫進去,08/31 13:44
61F→: 讓消費者充分知悉明了。另外一種是直接把磋商條款用預先印08/31 13:44
62F→: 刷進去合約而並非手寫,這就不符合"個別磋商“08/31 13:44
71F推: 人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拋棄之外,否則基於私法08/31 14:17
72F→: 自治精神,是可以放棄的。08/31 14:17
76F推: 我已經強調很多次,磋商內用成立要件是很嚴謹的,是有人一08/31 14:21
77F→: 直在跳針,說完全不能磋商。08/31 14:21
82F推: https://i.imgur.com/NkR4irI.jpg08/31 14:27
88F推: https://i.imgur.com/VLXvwU4.jpg08/31 14:37
89F推: 15條是說,磋商條款優先前提,是磋商條款條件優於定形契08/31 14:40
90F→: 約。08/31 14:40
93F推: 法院上,建商不能主張磋商條款適用15條,消費者主張適用1508/31 14:43
94F→: 條的也沒意義,因為15條是說磋商優先。08/31 14:43
95F→: 所以兩照官司,不沒有主張15條的意義08/31 14:43
96F推: 再來解釋函下面紅色部分,是說消費者如不知定型化契約優08/31 14:47
97F→: 於磋商條款,則適用定型契約。反之如果消費者對於磋商條08/31 14:47
98F→: 款沒有優於定型化契約已經了解知情,則不適用定型化契約。08/31 14:47
104F推: 綜合上述, 建商不能主張15條磋商優先,只能主張消費者是08/31 14:56
105F→: 否有充分知悉明了,如果能夠舉證就會勝訴08/31 14:56
106F→: 偏偏遠雄合約跟內政部不同,沒有記載5趴那段。所以敗訴08/31 14:57
107F→: 民法有規定遺產有最低應繼分,可不可以拋棄...可以...因08/31 14:58
108F→: 為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拋棄08/31 14:58
111F→: 只要法律沒規定你不能拋棄的權利,你通通可以拋棄。最低保08/31 14:59
112F→: 障也是。08/31 14:59
113F→: 15條是限縮建商08/31 14:59
114F→: 建商不能主張15條磋商優先。08/31 14:59
115F推: 消費者主張15條??15條是說磋商優先耶...黑人問號08/31 15:04
116F→: 磋商就寫5萬,消費者還主張15條,磋商優先,不就是自我矛08/31 15:05
117F→: 盾08/31 15:05
125F推: 簡單說那個解釋令,上半部15條部分,磋商條款優先前提是磋08/31 15:16
126F→: 商條款比較好的情況,並沒有說能不能拋棄。民法遺產有規定08/31 15:16
127F→: 特留份,能不能拋棄,可以...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拋棄特留分08/31 15:16
128F→: ,應記載事項確實是最低標準,也是消費者權利,但法律有沒08/31 15:16
129F→: 有規定不能拋棄08/31 15:16
131F推: 我是不太懂什麼條款則優的法律見解?反正上面黃色15條,08/31 15:19
132F→: 建商不能主張,消費者也不能主張,所以直接看下面紅色圈起08/31 15:19
133F→: 來的部分,重點在於消費者是否充分明了08/31 15:19
134F→: 我已經說過遠雄敗訴原因是因為它沒有老老實實的全部照抄08/31 15:20
135F→: 內政部版本08/31 15:20
136F→: 磋商內容要成立要件就是08/31 15:21
137F→: 1.照抄內政部版本08/31 15:21
138F→: 2.磋商內容手寫不能印刷08/31 15:21
139F→: 3.消費者充分知悉明了08/31 15:21
151F推: 契約最低保障的權利本來就可以拋棄,除非法律禁止,最快08/31 15:41
152F→: 方式是增加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交屋款不得經磋商方式低08/31 15:41
153F→: 於5%」,否則都是可以磋商的。但磋商前提是,1.合約內文08/31 15:41
154F→: 符合內政部版本 2.磋商內容手寫不能印刷 3.消費者充分知悉08/31 15:41
155F→: 明暸內政部5%的權利並且願意拋棄。08/31 15:41
