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在接案時會全部跟業主簽合約嗎?
※ 引述《Prius (H-H-H-H-H-H-H-H-H-H-H-H)》之銘言:
: 你會寫程式,但是,不代表原始碼的著作所有權就是你的。
: 絕大多數的情況,光只會寫程式,是寫不出什麼碗糕,還是
: 要有需求方的參與討論,換言之,最終的「成果」是雙方共
: 同創作,理應由雙方共同擁有並共享著作權。
: (國外)成熟的程式外包,接案者的角色就是「代工」,實際有價值的智財都
: 不歸「寫程式」的那個人所擁有,程式碼不得轉賣,拿錢之後,也不得
: 保留所開發的「程式碼」,換言之,程式開發的成果是歸屬於「發案者」,
: 只不過,台灣... 接案市場亂七八糟,接案的、發案的...
: 還有一段路要走,要看雙方的契約如合約訂。
: 不過,以上都是學術討論,實務上,根本不是這回事,一切都
: 回歸到 Money 上衡量,這種眉角,等到多上場多接幾個案子
: 就會懂了。
: ※ 引述《lirick42 (卡賓depon)》之銘言:
那為什麼社群網站裡面FB是歸左克柏所有?而且演的好像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看輕艇隊長
把這件事去跟校長告狀還被校長笑?而且裡面演的好像如果不是佐克伯良心發現,其他人
一毛錢都分不到?好像寫程式的最大,這又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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