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看板Employee作者時間14年前 (2009/12/14 09: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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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trol (RECS)》之銘言: : 我的情況是 : 有申請到法律扶助 : 但只願提供狀紙服務 : 而且指定律師建議不一定拿得到 :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 本來我也無法相信 : 但問了許多律師 : 也說不一定拿得到 : 要看法官 : 因近來景氣不好 : 所以常站在雇主這 : 所以我就不提狀紙了 如果您在試用期間被資遣要爭取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話 上法院的實益不大,其他的解決方式可能比較快也比較有效益。 第一、因為金額不高,假設薪資三萬試用期間三個月,資遣費也不過是3750元。 為了這點小錢請律師上法院值得嗎? 第二、有其他的救濟管道,各縣市勞工局皆可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及調解。 這類爭議內容很明確,比較沒爭議的是項基本上在勞工局內都可解決。 前提是你不是因為被雇主用勞基法12條解雇。 第三、雇主違反勞基法17及22條的罰金比該給你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高多了。 勞工局的科員及調解委員都會告知雇主違法的後果。(三萬元以下罰金、 兩千以上兩萬以上罰鍰) 所以我建議還是上勞工局一趟吧,雇主真的惡劣的話就給他點教訓 申訴以後讓勞工局去做勞動檢查,開罰一下也爽 : 我的問題是 : 到底拿得到 :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 嗎?? : 如果有簽了契約 : 在這種情況下 : [在試用期內若要資遣勞工,或試用期滿不繼續僱用時]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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