160F推: https://i.imgur.com/au0lPVR.jpg08/31 15:46
161F→: 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修法,明確規定陽台以外的附屬建物不得08/31 15:47
162F→: 經過協商後計價。08/31 15:47
163F推: 樓上那些勝訴的案子,應該都是沒有符合我講的三大成立要08/31 15:50
164F→: 件。08/31 15:50
168F推: 我只對法律見解有興趣,沒有美國時間去找判例,歡迎你拿出08/31 15:56
169F→: 我說的符合三大要件打到法院還敗訴的案例。消保官不算,08/31 15:56
170F→: 消保官都是搓湯圓居多...08/31 15:56
173F推: 消保官跟建管他們裡面都熟啦,不給他們面子,下次審建照就08/31 16:08
174F→: 找你毛病...08/31 16:08
175F推: 或是把你案件放到最後慢慢看,行政手段要搞你太容易。當然08/31 16:11
176F→: 一案建商就沒在怕就是。08/31 16:11
180F推: 什麼叫挖洞?消費者合意充分明了也叫做挖洞?不充分說明才08/31 16:17
181F→: 是挖洞吧08/31 16:17
184F推: 買房子就是要買的開心住的開心,既然經過充分說明,並且08/31 16:20
188F→: 知悉明暸,可以選擇不要磋商購買呀。成屋空屋這麼多,幹08/31 16:20
189F→: 嘛糾結要去買預售屋呢?08/31 16:20
193F推: any 大見解應該跟我一樣,我還是認為符合我說的三大要點,08/31 16:26
194F→: 在私法自治精神下,是沒有問題的。建商不一定會敗訴。08/31 16:26
202F推: 所以磋商條款要寫越詳細越好,例如「本人xxx經銷售人員詳08/31 16:52
203F→: 細介紹充分明白知悉內政部交屋款5%規定,但由於公司商譽良08/31 16:52
204F→: 好,售後服務有口皆碑,因此本人願意將交屋款更改成5萬」08/31 16:52
205F→: 。假設您手寫到這麼詳細,在有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就要看法08/31 16:52
206F→: 官要不要相信了...08/31 16:52
219F推: 民法強制規定假如你爸爸不給你遺產全部給哥哥,你還是有可08/31 17:08
220F→: 以分到特留分的權利,但是你也是可以很有骨氣的拋棄這特留08/31 17:08
221F→: 分繼承的權利押...08/31 17:08
222F推: 如果要不准磋商修改交屋款5%,請增列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08/31 17:09
223F→: 「交屋款不得經磋商低於5%」08/31 17:09
224F→: 法律禁止拋棄,你才不能拋棄...08/31 17:10
231F推: 我想不需要在討論文縐縐的法律字眼了....,看有沒有人去08/31 17:27
232F→: 函行政院消保處好了,問說三大要件符合情況下,是否能夠08/31 17:27
233F→: 修改交尾款低於5%。畢竟他解釋令只有說,消費者不知情下,08/31 17:27
234F→: 適用定型化契約。08/31 17:27
235F推: 依照邏輯學反過來說,消費者知情,就可以不適用定型化契08/31 17:30
236F→: 約。但是內文並沒有這樣寫,麻煩高手行文行政院吧..08/31 17:30
242F推: 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跟中央消保處等級根本不一樣好嗎..08/31 17:42
243F→: 消保官調節庭裡面有律師,建管處,甚至地方士紳等都有...08/31 17:42
244F→: 根本是來搓湯圓的..跟一般的車禍調節委員會沒啥兩樣08/31 17:42
245F→: 請把三大條件去行文行政院消保處.看看中央官員怎麼解釋。08/31 17:42
265F推: 樓上,建築物拿到使用執照之後,會開始銀行對保,銀行對保08/31 21:53
266F→: 通過過戶之前,建商為了保障自己會先跟客戶收取開同等貸08/31 21:53
267F→: 款金額的本票。銀行對保的時候如果屋況是鬼屋,客戶可以08/31 21:53
268F→: 直接拒絕繳交同等金額的本票,並且直接表明屋況沒修繕到某08/31 21:53
269F→: 個程度,就拒絕過戶撥款,我想沒有建商會那麼傻,在沒有08/31 21:53
