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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立委選制的展望」研討會
緣起
台灣原住民開始接觸現代性的民主投票選舉,始於民國政府統治台灣開始,
尤其是於一九五0(民39)年代開啟的台灣地方自治之實施。在這股潮流中
,原住民社會也開始步入現代意義的參選政治。論選舉制度時,選舉區域之
劃分是重要討論的一環,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本國選舉區域之劃分,係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
應選出名額劃分之。然原住民之選舉區,乃沿用日治時居住在「蕃地」(今
山地鄉)內與外(一般行政區)而區分的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身份劃分,而完
全不顧民族分佈、地理環境、人口遷移情形等來劃分!
選舉制度依各國國情、歷史文化、政治情勢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制度設計,
故不存在完美之選舉制度,但我們可以從比較中,去了解哪些是較好、較適
合這個國家的選舉制度,此在原住民之選區劃分上亦應如是。
選舉制度會影響一個國家之政治情勢與社會發展,台灣近些年之政治紛擾不
斷,對立衝突不減反增,社會感覺太政治,實與我國國會採行複數選舉區之
單記不可讓渡選制有關。我國立委選舉制度經過了今年之修憲,已將弊端叢
生之複數選舉區單記不可讓渡選制予以淘汰,而改採單一選舉區兩票制,其
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二項: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
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
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
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然對於原住民族選區重劃問題,由於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故至今仍處
於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亦對此暫不予討論。但按此次修憲之各種論述及修
憲精神,乃在更改我國立委選舉制度為單一選舉區兩票制,此可以說是本次
修憲之全民共識,就此憲改精神言,原住民並未被排除。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選舉區有變更時
,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往前推一年,明
(95)年年底就應公布新的立法委員選舉區。因此,立法院已僅有一年餘的
時間必須完成相關法律的立(修)法工作,特別是原住民族選區,尚未展開
討論!
為此,特舉辦此一研討會,希望深入了解原住民立委選制之問題、探討當前
原住民族選舉文化現象,以共謀未來有效可行之選制方向。
二、研討目的:
1、比較及認識各國原住民族選舉制度。
2、深入了解原住民立委選制之問題。
3、探討當前原住民族選舉與文化之現象。
4、研討未來原住民族立委選制之方向。
三、會議時間: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
四、會議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四樓大會議室
五、指導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六、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原住民同舟協會
七、協辦單位:
立法委員 陳瑩 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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