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請教合法節稅問題

看板DigiCurrency作者 (仙仙)時間6年前 (2017/09/06 10:18), 編輯推噓3(304)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3 (看更多)
板友大家好, 前面的討論串主要都是以個人為單位來看, 想請教如果是以公司為個體呢? 今天我們公司做了一個投資, 買了電腦機台架設在台灣,(勞務提供地:台灣) 進行挖礦動作,(廠房設備等在台灣,進行"生產(挖礦動作)") 那這樣的勞務所得(比特幣)要怎麼認列呢?(or這樣的收入在稅法上要怎麼認列?) 一般的情況我們買賣都有對象(公司等),我們可以取得發票做為憑證當課稅主體, 但是今天比特幣的狀況是沒有對象你就"憑空"收到比特幣 (就算有流水號之類的在台灣應該也不承認這樣的憑證吧?) 這樣的"投資收益"要如何去定義他呢?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 引述《flylee (牛轉乾坤)》之銘言: : : 國稅局函釋 : : https://goo.gl/D8PEkm :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 貴事務所以電子郵件函詢有關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 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一、復貴事務所106年4月6日電子郵件(案件編號:1060406_000813_PMBX102)。 :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詢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 經彙整該兩單位意見如下: : : (一)比特幣非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 : : (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2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 : : 聲明比特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營業人如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商品之對價, : : 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 :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 : : 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 : : 三、旨揭比特幣既經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復, : : 核認屬數位虛擬商品性質,是以,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者,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 : : 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 : : 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 : :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規定稅率 : : (目前營業稅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 :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 倘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收取數位虛擬商品為對價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 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適用委託代銷乙節,應就個案事實查核審認,請提供具體案例 : : (如合約書、事證等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 -------------------- : : 大略來看 : : 公司行號在台灣"賣"比特幣要繳5%的營業稅 : : 公司行號跟國外的公司"買"比特幣要繳5%的營業稅 : : 有時候可以免繳,如果 "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 至於個人呢 ? : : 免繳營業稅了! 因為稅法在 今年的6月14日修了 (uber條款) : : 第 2-1 條 (新增) :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 : :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 : (白話文:自然人不用繳了、是國外的那個公司要繳) : : 一般而言,如果獲利的額度太大,你從國外匯回國內的金額超級高, : : 我想你還是乖乖申報海外所得,就是個人基本所得超過 670萬課20%的那個公式, : : 我猜國稅局大概就會讓你過了。 : : 但如果你有超大額匯款匯入國內, : : 想要免繳稅,我想成功的機率接近零 : 我認為有幾個概念應該要分清楚: : 1.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到國內 : 2.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到國外 : 狀況 1. 很確定會有適用營業稅問題。 : 狀況 2. 所得應該算在境外。應該用「境外所得」 : 而我買賣虛擬貨幣通通在國外交易所解決,個人認為是 2.。 :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跟從國外數位商店買賣數位遊戲、iTunes 有版權數位音樂 : ... 差別是: : a. 買數位遊戲、音樂最後一定得安裝到國內電腦才能用,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境內銷售 : 貨物或勞務」,依此理論基礎,科營業稅理所當然 : b. 買虛擬貨幣,但是存到國外交易所的國外帳戶,我壓根甚麼東西都不需要進到國內。 : 我是境外買了數位商品,但商品從頭到尾都沒進到境內啊!! : 海外所得又有分幾種情況 : a. 海外「勞務」所得 : b. 海外所得但是不是「勞務」所得:很有可能要科稅,就您提的 670 萬公式 : 因為根據國內某些機關的解釋,買賣虛擬貨幣所得是「勞務」所得,要繳稅也是繳給別的 : 國家不是繳給台灣。 : 海外「勞務」所得目前不用科稅,這是請教過國稅局人員的,應該問題不大 : 個人問過國稅局人員,由國稅局人員親口確認的: : 1. 買賣虛擬貨幣獲利,目前歸類於「勞務」所得 : 2. 用國外交易所、國外帳戶買賣虛擬貨幣,屬於「境外」所得 : 3. 「境外」「勞務」所得,目前不需要科稅,並不適用那個 100 萬以上申報, 670 : 萬以上扣稅的公式 : 4. 虛擬貨幣目前國內法規「未定義」「未統一」「未釐清」的地方太多,一切等未來 : 中央機關說了算 : 5. 國外法幣(如美金)--> 買虛擬貨幣(國外帳戶) --> 虛擬貨幣(國內帳戶) : --> 換回法幣(如台幣):不算匯兌 : 6. 國內買賣虛擬貨幣,獲利要科營業稅 : 其中 1-5 是同一位人員告訴我的,6 是另外一位人員告訴我的 : 所以小弟目前做法: : 國外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資金與貨幣都在國外帳戶:目前先當境外勞務所得,不申 : 報 : 國外交易所獲利匯回國內:小弟就境外帳戶全買 ETH,然後國內賣掉換回台幣。如果 : 中間沒有價差,小弟就不報稅 : 簡化: : 挖 ZCash 送到國外交易所,國外交易所賣出賺錢:海外勞務所得,不報稅 : 國外帳戶法幣買虛擬幣,虛擬幣匯到國內虛擬貨幣錢包,然後國內交易所販賣換回法 : 幣:若沒有價差獲利,就不報稅 : (所謂沒有價差,比如 境外 100USD --> 境外等值 bitcoin --> 境內 bitcoin --> : 境內 100US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82.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504664318.A.90B.html

09/06 11:31, , 1F
課全額就好啦
09/06 11:31, 1F

09/06 12:36, , 2F
從一堆解釋文來看,你用電玩的「虛擬寶物」去看就好了
09/06 12:36, 2F

09/06 12:40, , 3F
販賣虛擬寶物交"營業稅",獲利的部分交"所得稅"吧
09/06 12:40, 3F

09/06 18:09, , 4F
其實換成實體物品也不會相去太遠 你今天做出某商品
09/06 18:09, 4F

09/06 18:10, , 5F
轉移之前不會有所得稅問題 更談不上營業稅
09/06 18:10, 5F

09/06 18:11, , 6F
一定是跟法幣扯上邊那一刻才會有稅金問題
09/06 18:11, 6F

09/06 18:11, , 7F
加上加密貨幣目前價值政府不承認 轉移自然也...
09/06 18:1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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