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ukechunhao
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限定看板:全部
18F推:哈哈...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 不要弄複雜了12/03 02:20
19F→:這個系爭事實 牽涉到兩個契約 妳男友的那個我們不談12/03 02:21
20F→:妳的續約部分 由無權代理人代為之法律行為12/03 02:23
21F→:對妳而言 是效力未定的 所以妳通知該公司後即可不續約12/03 02:23
22F→:只是 根據民法第110條之規定 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12/03 02:24
23F→:負損害賠朝責任而已 簡單來說 妳只有2條路12/03 02:24
24F→:要嘛否認這個契約(讓妳男友賠)要嘛認了(錢也不是妳付)12/03 02:25
6F推:這個很簡單 偽造文書罪 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當事人的法益12/03 01:21
7F→:很明顯 本件系爭當事人 並無實質偽造或變造系爭標的12/03 01:22
8F→:更遑論侵害該鄰長的任何法益 故本罪構成要件不該當12/03 01:22
9F→:本件亦無變造之該當 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無變造之故意12/03 01:24
11F→:最後檢察官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除非另有隱情12/03 01:25
12F→:通常一個罪不只保護個人法益也常有保護社會法益之效用12/03 01:26
13F→:惟本件社會法益之侵害 更無從實質舉證 故不予討論12/03 01:27
14F→:退一步言 本件非屬公文書 故就反面推論而言12/03 01:28
15F→:私文書之保護 旨在保護個人法益 而非保護社會法益12/03 01:28
20F推:這個案例就很典型了 刑法放火罪旨在保護社會法益12/03 01:33
21F→:故屋主之同意 可阻卻侵害個人法益部份之該當性12/03 01:34
22F→:惟侵害社會法益與否 需視該屋坐落之地點而審酌之12/03 01:35
23F→:倘係獨立建築且無鄰近住宅 屋旁全無可燃物(已事先移除12/03 01:36
24F→:則這個時候 卻有可能 排除侵害社會法益之可能12/03 01:36
25F→:不過機會不大就是 每個罪都有主要保護之法益12/03 01:36
26F→:當然許多的個人法益之集中 自然衍生出社會法益之層次12/03 01:37
27F→:放火罪旨在保護社會法益概無可議12/03 01:38
28F→:而偽造文書之部分 需視公私文書 而究其實質法益之侵害12/03 01:38
3F推:好有趣的案例 感謝分享 讓我笑一下~~~12/03 02:13
1F推:我先回答你第一個問題:我不是神 不知道剩餘的持股比例12/03 01:47
2F→:由於本題題意不清 因此我得先 預作假設12/03 01:48
3F→:我假設 你所稱的大太太 是被繼承人的配偶12/03 01:49
4F→:而你所謂的大小兒子 當然是婚生子女 至於大女兒的部分12/03 01:50
5F→:我假設有經撫育等相關事實而視為認領或已為認領12/03 01:50
6F→:故按民法第1138條 遺產分為4分 由大老婆(配偶) 大兒子12/03 01:51
7F→:小兒子 大女兒(認領) 均分 各得14%的四分之一12/03 01:52
8F→:至於 小太太的部分 只能審酌是否有民法第1449條12/03 01:55
9F→:關於遺產酌给請求權之事由 來檢視得否請求之12/03 01:56
10F→:至於所得請求之額度 依1149之規定 由親屬會議定之12/03 01:58
11F→:假設 小太太 的確依1149之規定請求後 親屬會議決議12/03 02:00
12F→:酌给小太太 1%的股權 則分法如下:12/03 02:00
13F→:依1123關於特留分之規定 拿出14%的一半(7%)12/03 02:03
14F→:這7% 由上述4人(配偶及子女)各得1/4後12/03 02:03
15F→:根據實務見解 由於每人各得1.75%>1%12/03 02:04
16F→:因此 第二順位 由小太太 拿走1%後 遺產剩6%12/03 02:04
17F→:第三順位 剩下的6% 再由繼承人(配偶及子女等4人)均分12/03 02:05
18F→:故 配偶及子女各得1.75%+1.5% 小太太得1%12/03 02:06
19F推:附帶一提的是 如果被繼承人與大太太是法定財產制等...12/03 02:08
20F→:應先由 配偶(大太太) 均分14%一半(7%後)12/03 02:09
21F→:就剩餘7%股份之遺產 按上述方法與子女等均分之12/03 02:09
22F→:筆誤 前3行 講的是古早的"聯合財產制"12/03 03:39
3F推:首先一般老百姓會有錯誤的先入為主觀念 如:12/03 03:14
4F→:他酒駕啦一定是他錯 或是 無照駕駛車禍一定過失較大等12/03 03:14
5F→:這些都是想太多 無照駕駛 只是多罰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12/03 03:15
6F→:相對的酒駕也是一樣 她也只是多吃一張罰單12/03 03:15
7F→:酒駕是錯誤行為 不值得鼓勵 但也不是一定"有過失"12/03 03:16
8F→:如果交通警察測量後 定出之過失比例 你不服那可以上訴12/03 03:16
9F→:當然你覺得這個費用不合理 也可以主動申請調解等12/03 03:17
10F→:也可以等他來告你 然後你再向法院主張 酌減賠償金等12/03 03:18
11F→:當然也可以主張該女有過失 應負擔較高之過失責任云云12/03 03:18
12F→:最爛的方式 就是你去告她 這樣訴訟費你8成扛定了12/03 03:19
13F→:而且你得去她家那邊打官司 看她住哪裡而定(以原就被)12/03 03:20
17F→:的確 侵權行為發生地 也是可以的12/03 12:51
1F推:這個不到違反哪一條法規那麼嚴重啦...12/03 03:07
2F→:這種決議當然無效啦...因為你的契約當事人是國家12/03 03:09
3F→:校務會議又不是 國家的代表機關 教育部也都還有爭議12/03 03:10
4F→:所以你毋需履行會議的決議內容 這是無庸置疑的12/03 03:11
5F→:你的契約相對人 要嘛是國家 要嘛是教育部 就算是12/03 03:11
6F→:也得締約的當事人 也就是你同意才行 你不同意一切免談12/03 03:11
5F推:由沒有興趣翻一下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12/03 02:46
6F→:那個罪就是在說你啦 哈哈哈~~~壞孩子12/03 02:46
3F推:別怕啦 你管你老闆在幹啥 重點是你沒事就好12/03 02:35
4F→:到時後出事了 你只要[跟那一群沒有犯意聯絡(你是善意12/03 02:35
5F→:就不會有事啦 目前 你的行為並無實質違法啦12/03 02:35
1F推:依民法第514條之5之規定 旅遊內容變更致始加價時12/03 03:30
2F→:旅遊營業人不得向旅客收取任何費用(第2項)12/03 03:31
3F→:涉及變更旅程時 旅客得終止契約(第3項)12/03 03:32
1F推:你MSN有對話紀錄留存 自然是利於舉證的12/03 03:34
2F→:去警察局報案說:我被詐欺了 去吧 ~~~孩子12/03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