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羋月傳》小說及電視劇著作權糾紛
這篇是今天原著及編劇 蔣勝男在微博po的文章
http://www.weibo.com/p/1001603907575568561247
關於《羋月傳》小說及電視劇著作權糾紛說明
2015年11月10日 10:21 閱讀200萬+
2015年,我原著並擔任編劇的電視劇《羋月傳》拍攝完畢並將於不久播出,作為小說
原著作者及電視劇劇本編劇,我應該深為此欣慰,但與之同時而來的各種爭議和誤解,
卻也讓我走到不得不說的地步。
《羋月傳》小說是我於2008年開始構思,2009年開始正式創作的,並在晉江文學網貼出
部份章節。2012年鄭曉龍導演的製片人曹平女士得知我正在創作《羋月傳》小說後,
提出能否跟我進行影視劇改編合作,當時因為仰慕鄭曉龍導演的盛名,我表示願意。
遂於2012年8月與「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
簽約時合同明確約定「該作品系乙方原創小說(還未出版)改編劇本,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乙方享有原小說的發表和出版權利。」
但製片方藉口我的小說「未出版」為由迴避與我簽訂原著小說改編權授權合同,
而僅僅與我簽訂《羋月傳》編劇創作合同,並藉口「防止同行抄襲」,
不許我在網絡發表已經完成的小說,此後又限制我小說的出版時間。
後因市面上出現同類侵權小說,經我與製片方多次溝通,方同意將出版日期提前到
2015年6月分捲出版,我才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
簽約「劇本創作合同」之後,我開始對我的原著小說進行電視劇本的改編。從2012年9月
遞交大綱、分集大綱、人物小傳開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劇本,
至此所有的劇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編完成,其中部份內容亦按製片方審稿要求進行數稿修改,
其間並無任何合作改編者。在所有劇本交稿通過之後,製片方再未對我所改編的劇本
提出任何修改意見,並且對方接收劇本後,支付了全稿通過審核階段的稿費,
這應該可以表明製片方對我改編的劇本是認可的。
當然,劇本改編期間的溝通過程並非盡如人意。2013年7月當我遞交完1-10集以後,
製片方中間屢次要求修改合同,企圖對《羋月傳》所有著作權及上下游衍生品權益
進行全面剝奪被我拒絕。其中詳細,一言難盡。
我於2014年3月份交完全稿,6月份《羋月傳》正式啟動對外宣傳,但出現在《羋月傳》
電視劇官方海報署名是「編劇:蔣勝男、王小平」。編劇竟然莫名的增加了王小平,
這讓我十分驚訝和不解!因為在我進行劇本改編時,王小平女士只是作為導演方提出過
廖廖幾點審稿意見而已,如何能同列編劇?當時考慮到劇本正在拍攝準備中,
不想因為這些外在因素讓自己精心孕育的劇本毀於一旦,同時製片方亦說是為了考慮到
王小平女士的特殊身份,此時與製片方正式交涉,也會影響到拍攝進行,為顧全大局,
也只能忍下這種委屈。另外,當時《羋月傳》電視劇官方海報及其他宣傳資料中
也沒有載明根據我的小說進行改編。
2014年11月8號,在我的劇本完稿上交八個月及電視劇開拍兩個月以後,製片人曹平女士
以澄清市面上的同類侵權小說為由,要求我同意以製片公司名義發佈一項聲明,
內容為「由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出品、鄭曉龍導演執導的電視連續劇
是由編劇蔣勝男、王小平獨立創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說或根據任何原著小說改編完成
的情況(附1)。若製片方此聲明僅僅是為了讓我承認王小平也具有編劇之一的資格,
我亦有可能會作退讓,但否定我的原著小說之存在,公然違反合同之行為是我斷然不可
接受。
即使如此,我亦是為了大局考慮,就此事特地諮詢專業律師,給出和解方案
希望能和解此事。但令我沒有想到的是,對方對此置之不理,卻不達目地不罷休。
此後,按合同約定製片方應在「開機七日內」將剩餘15%稿費尾款支付給我,
但製片人曹平女士卻以此為要挾,要我先簽署一份所謂的《著作權聲明書》
方可支付尾款,其再度提出被我屢次拒絕的無理要求(附2)。我表示無法簽署這樣類
似賣身契一樣的聲明。(後該筆款項在關機後才支付)
但事情到此遠遠沒有結束,反而愈加出乎我的預料。製片方舉辦2015年1月5日《羋月傳》
新聞發佈會前,曾通知我參會,但前提是必須將編劇的署名變成「原創編劇:蔣勝男;
總編劇:王小平」。這一次製片方直接將王小平由編劇之一變成「總編劇」,
而我卻僅署名為「原創編劇」。我拒絕出席新聞發佈會以示抗議。
但新聞發佈會仍以此形式對外進行宣傳。此後,出現大量「編劇王小平」如何辛苦創作
劇本的報導,絕大部分報導隻字未提原著及編劇蔣勝男的名字。
此外,《羋月傳》拍攝期間,製片方先是以種種理由阻止我去參加開機儀式,關機儀式
我更是完全不知情。拍攝期間我曾一再要求赴劇組探班,但幾乎每次都被對方
以種種理由拒絕。
僅有一次讓我去象山探班兩天,但不允許我與演員有任何關於劇本的交流。
此前一直沒有讓我看到拍攝本,在被電話通知本劇已經關機之後,我曾聯繫製片人曹平
問能否看下完成的拍攝拷貝,因為怕其中會出現一些歷史細節的錯誤(此前出現過)。
但曹平回覆說,拍攝拷貝不能給我看,讓我去網上看他們放出來的片花。
再之後,王小平女士以「編劇王小平」 在新浪微博進行認證,在自我簡介中標註為
