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106年第782號桃空職 與勞動部事件
我也不是法律系 只是幫忙查查資料
請法律人一起討論看看 指教一下 這段到底在說什麼
https://reurl.cc/rOYjk
。本件上訴人於105年6月22日進行罷工投票通過罷工,原對外宣布於7月暑假擇期罷工,
嗣於隔日即105年6月23日18時01分於工會臉書宣布自105年6月23日24時開始罷工,
上訴人從宣布罷工到開始罷工,期間僅6個小時,確實屬突襲性罷工,
面對上訴人此種突襲式罷工行動,衡情參加人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作為因應,
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是以參加人在罷工之前,
即宣導或說明希望員工可以選擇不參與罷工或給予罷工期間出勤員工若干獎勵金,
此係參加人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等語,
經核並無違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
之立法意旨。上訴意旨主張華航空服員於罷工進行期間便已得知,倘若不配合罷工,
便能在事後獲取更有利的差別待遇,故參加人所為之行為顯然係不當勞動行為甚明,
原判決錯誤引用學者林佳和及及德國法院之見解,
且未說明未參予罷工之空服員為何不影響上訴人之罷工活動,
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不足憑採。」
另外
這維基百科寫的 我也不知道對或錯 煩指教
不利益待遇 僱主以勞工身為工會之會員、欲加入工會或組成工會、
進行工會之正當行為為由,解僱此勞工或為其他不利益待遇時,
將成立不當勞動行為。此外,如僱主對特定勞工並沒有積極的不利益行為,
改以對其他勞工有利之待遇,使相對之特定勞工有不利益時,
亦會構成此條所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補充一下:
我是指罷工後 全部的人的年終都取消
然後再以獎金的名義 發給沒有參與罷工者
這樣會不會構成 不利益待遇
(這跟華航那個不太一樣 華航那個是事後把沒罷工的人加到跟罷工的人一樣)
※ 引述《safy (Ty)》之銘言:
: 事件全文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951
: 我非法律科系出生, 如果有鍵盤律師或專業律師願意一起討論
: 大家一定都很開心, 就算有提出另一種見解, 那就一起討論
: 這個訴訟全名
: 106年度訴字第782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勞動部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
: 而這個是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 效力勝過地方法院, 也就是在法界中仍有一定地位
: 公告日是2017/09/12, 距離今年差不多快兩年
: 而這個事件讓某工會敗訴, 費用自掏腰包全出, 這案件可以上訴
: 不過這件事情已經快滿兩年了, 真的有上訴嗎?
: 原告 = 某工會
: 參加人= 華航
: 被告 = 勞動部
: 我簡短解釋一下這事件
: 當初某工會要求的是, 華航替非會員提高薪資, 違反團體協約法
: 也就是禁搭便車的部分, 這邊引用工會法35條
: 無視禁搭便車, 為影響了工會的運作
: 然後要求根據禁搭便車條款約定, 要再往上補差額(此案件是2美元)
: 舉例來說: 日支費90->150, 如果某公司把非會員提升到150元, 那工會會員就要210元
: 中間是引用各法條內容, 不用另外再查
: 我也不另外複製貼上占用版面
: 裡面最重要的一個就是締結團體協約有規定, 如果有違反
: 那麼就不能算"團體協約"而只能當"一般集體性協議",也就是民事訴訟的部分
: 那到底違反了什麼? 依照文章直接描述
: 原告另有非屬工會會員之林佳瑋秘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律師 及劉冠廷律師等人
: 實不符上開團體協約法第8條所定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需以工會會員為限之要件
: 就是戰犯四人, 導致這個禁搭便車的性質不是團體協約
: 所以只能用一般性集體協議, 而不適任團體協約法,而且因違規在前
: 即使事後開會認定他是團體協約也沒用, 這不是民間承認就能算的
: (哀...這裏面還有人要選2020立委...)