270F→: 任何保障下,把不動產直接過戶到你名下。到時候你真的不08/31 21:53
271F→: 撥款也不退屋,建商才是一個頭兩個大...08/31 21:53
272F→: 如果甚至更狠一點,直接在把產權過戶到第三人...受害的根08/31 21:54
273F→: 本是建商..08/31 21:54
274F推: 不動產物權是保障善意第三人,打官司打贏也只能拿到債權08/31 21:58
275F→: 憑證,房屋也無法過戶回來...08/31 21:58
284F推: 消費者都直接表明拒絕對保和過戶,建商還過戶是誰的問題..08/31 22:45
285F→: 走消保官搓湯圓絕對對消費者有利..08/31 22:45
286F推: 這類的客戶會被列為C級客戶,通通排到最後在處理...A級客08/31 22:47
287F→: 戶能對保過戶的先處理..整批建案過戶對保交屋都可能要跑好08/31 22:47
288F→: 幾個月...不是每個人都吃飽很閒來應付C級客戶..08/31 22:47
293F推: 我認為如果都要帶著懷疑和猜忌的眼神去懷疑別人,生活應09/01 00:07
294F→: 該也不是很輕鬆,明明市場一堆新成屋和中古屋可以選擇,09/01 00:07
295F→: 我認為這類人比較適合購買,看得到摸的到的成屋產品。比09/01 00:07
296F→: 較不會衍伸消費糾紛。消費者要搞建商也很多手段。建商除非09/01 00:07
297F→: 真的逼不得已才會使用什麼違約賠償條款等,預售屋消費者只09/01 00:07
298F→: 要在外面掛白布條或是帶看客人面前講建商壞話,建商餘屋銷09/01 00:07
299F→: 售勢必也會被影響。不然就是在點交管委會公設會議興風作09/01 00:07
300F→: 浪,帶頭找麻煩。這年頭不是只有消費者弱勢好嗎...09/01 00:07
311F推: 誰違法了?你說遠雄嗎?遠雄可是沒有照三大要點,確實是違09/01 00:35
312F→: 法阿。09/01 00:35
320F推: 就說了,符合三大要點的磋商條款,是不會敗訴,是你自己09/01 00:48
321F→: 曲解法律。09/01 00:48
322F→: 建議要謹慎小心還是買成屋比較有保障,比較不用花時間去09/01 00:50
323F→: 跟別人鑽牛角尖,生命中有更美好的事情等著你。09/01 00:50
324F推: https://i.imgur.com/0lkLSpB.jpg09/01 00:58
325F→: https://i.imgur.com/aOR4sSj.jpg09/01 00:58
326F推: https://i.imgur.com/suUxQW0.jpg09/01 01:33
327F推: 應記載事項就是可以磋商修改,但是建商要付舉證責任。請09/01 01:35
328F→: 樓主不要曲解法律,誤認應記載事項不能修改。09/01 01:35
337F推: 你曲解定型化契約了,磋商內容不屬於定型契約。所以我一09/01 02:13
338F→: 直強調,契約書要拿內政部公版!!!!在消費者充分知悉下09/01 02:13
339F→: ,才可以進行磋商。09/01 02:13
340F推: 會被開罰只有建商定型契約和公版定性契約不同,至於手寫09/01 02:18
341F→: 的磋商條款不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部份。09/01 02:18
342F推: 如果是印刷的磋商條款,就會被認定不是"個別磋商",就會違09/01 02:22
343F→: 反定型化契約規定,而被開罰。09/01 02:22
344F→: 請樓主熟讀法律....09/01 02:22
349F推: 就說了,遠雄是直接把磋商條款印刷在合約並留空白填寫交09/01 02:30
350F→: 屋款,所以被認定是違反定型化契約開罰。09/01 02:30
351F推: https://i.imgur.com/ZGkpLv6.jpg09/01 02:31
352F推: 你拿出的遠雄判決書,我也不否認阿,遠雄確實沒有做到我強09/01 02:33
353F→: 調很多次的三大要點。被罰是應該。09/01 02:33
359F推: 嗯,台北地院見解確實是,大量同樣的文字不具識別性的手寫09/01 03:48
360F→: 磋商條款還是等於定型化契約。祝福樓主打集體訴訟成功,以09/01 03:48
361F→: 方便修改合約。09/01 03:48
362F推: 目前業界應該都是手寫照抄不具個別識別性。所以樓主勝率09/01 03:55
363F→: 很高。未來業界不是為了省麻煩通通賣成屋,不然就是依照09/01 03:55
