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進興 承認開槍 但沒有殺人(借用一下)
※ 引述《oxymoron (抖動高手來秀一下)》之銘言:
: 吳淑珍對於收受金錢,她辯稱當時收到時,辜成允表示就是政治獻金;而收受蔡銘哲的錢
: 時,她認為是土地佣金,兩案都並不是貪污;但對於
: 洗錢案
: 的部份,吳淑珍表示,她確實有將南港展覽館、龍潭案收到的錢,匯往海外吳景茂的帳戶
: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210/8/1e8df.html
: 太神奇了
不是說念法律的才能評論法律新聞
但是閣下用開槍但是沒殺人來比較吳淑珍這種抗辯真的是太狀況外了
很簡單,『對人開槍』他本身客觀上就是一個合乎刑法殺人罪構成要件的殺人手段
差別在,這個手段是基於故意/過失,
甚或更根本的,是殺人故意or傷害故意
這是檢辯雙方要去舉證對轟的
但基本上最少是是逃不掉過失傷害的(只要有打到人的話)
但收錢卻跟『貪污』沒有必然的關連性
你可以因為政治獻金收錢,人家也可以說『我爽給錢他花』所以讓你收錢
錢本身是『中立』的,其物權轉移並不必然代表什麼
送錢的行為你要說這是貪污,你必須拿出『山西布政的那封信』
亦即,你必須把這筆錢跟『期約/收受/對價』這三段串起來
你要說人家超收政治獻金那也一樣,得證明這是政治獻金,而不是『我高興給錢你花』
沒有說看人家拿了錢,就可以對著人家大叫『貪污就趕快認』的道理
串不起來,那就不能怎樣,沒有『最少逃不掉...』的事,這跟開槍是完全兩回事
本質上就不同,拿來互相比較,就叫做『不當類比』,狀況外
那吳淑珍否認的就是『這三段』,站在法律觀點上合情合理
跟他兒子的所謂『認罪』比起來,就很清楚了,這一家子根本不打算認所謂的『罪』
但相對的,
特偵組在龍潭跟南港案這邊串起來的所謂收賄嫌疑
個人認為也是牽強的很,甚至有羅織之嫌,尤其南港案
硬就是要牽扯到陳水扁身上,相當的沒力
這跟國務機要費的部分是完全兩回事
這部分其實不能說特偵組無能
事實是,吳淑珍在綠營內的話事權就是那麼隱晦但又存在
這個基本上已經超過所有貪污立法可能可以規範的範圍
你也不可能針對此事去立特別法(敢問你是要怎麼立這個吳淑珍條款?)
你就是抓不到任和一點的白紙黑字,當事人堅稱沒這回事,你就只能開始硬牽
....事情一碼歸一碼
有一天你進入司法程序,你也會希望人家對你的罪名謹慎一點
而不是眾人皆曰可殺就殺
民主國家,講制度的
(當然像王兆鵬那樣的『講制度』又落於下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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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10.10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17.110.109 (02/1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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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問我的話,我也認定他們有貪污
就如下面網友所說的,生意人不會沒事把大筆的錢送出去
不過,那是『我認為』
我念法律學到的東西是『我認為』只是個屁
老實說起訴書出爐之後我是有點失望的
我只能講,假設你應司法官律師國考的考題上是這樣在套事實法律關係的話
特偵組那幫人應該會考不上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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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這種說法跟民進黨支持者跳馬英九特別費針時有何不同
作為國民黨支持者,請有格調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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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101等級的基本觀念
『洗錢』得是不法所得才有洗錢這回事
你無法證明那是不法所得,就無所謂洗錢
(所以我說扁家母子那個認罪是認假的)
政治獻金法.....喔我想扁家會很願意認這個『罪』的
這不就是他們的策略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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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以為我roxinnccu在幫扁家護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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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讓他們喊阿~~~
民進黨不講制度又不是第一天了,國民黨的人幹嘛學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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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行,就算你是證人,這樣的『推測之詞』『單純意見』也是無證據能力的
.....拜託,有民進黨那群不講制度,
碰到制度對自己不利就『矯制度』的人已經很煩了,台灣已經夠慘了
國民黨的人不要再跳下去學他們了.....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24.71.90 (02/1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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