「《甄嬛傳》編劇,電視劇《羋月傳》的總編劇」,並通過其微博宣稱
「本劇沒有原著小說」、「蔣勝男只提出了創意,我才是總編劇」等奇談怪論(
後因我提出的抗議才刪除),以混淆視聽之言論,旨在於達到自己署名總編劇的目的
此外,王小平還要求「羋月傳」百度百科詞條作者刪除其中
「根據蔣勝男小說改編」的表述,企圖抹殺《羋月傳》的原著小說之版權,
割裂小說與電視劇的關係,從而通過其團隊掌控的劇本版權妄圖將《羋月傳》
所有衍生品權益全面予以侵奪。
改編為影視劇及動漫、遊戲等新的作品,個別在業界掌握強勢地位的人和企業仍然企圖
憑藉此等行業優勢地位,以顯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欺詐、脅迫等方式,
非法剝奪年輕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把許多有才華的年輕作者的優秀作品扼殺在搖藍裡,
則作家、編劇的權益無從保障,文化產業源頭必將萎縮,急功近利變成普遍現象,
將無人再踏踏實實的去精心創造優質作品。
作為較為傳統的知識分子,一直以來,我都是抱著「以和為貴」的想法,並不願將自己
遇上的此等惡劣之事公之於眾。在本劇的創作過程中,我也始終抱著對行業前輩的尊重,
對製片方步步退讓。但製片方卻步步緊逼,從將王小平宣傳為「編劇之一」,
到「總編劇」,再到企圖否定我的原著小說《羋月傳》之存在。我一忍再忍,
一退再退,到了此時,我已經無法可忍,無路可退。
如果我繼續沉默下去,不僅對不起自己六、七年來創作作品所付出之辛苦,也對不起追了
我六、七年的所有關心我、愛護我的讀者,以及我其他作品的合作單位。
現將事情原委付諸公議,不僅是為了維護我個人的權益,
也是為了維護所有網絡作家的權益,更是為了維護所有中國編劇的尊嚴。中國的原創作者,
不應該一次又一次的被剽竊、被侵權、被無視、甚至是被蓄意抹殺其存在。
從2008年創意,到2009年開始寫作,這六、七年來,我為了《羋月傳》這部作品所付出的
心血和耗費的精力,只有自己知道。歷史小說的創作,是一種承接遠古的氣場,
一旦開始就無法停下,有時候要將自己的氣血為柴,進行獻祭般的燃燒,
一旦停下可能靈感消失殆盡。這六、七年來,我失眠、掉髮、無數次莫名重感冒、
全身起皰疹,到最終交稿的時候,免疫系統全面摧毀,咳嗽了三、四個月,
到現在仍然遺留下慢性咽喉炎不斷復發的後遺症。
我只是一個小小的原創作者,我所面對的是複雜的影視圈及諸多的潛規則,
我是有所畏懼的。我並不是一個勇敢的人,挑戰影視圈的權威需要相當的勇氣。
但歷經大半年的不眠之夜,反覆的焦慮困擾,最終我還是決定作出公開表態,並提起訴訟,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前,我亦本著不揚人之惡,而只是作出一個簡短聲明,
希望雙方將所有證據呈交法庭,由法律予以裁決,以解決雙方之間的紛爭。
但兩被告王小平、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卻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
拒絕向法庭提供拍攝劇本及拍攝拷貝,致使侵權訴訟處於中止狀態。
不僅如此,在花兒影視2015年9月、10月的第三、第四版海報均已載明
該劇是「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說改編」的情況下,近日王小平女士依舊在媒體上
宣傳該劇是自己的「原創」,令人難以置信。在忍無可忍之下,
我只能選擇將相關過程公之於眾,以正視聽。(本篇說明的相關證據皆已公證)
雖然文人畏事,人總是有底線的。我畢竟是個寫作人,總還是有些書生意氣的。
每一部作品,都是作者耗盡心血養育出來的孩子。正如我在《羋月傳》中
女主角的台詞一樣:「我不是聰明人,聰明人會懂得趨利避害,懂得自保,懂得隱忍,
不會做對自己不利的事情……但我寧可選擇直道而行,我希望置身於陽光下,
哪怕燒灼得渾身是傷,也不願意為了利益在陰影裡,在黑暗中去隱藏真我,扭曲心志。」
這是羋月的自白,也是我,《羋月傳》創作者的自白。
蔣勝男
附1:2014年11月份,在電視劇開拍兩月後,與製片人曹平的往來短信。
http://ww4.sinaimg.cn/large/548d6ef3gw1exvn5e4a7hj20hs0vkgrg.jpg
附2:在開機三個月後,甲方以開機需要編劇簽著聲明書為由,在聲明書中夾帶這份「著作
權聲明書」要我簽署,被我拒絕。
http://ww3.sinaimg.cn/large/548d6ef3gw1exvnd7b846j20l10d5n4w.jpg
附鏈接:
1、2015年2月20號關於提起訴訟的聲明
http://weibo.com/5426357835/C592Xlnlj?type=repost
2、2015年9月5號關於訴訟進展情況的說明
http://weibo.com/5426357835/Cz8H52zx7?type=comment#_rnd14471215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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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NeToiLe (219.85.199.168), 11/10/2015 17: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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