364F→: 內政部版本保留5趴,或是請個寫作大師,幫每本合約寫個文09/01 03:55
365F→: 情並茂的理由讓消費者同意改成5萬。09/01 03:55
366F推: 再來講實際狀況,一般簽約款結構款等,金額都比較大,所以09/01 04:28
367F→: 客戶可能使用匯款,比較少拿現金。假設交屋款保留5%,一千09/01 04:28
368F→: 萬房子就是50萬,交屋當天通常都是看完屋況沒問題,點交09/01 04:28
369F→: 交權狀、鑰匙、遙控器、保固書等..然後順便繳交50萬現金。09/01 04:28
370F→: 客戶可能帶50萬在身上應該覺得沒甚麼...但是萬一當天交屋609/01 04:28
371F→: 戶,交屋主管可能身上就要收300萬..如果又遇到假日,總公09/01 04:29
372F→: 司出納部門是不營業的.兩天假日下來交屋主管身上應該好幾09/01 04:29
373F→: 桶金...XD,當然公司也可以改成假日交屋完畢後,等上班日09/01 04:29
374F→: 客戶再匯款方式也可以啦XD09/01 04:29
379F推: 因為這不是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價金的案件,建商如果不鳥消保09/01 09:18
380F→: 官,堅持要上法院,等走完漫長司法程序,法院認證敗訴..09/01 09:18
381F→: 房子應該早就蓋好老早交完屋了...還是一句話,如果認為建09/01 09:18
382F→: 商這麼惡劣都會蓋出鬼屋給消費者,建議等成屋再來買囉。09/01 09:18
413F推: 買方"有權"保留...5%作為交屋款,重點在這權利能不能拋棄09/01 16:03
414F→: ?我認為法律如果沒禁止拋棄都是可以拋棄,例如債券繼承權09/01 16:03
415F→: 都是可以拋棄的。反過來政府保障勞工的最低基本工資權利09/01 16:03
416F→: 能不能拋棄?不能!因為政府強制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09/01 16:03
417F→: 所以當簽下磋商條款時,是否有被充分告知這權利,然後手寫09/01 16:03
418F→: 內容是否符合"個別磋商條款",這些舉證都是在賣方。09/01 16:03
421F推: 你才亂扯09/01 16:13
426F推: 你亂扯都挑自己有利的09/01 16:15
427F→: 跳針王09/01 16:16
430F推: 權利本來就可以放棄,你才輸的透徹09/01 16:18
459F推: https://i.imgur.com/GPx829g.jpg09/01 16:57
460F→: 鍵盤大律師別再曲解法律了...確實可以磋商,但是舉證條件09/01 16:58
461F→: 在建商,建商要舉證消費者充分知悉明了。09/01 16:58
462F→: 請看上圖黃色圈起來部分09/01 16:58
466F→: 大律師,等你當上中央消保官的公務員或是考上法官,我在09/01 17:00
467F→: 行文給你,你在說我錯的離譜或是判決我敗訴都可以。09/01 17:00
469F→: 我只有說,符合三大要件的磋商條款,建商不一定敗訴...是09/01 17:01
470F→: 你一直講我輸了好嗎...09/01 17:01
472F推: 等你去行文阿...09/01 17:04
473F推: 因為舉證責任在建商,搞不好以後談磋商條款的時候,現場會09/01 17:12
474F→: 準備"磋商記錄器"...避免消費者事後越想越不對XD09/01 17:12
484F推: 台灣是大陸法國家,採用罪刑法定原則,只要沒規定禁止,你09/01 22:41
485F→: 就可以做,簡單說叫做無法可管...09/01 22:41
486F推: 當然民事還有慣例法理公平互惠等等原則...來規範09/01 22:49
487F推: https://i.imgur.com/G6RlXOx.jpg09/01 23:01
488F→: 消保法11-1裡面就直接,規範禁止使用定性契約讓消費者拋09/01 23:02
489F→: 棄審閱期...09/01 23:02
490F→: 民法上只要沒明文規定禁止你拋棄的權利,你就可以拋棄...09/01 23:03
491F推: 再來說明,我認為磋商條款不是定型化契約的原因。09/01 23:49
492F→: https://i.imgur.com/ItgqFb3.jpg09/01 23:50
493F→: https://i.imgur.com/YUR89k8.jpg09/01 23:51
