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茂生消失
※ 引述《skyexers (g(y))》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死刑的執行其實是政府公權力的行使,而政府公權力行使依照的
: : 不是領導人個人的判斷,不是法官個人的判斷,只是依照法律而已。
: 這邊可能有點問題
: 我們法律規定裡面其實很多時候是會給執法人員「裁量權」的
: 比如說最標準的 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 即使自由心證依然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審判
: (「事實認定」的部分法官有自由判斷的權力;「適用法律」的部分法官必須依法適用)
: 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內仍然有「部分個人判斷的權力」並非全無
當然,我完全同意你的說法,不過裁量權也是「依法」的一部分
這就是我們大家所知的,例如法條上寫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法官可以判八個月也可以判十一個月,但是就是不能判兩年
: : ------------
: : 我認為,死刑的存廢,應該考慮的點是
: : 1、 死刑的存廢對於犯罪率的影響
: 根據歐美的研究 死刑確實對於嚇阻犯罪沒什麼功能
: 對於這種隨機殺人的精神病患 實際上你用什麼刑 他都不會屌你
: 因為都說他是「精神病患」了 基本上他「無法認識犯罪的法律效果」
: 殺人會是什麼最罪 他根本壓根不知道 純粹就是要殺而已
: 所以我們從這一個觀點是不是應該倒出「刑罰無用論」?
: 如果隨機殺人犯根本不會因為「死刑」而受到威嚇
: 那「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鞭刑」「電刑」「水刑」「滿清十大酷刑」
: 應該全部都沒有威嚇效果
不,我認為死刑與無期徒刑,對於犯罪都有一定程度的嚇阻力。
今天主張維持死刑者跟廢死論者的爭議在於
這兩者的嚇阻力差別有多大,是否大到我們必須使用死刑的地步。
然而就像您說的,實證上面的數據其實看不出來有顯著的差別。
: : 2、 死刑的不可回復性
: 沒有任何的刑是可恢復的
: 生命不可恢復
: 自由也不可恢復
: 關了10年出來 冤獄賠了再多錢 也買不回失去了10年
: 所有的徒刑都有冤獄 並非死刑
: 從根本司法程序加強 司法素質的強化 才是杜絕冤獄的根基
這個顯然您誤解了不可回復性的定義。
當然,時間無法回復,不過我們可以還他清白。
實務上,一個無論有罪無罪的人自從進入司法程序開始
就進入了一般人感到厭惡的一連串程序,傳喚,問訊,羈押等等
這些時間「不也是」回不來的?
我覺得邏輯上面您當然可以做這樣的滑坡推演
不過現實情況上,一個人處死了就是回不來了
就是生命的不可回復了
: : 3、 死刑給予了政府太過強大的權力
: 在古時候確實如此
: 但是現在的刑事訴訟法「犯人人權至上」
: 動不動就「無罪推定」「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是刑法的核心,換句話說,審判流程尚未結束之前
我們就是不能認定嫌疑人究竟有無施行犯罪行為
而法律依法給予嫌疑人權利,我並不覺得有任何不合理
大家都說「犯人沒有人權」,在說這句話的時候
請先說明一下「何謂」人權
我們先對「人權」作定義,才能接下去討論「嫌疑人是否應該有人權」
: 換句話說 我們現在的「司法程序對犯人的保障」比以前強了超過100倍
: 現在死刑「發動的難度」比以前高的太多了
: 再加上現在「媒體氾濫、資訊發達」動不動就被報導
: 根本很難再有什麼「政府濫權濫殺」「當街槍斃」
: 現在已經不是「獨裁時代」了
: 所以「把廢死當作是避免政府濫權的藉口」才是真的過時..
: 不要拿「獨裁時代」的法律和「民主時代」的法律比
對,當然現在不能跟老蔣比
不過要擺脫媒體的控制並不是想像的那麼困難
八年來,台灣沒有發生過當街槍斃的事件(不過老蔣來台灣時也不會公開這麼作)
但是有人舉了國旗被警察打,有學生上街抗議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
有理當第四權的媒體每日粉飾太平、顛倒是非,對於執政黨拍馬然後詳加監督在野黨
加上海峽的對岸有著一個典型的獨裁國家,我不覺得
台灣已經是一個「正常」「民主」國家
如果國家是基於社會契約論所成立
那麼自始國家就不能夠擁有處死個人的權力。
我個人不認為應該「廢除」,而是「奪回」人有不被國家殺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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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看到蘿莉不推倒的經驗,
如果有,那一定是御姐,但卻被判定是蘿莉。」
http://hsuan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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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suans (36.231.106.30), 03/30/2016 22: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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