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101地特三等刑事訴訟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錢少事多離家遠)時間11年前 (2012/12/20 04:53),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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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人乙在警詢所 為之供詞,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時,檢察官主張有證據能力, 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 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 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 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之主張有無理由。 【擬答】 (一)詰問權及其放棄 1.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旨在保障其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乃憲法第8條第1項正 當法律程序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且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範圍。(釋字636、582 號) 2.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及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而當事人與證人 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程序法規定之要者。(釋字384號) 3.上開對質、詰問等訴訟上權利,雖受憲法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既係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 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 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100台上1820、99台上7298、99台 上2629等判決) 4.綜上說明,對質詰問權因受憲法保障而屬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得以捨棄,且不已明示為必 要,默示亦可。 (二)被告之主張 1.為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之行使,刑事訴訟法設有傳聞法則(159-1),用以排斥不利被告 行使上述權利之傳聞,惟在具備證據可信性與必要性時,刑事訴訟法仍允許例外,此等例外 ,參釋字582號解釋及學說見解,除有客觀不能行詰問或被告捨棄之情形外,非經詰問,不 得作為判斷依據。 2.依實務之見,刑事訴訟法例外容許之傳聞規定,攸關證據能力,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 (101台上2169、100台上409等判決);至同法第166條以下所設之交互詰問,屬人證調查證 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規定之證據適格,亦即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 證據適格,其性質及在證據法則之層次並非相同(101台上6007、101台上1992等判決)。因 之,未經交互詰問之傳聞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只是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100台上4167、 100台上4584等判決)。 3.本件被告以「甲乙二人未經反對詰問,依法不得作為證據」為由,提起上訴,惟查檢察官 於二審主張乙警詢證詞有證據能力,被告回以無意見,足見已有使用傳聞證據之同意,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5第1項之規定,經法院審酌適當者,得為證據;次查被告於一、二審均未聲 請傳喚甲乙二人,顯可認已放棄詰問權(相同案例99台上1236判決),二審法院未使行詰問 ,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之行使,況如前所述,未依法詰問,並無礙於證據能力,只是不 得為判斷依據,此與本件被告主張不得作為證據,尚屬有間。是以,本件主張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210.132.150

12/20 10:10, , 1F
專業推
12/20 10:10, 1F

12/20 15:04, , 2F
謝謝您的擬答
12/20 15:04, 2F

12/20 18:30, , 3F
超級專業!惟(二)3的結論似過於斷言,比較像刑庭總會結論
12/20 18:30, 3F
文章代碼(AID): #1GqYbZ3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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