494F推: 紅色圈圈,是定型化契約,消保法2-9已經定義,「定型化契09/01 23:57
495F→: 約是由定型化條款構成」,個別磋商條款並不屬於構成定型09/01 23:57
496F→: 化契約的一部分。再看56-1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09/01 23:57
497F→: 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注意看唷!!!!5609/01 23:57
498F→: -1沒寫「企業經營者使用磋商條款」。所以行政機關用磋商09/01 23:57
499F→: 條款來對企業經營者開罰。我認為是有違法的疑慮,可以打09/01 23:57
500F→: 行政救濟。09/01 23:57
505F推: 1.企業經營者一定要使用內政部公版合約。09/02 00:01
506F→: 2.手寫詳細紀錄下實質的磋商內容(不能每本合約都一樣)。09/02 00:01
507F→: 3.消費者充分知悉明暸。09/02 00:01
508F→: 我認為這上法院不一定會敗訴。09/02 00:01
513F推: 樓主貼的案例,是因為所有磋商條款雖然用手寫,但是每本合09/02 00:03
514F→: 約文字完全一樣.所以被認定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所以我修09/02 00:03
515F→: 正我第二大項內容。09/02 00:03
519F推: 好吧,上完法院打官司,等兩年後判決下來,預售屋應該應09/02 00:13
520F→: 該老早蓋好了,要收多少交屋款也不關我的事情了QQ..09/02 00:13
540F推: https://i.imgur.com/ULCTWvY.jpg09/02 00:41
541F→: 樓主看起來打贏很多場,非常開心。09/02 00:41
542F→: 圈起來紅色和黃色部分,我認為「該磋商條款」被法院認定是09/02 00:43
543F→: 定型化契約一部分,並不是樓主說的手寫也會被認定...09/02 00:43
544F推: 黃色部分,說明因為只跟原告磋商沒有用,必須要跟全部社09/02 00:44
545F→: 區住戶磋商才行,所以被法院認為該磋商條款系提供予湖匯09/02 00:44
546F→: 所有潛在買方。09/02 00:44
547F推: 阿上面打的亂七八糟,重說一次,因為這磋商條款屬於公設,09/02 00:47
548F→: 所以跟只跟原告磋商沒有用,必須要跟全部住戶磋商才可以,09/02 00:47
549F→: 所以此磋商內容是給所有湖匯潛在客戶磋商用電,因此被判定09/02 00:47
550F→: 是定性契約一部分。請樓主再詳細閱讀一次。09/02 00:47
555F推: 你太多情緒字眼。明眼人都知道你法律見解都有問題,判決09/02 01:21
556F→: 書和法條都一知半解,就拿出來班門弄斧。09/02 01:21
558F推: 法院判決認定,個別該磋商條款是定型契約一部份的原因,就09/02 01:24
559F→: 我圈起來黃色部分,因為建商針對公設必須和所有住戶磋商,09/02 01:24
560F→: 和所有潛在客戶,這就不是個別磋商了。請在仔細閱讀一次。09/02 01:24
567F推: 建議樓主先念完四年法律系,可能對法條和判決書的見解會09/02 01:29
568F→: 有比較敏銳的判斷。09/02 01:29
569F推: 磋商條款不等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消保法第二條有明確規範。09/02 01:31
570F→: 請詳讀法律條文。09/02 01:31
573F推: 該磋商條款雖用手寫,但法官還是認定它是定性契約一部分09/02 01:33
574F→: 原因是,我黃色圈起來的部分,也就是主因。09/02 01:33
576F推: 顯見系徵磋商條款系提供湖匯所有或潛在買方簽訂--這才是主09/02 01:35
577F→: 因09/02 01:35
579F→: 樓主想當消費者保護小尖兵,建議先把四年法律系讀完,消費09/02 01:36
580F→: 者權益和居住正義就靠你來維護了。09/02 01:36
590F推: 樓主說的建商告了一堆消費者沒收訂金的,我是沒空去調閱判09/02 08:10
591F→: 決書,但我直覺是,這些幾乎都是鄉民痛恨的投資客,因景09/02 08:10
592F→: 氣下滑,投資客轉賣不出去,所以找各種理由推托拉就是不09/02 08:10