: 所以華航不鳥禁搭便車跟團體協約沒關係, 這只能從一般協約的債務履行來看
: 接著就來扯工會法的部分
: 這邊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我把名詞置換一下
: 華航對於某項與工會間之協議之法律見解
: 不能因與工會主張不同即被認定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簡單說, 不當勞動行為不是工會說的算, 還是要從法院和契約來認定
: ==
: 所以, 從工會法來看, 這事件也不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接著是, 華航在罷工期間提高員工福利的部分, 工會又拿工會法35條來嘴
: 罷工之爭議行為發起時,工會本得盡力宣揚、爭取員工與社會認同
: 。同樣地,雇主也當然可以爭取員工認同,爭取員工不參與罷工,
: 此係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 先不說那個什麼...不需要社會認同的什麼鬼
: 提供罷工期間員工的福利, 也就是讓勞方在兩個團體中擇優而居, 這是合法合理的
: ==
: 另外突襲式罷工, 在文章內也有相關描述
: 原告從宣布罷工(105年6月23曰18時01分),到開始罷工(105年6月23曰24時),
: 期間僅5個小時,確實屬突襲性罷工。
: 5小時預告的都被最高法院認定是突襲式罷工
: 2小時預告的那肯定比突襲式罷工還猛阿
: 所以什麼投票通過開始算, 法院認定上 "完全是鬼扯"
: ==
: 這份判書, 有幾個重點
: 1.我國只要通過團體協約法, 那禁搭便車是允許的
: 華航那次是因為有X隊友導致出局, 如果沒有人犯錯, 依照團體協約法就不會有這蠢事
: https://youtu.be/FJNX043doQ8?t=449
: 精彩重播, 106年的案件到現在108年還分不清楚狀況....
: 真的是嚴重駁斥....
: 律師被嘴外行...
: ...這跟政治無關了, 請你們黃老師修理一下你們黨員好嗎...
: 2.公司針對罷工期間維持公司運營, 提高工作的員工福利是合理的
: 但其實這個也只有針對"罷工期間",長榮應該也知道這件事情
: 也就是說, 未來進入長榮的新人沒參加罷工的情況
: 會變成和罷工的空服員享有相同待遇(沒有機票 優待票 年終)
: 如果長榮對未來新進員工提出這些福利, 那麼就是違法的行為
: 這個是對於這次要報考長榮航空的人必須要先清楚的事情
: 好好地感謝一下你們的學姊...
: 至於如果我是政府, 其實我會認為上法院最好, 理由有幾個
: 1.長榮告下去這個, 這個案子法院受理可以替國庫增加千萬收入
: 反正不管誰贏誰輸,國家都收的到錢, 你是政府妳要不要賺?
: 2.因為有這次的判決, 下次起爭議的事情會變少, 這樣才能增進勞權爭取
: 或是從判例找出要求不合勞權的法律
: 才能讓法律更加保護勞工
: 民間人, 八卦鄉民, 自然不會挖這個
: 我是因為看節目才去找原文出來
: 反而都是某工會"應當知道法院的判決而仍以相同的手法企圖闖關"
: 畢竟訴訟費都有出, 可別說不知道
: 那個工會顧問我們就不用管了..因為錢也不是他出的
: 然後要上訴, 當然是可以拉
: 告的人也是勞動部, 你還想搞勞動部? 這我是不清楚就是了
: 而且在上訴未完成前, 這個判決持續有效
: 而判決有效的情況, 縱使未來上訴逆轉, 長榮的案例也不會自動改判
: 也就是要兩次上訴才能把長榮的問題給解決掉, 訴訟費用可說是天價
: 當然, 為了台灣的勞權, 我相信不管怎麼樣法院都必須要走一回
: 否則根本稱不上是為了勞權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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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 不發放年終+罷工後以獎金名義發給沒參與罷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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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那個 跟我說的這個 內容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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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不一樣 是 華航那個是罷工者得到五鎂 華航公司把全體加到五鎂
那這個現在說 全部都沒有年終(或不管有沒有) 針對沒罷工者年底加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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