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okia2009
作者 nokia2009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13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看板排序:
525F推: 加油加油07/11 08:02
68F推: 打人成傷本就有致死可能性,小傷也會因感染致死,且行07/11 06:57
69F→: 為人確實造成實害,就有歸責性,過失除看預見可能性還07/11 06:57
70F→: 有迴避可能性,當事人死亡結果也確實是行為人傷害加重07/11 06:57
71F→: 而成。07/11 06:57
10F推: 我試過,花了快三個月,手快廢了,至少知道申論該如何07/08 18:43
11F→: 解,且更清楚該類科偏重的考試方向。07/08 18:43
48F推: 有朋友可以專心一天看12小時,但我專注力6小時就極限,07/09 12:01
49F→: 多看只是發呆和恍神。07/09 12:01
14F推: 最初裁處時07/08 08:12
5F推: 都成立共同正犯了,這些行為是行為分擔,況且都能成立07/07 19:48
6F→: 正犯,並不需另成立共犯的教唆犯和幫助犯,正犯和共犯07/07 19:48
7F→: 只成立其中一項。07/07 19:48
8F推: 明年考科好像不同,好像加考刑訴、警察法規概要、犯罪07/07 19:53
9F→: 偵查學概要,要確定喔07/07 19:53
10F推: 考選部103年12月23日公告07/07 20:00
10F推: 那一家07/06 18:18
193F推: 重出那新公布的法規要背熟了07/05 22:30
18F推: 強制拆除是依據下命處份為執行名義,所作事實行為。07/05 22:32
2F推: 原判決違背法令,若原判決非不利者就撤消即可,若不利07/03 21:50
3F→: 者則另行判決,若是因誤認無審判權所為不受理判決者,07/03 21:50
4F→: 撤銷並由原審法院更審;撤銷程序未影響原判決認事用法07/03 21:50
5F→: 撤消該違法程序即可。07/03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