593F→: 對保撥款,根本不是屋況修繕問題,建商打官司打三年勝訴沒09/02 08:10
594F→: 收你訂金,不如認真把你屋況修好一點比較實在。09/02 08:10
615F推: 實務上,雖然簽了那張同意撥款書,但是你只要打電話去告09/02 10:20
616F→: 知銀行承辦員表明你不撥款,銀行員是不會撥款的。09/02 10:20
617F推: 另外一般而言,消費者可以主張這是無法修繕的重大瑕疵就就09/02 10:21
618F→: 可以不撥款。反之如果是可以修繕的瑕疵建商可以主張消費09/02 10:21
619F→: 者必須撥款。09/02 10:21
620F推: 在消費者認定這是可修繕的瑕疵情況下也同意撥款,可以走要09/02 10:24
621F→: 求延長保固五年的約定。請參見民法規定,瑕疵擔保的規定..09/02 10:24
622F→: .09/02 10:24
623F推: 會被告上法院沒收15%的不敢說沒有自住客,但是絕大部分都09/02 10:35
624F→: 是紅單無法轉手套在高點的投資客,找各種理由推托拉,就是09/02 10:35
625F→: 不對保交屋。買紅單賺錢的時候是萬惡投資客,買紅單賠錢09/02 10:35
626F→: 的時候就變成弱勢的消費者XD09/02 10:35
638F推: 都不衝突阿,但是別把所有的磋商條款一律認為是違反行為。09/02 11:54
639F→: 合法的磋商行為,是有嚴謹的構成要件09/02 11:55
642F推: 樓主還在裝睡...56-1有規定磋商條款不能違反定型化契約嗎09/02 12:10
643F→: ?09/02 12:10
644F→: https://i.imgur.com/s4IRC5S.jpg09/02 12:11
645F→: https://i.imgur.com/rfLtnZX.jpg09/02 12:11
646F→: 消保法2-7~9明確定義,磋商條款,定性契約條款,定性契09/02 12:13
647F→: 約的意思。09/02 12:13
651F推: 嗯 磋商條款前提之消費者知道不知道內政部公版,就交給法09/02 15:20
652F→: 官判斷。至於民法148條,我認為不適用在這裡,因為他內文09/02 15:20
653F→: 是「權利之行使...」,這裡討論的是,消費者「放棄」"有權09/02 15:20
654F→: 保留....5%交屋款"的權利。應並非148之權利之行使。09/02 15:20
657F推: 這條大概是,例如你不能因為既成道路是你名下,你行使所09/02 15:36
658F→: 有權將道路封起來,影響公眾通行利益。09/02 15:36
683F推: 某樓,本魯乃鍵盤法律系,喜歡研究法律,主要目的只是探討09/02 22:20
684F→: 法律和解釋令的見解。本魯在上面也提供很多維護消費自己權09/02 22:20
685F→: 利的方法。下面在提供一個吧。09/02 22:20
686F→: https://i.imgur.com/QFcMDYm.jpg09/02 22:20
687F→: 請看第二條和第四條,建商沒有在六個月內完成修繕並且交09/02 22:22
688F→: 屋,就要開始付違約金耶!棒棒!09/02 22:22
689F推: 建商比你害怕沒把房屋修繕完成...09/02 22:24
690F推: 棒棒!換算年利率18趴,跟公務員一樣爽,我恨不得買現金09/02 22:33
691F→: 完全不需要交尾款。然後建商延遲交屋^_^09/02 22:33
692F推: 回歸正題,所以我認為樓主說的公平互惠什麼誠信原則應該是09/02 22:35
693F→: 不適用在磋商調整交屋款,除非建商連同把違約條款透過磋09/02 22:35
694F→: 商拿掉...我認為就有顯失公平的疑慮。以上是本魯的法律見09/02 22:35
695F→: 解。09/02 22:35
696F推: 補充一下,因為建商多收錢,相對也等同承擔違約利息賠償09/02 23:02
697F→: 風險,所以我認為是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09/02 23:02
701F推: 何謂歪理?法律見解被電爆就說別人歪理?你太多情緒化字09/03 09:03
702F→: 眼了,對法條和解釋令有錯誤的見解,才是對買賣雙方造成誤09/03 09:03
703F→: 解的原因,請樓主在認真研究法律後,再來當消費者權益小尖09/03 09:03
704F→: 兵,不要一知半解的公開板上曲解法令...。09/03 09:03
714F推: 你是共產黨?民主法治國家,你要說別人違法之前,你要負責09/03 11:17
