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考銓非自願降"職等"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時間6年前 (2018/03/20 12:34), 6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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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好久以前問的,當時討論都沒確定的答案,不過最近做阿摩題目時,這個被行政法出 題了, 大家參考一下: 18.公務員甲不服其遭服務機關調任至較低職等之職務,其可依循下列何者途徑救濟?? (A)申訴及再申訴 (B) 復審及再復審? (C)訴願及行政訴訟 (D) 復審及行政訴訟 106 年 -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行政法#66405 正解:D 最節錄佳解(帳號 Celeaeste) 所po: 最高行104年8月第2次聯席會議(一)? 法律問題:甲原係乙機關(下稱乙)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認甲有不 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警正二階督察員( 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甲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再 提行政訴訟,是否合法? 決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 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 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 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 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 重點:"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救濟。" ※ 引述《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之銘言: : 讀到考銓的保障章節時,有個疑問, : 想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 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在"非自願" : 下,長官可將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 一"職等"。但如果本人不願意,可不可 : 以救濟,如何救濟呢? : 按照楊易老師的課本,因為會影響日 : 後陞遷、訓練權益,所以可以提復審 : ,行政訴訟。 : 請問是否正確?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45.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1520472.A.BBC.html

03/20 12:58, 6年前 , 1F
主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列之非主管職務
03/20 12:58, 1F

03/20 12:58, 6年前 , 2F
之救濟:申訴、再申訴(保訓會107函釋改採行政法院見解)
03/20 12:58, 2F
請問這個函釋只專門針對原本是"主管"嗎?謝謝。

03/20 13:57, 6年前 , 3F
樓上正解
03/20 13:57, 3F
※ 編輯: jasphy (49.217.145.209), 03/20/2018 14:11:43 ※ 編輯: jasphy (49.217.145.209), 03/20/2018 18:23:42
文章代碼(AID): #1Qi8zOk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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