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之範例?
我最近看到一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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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140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
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
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
例予以迴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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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想問一下本條在後面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有沒有範例可以講解一下 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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