715F→: 舉證。等真的有符合我敘述三大條件的磋商條款還被判決敗訴09/03 11:17
716F→: 的案例,你再來說我輸好嗎?09/03 11:17
717F推: 你貼的那些案例都是在合約上有瑕疵,都不符合我說的三大要09/03 11:22
718F→: 件。請不要以偏概全。樓主幫助其他消費者爭取權益也是本魯09/03 11:22
719F→: 非常樂見。尤其是不拿內政部公版合約的賣方,是需要有樓主09/03 11:22
720F→: 這種精神的人去督促和監督,以提升消費者充分知悉的權利。09/03 11:22
4F推: 漏水漏到你裝璜發霉腐朽,應該是屬於保固範圍內唷。09/02 22:53
9F推: 去消保官搓湯圓最快...09/01 10:01
4F推: 實務上,房子如果真的蓋到東倒西歪,客戶驗屋完畢後,大08/30 12:20
5F→: 金額房屋貸款根本不會同意撥款,基本上最後交屋前都是剩下08/30 12:20
6F→: 油漆之類的小問題。消保官都是站在消費者,建商也都是聽08/30 12:20
7F→: 長官的指導辦事情,多一事情不如少一事情。所以申訴幾乎08/30 12:20
8F→: 都會有用。08/30 12:20
9F推: 實務上,客戶都會被分成ABC級,A級就提早交屋驗屋,C級就08/30 12:31
10F→: 通通排到最後。在者保固期超過一點點時間,A級客戶可能免08/30 12:31
11F→: 費,C級可能就要收錢...見仁見智囉,自己權利自己爭取。08/30 12:31
22F推: 爭取權益很好阿。但是我還是認為私法自治,跟客戶充分說08/30 13:17
23F→: 明解說,雙方合意就可以,當然事後不合意就去告官也行,08/30 13:17
24F→: 消保官一定站在消費者立場,我想表達只是實際面,如果蓋08/30 13:17
25F→: 到整間房子不堪居住,或是品質爛到透徹,直接80%的貸款不08/30 13:18
26F→: 要撥款就好,一直糾結5%....08/30 13:18
32F推: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才是違法啦,應記載事項,只要雙方充分08/30 13:40
33F→: 溝通了解都可以修改成雙方合意有利的條件,當然事後不合意08/30 13:40
34F→: 才構成違法啦,不然內政部版本直接在不得記載事項增加第八08/30 13:40
35F→: 條"交屋款不得低於5%"。否則屬於雙方合意私法自治精神。08/30 13:40
44F推: 上面明明就有寫不得利用消費者不知。那如果經過充分溝通08/30 14:24
45F→: 說明,消費明明白白知道呢?08/30 14:24
46F推: https://i.imgur.com/22S2s7Q.jpg08/30 14:26
47F→: 要求像不得記載第七項,今年11月開始適用,陽台以外的附08/30 14:27
48F→: 屬建物,不得"約定"計價。08/30 14:27
49F推: 建議可以增加不得記載事項第八調,[不得因各種理由約定降08/30 14:29
50F→: 低交屋款],這樣才是真正違反法律規定。08/30 14:29
52F推: 所以我說只要去消保官咬,消保官都會站在消費者這,因為舉08/30 14:34
53F→: 證責任在建商阿,建商要花時間跟你證明你充分了解知悉,08/30 14:34
54F→: 不如直接跟你改合約。08/30 14:34
58F推: 所以我一直說私法自治和公平原則,只要能舉證消費者充分08/30 14:36
59F→: 知悉明白一切法律權利,撮合出雙方有利合意條件,建商在法08/30 14:36
60F→: 律上都站的住腳,去法院並不一定敗訴,如果磋商內容不違08/30 14:36
61F→: 反法律禁止之規定。08/30 14:36
82F推: https://i.imgur.com/iF1bXGU.jpg08/30 19:32
83F→: 我是不知道2015年台中市政府發函給他轄區內的建設公司是否08/30 19:32
84F→: 有擴及到外縣市啦...08/30 19:32
85F→: https://i.imgur.com/JpPjK9u.jpg08/30 19:33
86F→: 看看內政部的版本...08/30 19:33
87F推: 我還是認為重點在於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磋商內容和是否有利08/30 19:35
88F→: 於消費者。08/30 19:35
89F推: 合意磋商之後,就會變成消費者覺得這樣條件很好,就適法。08/30 19:59
