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1年前 (2013/03/11 11:46), 編輯推噓5(506)
留言11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9 (看更多)
※ 引述《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之銘言: : 以下為101年度刑法考古題 :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參考了幾位版友的意見之後 我整理一下寫出來後像這樣 (一) 甲順手將A皮包拿走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25條搶奪罪 1.竊盜與搶奪之分別在於有無當場侵害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依本提示,甲將A皮包拿走  之行為,其不法腕力並無抑制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但參照實務見解,甲的行為確實當場  直接侵害持有人自由意思,故以搶奪罪論處。 2.按學說見解,搶奪之成立須以「趁人不備」「以不法腕力並攻擊他人身體」為要,依本  提示並無此情形,故不成立本罪。  竊盜之成立則以「和平方式,並破壞他人持有自由之意思」為要,並不以「趁人不備」  為準,故成立竊盜罪。 3.學說見解認為竊盜須以和平手段進行,搶奪則以不法腕力及攻擊他人身體為要,實務則  以有無當場侵害持有人自由之意思為區別,管見以為以身體上之攻擊做區別易造成混淆  須有實體上之攻擊,宜以實務見解為當,故甲成立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剩下部分包括重傷罪 準強盜之結合犯部分就不再多述 (是說 結合犯的部分要另外拉出來寫嗎? 還是直接寫在結論裡就可以?) 請問這樣的寫法恰當嗎? --

01/04 00:37,
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
01/04 00:37

01/04 00:54,
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
01/04 00:54

01/04 00:54,
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
01/04 00:54

01/04 00:55,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01/04 00:56,
樓上好可憐 拍拍
01/04 00: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6.187.216

03/11 11:53, , 1F
寫的太繁雜了~考試時間應該不會讓你可以寫這麼多~
03/11 11:53, 1F

03/11 11:55, , 2F
而且你話一直重複~應該簡略一點,先把320實務和學說
03/11 11:55, 2F

03/11 11:58, , 3F
的爭點寫出來後,『若依照現行實務(通說)見解,甲成立
03/11 11:58, 3F

03/11 11:59, , 4F
XXX罪。』
03/11 11:59, 4F
嗯嗯 了解 所以順序是像這樣嗎? 提出320的爭點>寫出實務見解(依照實務見解.....)>故成立325搶奪罪

03/11 12:09, , 5F
且感覺你通說和實務的見解好像有點鬼打牆
03/11 12:09, 5F

03/11 12:12, , 6F
最好寫一下"黑吃黑"的點,就算是一兩句話也好
03/11 12:12, 6F
黑吃黑? 不懂

03/11 12:13, , 7F
實務:325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320 無公然,乘人不知
03/11 12:13, 7F
※ 編輯: pket67 來自: 36.236.187.216 (03/11 12:14)

03/11 12:14, , 8F
通說:320 破壞鬆懈的持有 325 破壞緊密的持有
03/11 12:14, 8F

03/11 12:37, , 9F
就是小偷B的"持有"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通說採純粹經濟利益
03/11 12:37, 9F

03/11 13:23, , 10F
這題沒黑吃黑
03/11 13:23, 10F

03/11 13:52, , 11F
我眼殘看錯了.....不好意思...
03/11 13:52, 11F
文章代碼(AID): #1HFLEopL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FLEop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