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歪貳武士)時間9年前 (2015/07/18 11:0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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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qm2k (qqqm2k)》之銘言: :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 甲的部分: :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題目甲乙無犯意聯絡,兩者分別下藥之藥劑量各不致命,但同時下毒卻能發生死亡結果。 甲乙依累積因果關係說,前後下藥之行為導致A死亡之結果,可歸責甲乙,甲乙論刑法掉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但依實務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因果關係不相當,或以錯誤重大偏離說 論以未遂。 以上是小弟的見解,供參考,在請高手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96.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188756.A.A09.html

07/18 11:31, , 1F
題目寫分別先後下毒哦
07/18 11:3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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