90F→: 但是事後覺得不對勁,去消保官告官,就變成不適法。08/30 19:59
91F推: https://i.imgur.com/o4JB9qN.jpg08/30 20:05
92F→: 2019.03.26台中市政府發布的,這是自我矛盾?08/30 20:06
93F→: 更正20190326是最後異動時間08/30 20:07
94F→: 我還真希望有人去法院告一告,有真的法院判決,來打我的臉08/30 20:08
95F→: ...08/30 20:08
96F推: 不過台中市政府看起來是先自己打自己臉...08/30 20:11
106F推: 台中市政府2019就推翻2015說法,不是大臉是什麼,消保官就08/30 20:39
107F→: 是站在消費者立場搓湯圓,常常第一句話就是公司那麼大間,08/30 20:39
108F→: 別跟消費者計較。通常建設公司代表看在長官面子上都會讓步08/30 20:39
109F→: 。你申訴成功,不代表上法院一定會成功。08/30 20:39
110F→: 解說要讓消費者充分了解明白定性契約內容,在雙方合意下,08/30 20:40
111F→: 還是可以進行修改...是有什麼很可笑的?08/30 20:40
118F推: https://i.imgur.com/xEiyH3d.jpg08/30 20:43
119F→: 簡單說應記載事項是可以雙方合意修改,不得記載事項或是08/30 20:44
120F→: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都不可以修改。08/30 20:44
121F→: 重點是消費者要充分了解訊息為前提08/30 20:44
122F推: 當然這舉證責任就在賣方。08/30 20:46
129F推: 交屋款5%就是保障消費者阿,怕建設公司亂搞,可以談條件08/30 21:13
130F→: 延長保固換減少交屋款也是方式。雙方合意就好。只要沒有違08/30 21:13
131F→: 反不得記載事項和法律規定禁止的事項。08/30 21:13
141F推: 要磋商當下,你可以說我事先不知道這合約內容,不然你再08/30 21:47
142F→: 減一些價給我,我就同意磋商條款。小姐可能就會問主管,如08/30 21:47
143F→: 果主管有權限,可能會犧牲自己獎金?同意減價的要求。08/30 21:47
144F→: https://i.imgur.com/oqkHMBX.jpg08/30 21:47
145F→: 2019台中市政府法務局就有網站公告,確實在消費者充分明08/30 21:49
146F→: 白知悉,卻是可以更改定型化契約的交屋款,不知道為何還08/30 21:49
147F→: 有人一直在糾結什麼。08/30 21:49
158F推: 要個別磋商之前,首先你合約書要符合內政部版本交屋款有508/30 22:18
159F→: 趴的字樣,才能進行磋商。如果沒有符合內政部規定版本明確08/30 22:18
160F→: 規定5趴的字樣,直接填寫經磋商後保留5萬交屋款是不可以08/30 22:18
161F→: 的。08/30 22:18
162F推: 1.符合內政部版本,交屋款5趴的字樣。08/30 22:20
163F→: 2.消費者被充分告知權利義務,明白知悉願意磋商改成5萬08/30 22:20
164F→: 3.磋商內容用手寫,並簽名蓋章。08/30 22:20
165F→: 綜合以上我認為這樣還是有效力的。08/30 22:20
166F推: https://i.imgur.com/cQMnOHx.jpg08/30 22:23
180F推: 充分資訊為什麼不可能合意,我覺得我自己是有錢人,買房子08/30 22:47
181F→: 還要付尾款太丟臉。我一次付清不行嗎?08/30 22:47
182F推: 既然搞到要告官,當然是事後想想不對勁,消保官站在保護08/30 22:49
183F→: 消費者立場當然幫忙消費者講話。至於建商不想麻煩和尊重08/30 22:49
184F→: 長官立場下,當然會退讓。08/30 22:49
187F推: 反正只要雙方合意,充分知悉,修改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08/30 23:02
188F→: 不會違法。08/30 23:02
189F→: 可能我看到的調解會都很和善...長官都會說,公司這麼大,08/30 23:03
190F→: 幹嘛計較這麼多,然後另外叫消費者條件降低一點,反正就是08/30 23:03
191F→: 在搓湯圓...08/30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