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ビギナー Beginner)時間11年前 (2013/05/14 18:12),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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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ager ()》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關於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以及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先請看就小弟理解的有沒有錯 : 有錯請訂正 :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222與221,都是有"違背意願(或稱:未得同意)"這個要件前提在。 就紫色部分來看,你有可能誤解妨礙性自主罪章的架構了。 依現行法來看,本罪章,以性交為例,依據被害者同意與否,一分為二: (就條文結構來看,猥褻跟性交的部分,是一樣的。只差未遂不罰,跟沒229) 未得同意 ╔ 221 (基本構成要件) ═══════════ 222 (加重構成要件) ║ (行為人創造一個被害人無法同意的情況) ║ ║ ║ (行為人沒有創造,只是利用既存的無法同意的情況) ╚ 225 (222 226 226-1,算是221 225衍生的其他犯罪型態的規定) 得同意 ╔227 (基於保護兒少) ║ ╠228 (迫於無奈的同意) ║ ╚229 就淡藍色的部分,需要花點時間講古。 【舊法221】 Ⅰ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Ⅲ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提交代,88年修法,把刑度都提高了。) 可以清楚看到,現行法的227,是88年修法前舊法的221Ⅱ。 除了姦淫、女子兩個詞用其他詞替代外, (即指:與未滿14歲者性交的情況) 只不過搬家改了順位,獨立成為一個條文,但實際內容都是沒有改變的。 當時的,法律效果是"以強姦論"。 也就是不管同意與否,法律效果都是跟221那種未得同意一樣。 對照現行法的221Ⅰ與227Ⅰ,法律效果仍是都一樣重。 這在傳達一個訊息, 『立法者基於保護兒少,認為縱使客觀自然上有一個兒少的同意存在,立法者認為這同意 是沒有意義or效力的。因為兒少可能知道「說好」跟「說不好」的意義,但不一定知道 後續那個動作(即:性交動作)所代表的意思。因此,只要跟兒少性交,立法者就處罰的 跟那種未得同意的性交一樣重。』 因此, 之前發生那些「所謂恐龍判決」(該案於刑訴證據認定爭議,暫略) 去爭議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同意能力,真的有差別嗎?真的是爭點嗎? 這類情況,立法者早就在舊法221Ⅱ與現行227Ⅰ表達立場了。 "那些爭議"真的「有差別」的地方, 是忽略了上述立法修法沿革背景,進而民X壓力之下,又造就出99年7th這超冏的決議。 粗略的結論就是, 本來沒問題的,民X吵一吵,還真的"搞得煞是有問題"。 (妨礙性自主罪章真的問題,從沒有人會去吵。) 退一步言, 若非得陷入婦團or新聞那個「兒少有沒有同意or同意能力」的漩渦內, 那麼,還有225的""其他相類之情形""可以來處理。(法定刑也是一樣重) 另外,補充說明的是, 該超冏決議的產生,其實是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搭配當年修法新增222②遺毒所致。 因為222Ⅰ②已經訂出了來,不能不使用它,把它當擺設。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簡言之,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亦即實務上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7到至未滿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若無合意即222 考試時,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可議之處在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題外話,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舉例來說,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有點難讀懂....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若是這樣的話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B女說好 ->227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三明書局-你所不知道的關二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11.17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114.27.111.17 (05/14 18:20)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114.27.111.17 (05/14 18:27)

05/14 19:29, , 1F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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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29, , 2F
基本上二分架構我跟您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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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29, , 3F
不過後面我也是越想越怪 所以...才來發問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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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31, , 4F
我也被白玫瑰那個搞得一團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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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31, , 5F
不然就立法理由是可以清楚了解227用意在保護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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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31, , 6F
再次謝謝整理 獸用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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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32, , 7F
受用良多↑不好意思最近電腦自己選字都怪怪的
05/14 19:32, 7F

05/14 20:01, , 8F
這"獸用"良多~該合小弟使用~ 呵呵~ 小弟喜歡~ 說的真詳細
05/14 20:01, 8F

05/14 20:04, , 9F
其實實務是採三分法 不是二分法...
05/14 20:04, 9F

05/14 20:42, , 10F
WRITEN我原文有寫 應該是那樣吧?
05/14 20:42, 10F

05/14 20:55, , 11F
WRITEN專有名詞 跟我有一樣 都大寫 呵呵~ 大而化之 好~
05/14 20:55,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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