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基進側翼-肯亞事件中被無視的台灣主權消失
※ 引述《yaman (長長山路)》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肯亞事件已經讓45名台灣人被遣送至中國了,然而法務部根本就覺得沒面子才會故意講肯亞起訴判無罪的罪名不包括詐欺這樣的說詞試圖開脫,事實上肯亞事件就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 FB連結:https://goo.gl/IN99jh
: FB內容:
: 【基進觀點:肯亞事件中被無視的台灣主權】
:
: 台灣人在肯亞涉及電信詐騙案已於四月五日獲判無罪,然中國卻施壓肯亞當局,在八日強
: 行將其中8人遣送至中國。針對此事件馬英九不僅未表達嚴厲譴責,僅表示陸方強行帶走
: 我國國民,未事先通知我方,有違程序正義,「政府已向陸方嚴正抗議」(註1)。行政院
: 陸委會表示在11日晚間向陸方提出的嚴正抗議當中指出,此舉是侵害我方管轄權,更完全
: 昧於兩岸過去8年在互不否認治權前提下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事實(註2)。 然「肯亞
: 事件」卻持續延燒,繼上周五8人被中國駐肯亞大使館人員強行帶往中國,今天還有同一
: 批獲判無罪的15人及另案涉嫌詐騙遭到逮捕的22人遭到遣送,截至今日共有45名台灣人被
: 遣送至中國,這也顯示馬英九政府上週的嚴正抗議是毫無效果可言。
:
: 馬用程序問題迴避主權問題
:
: 肯亞政府總共讓45名台灣人先後被遣送至中國而未通知台灣政府,此舉再次突顯無論是中
: 華民國抑或是台灣在國際上都不是被承認的國家。馬英九長久以來強調「兩岸互不否認」
: 僅於「治權」,而非「主權」,並稱這樣的方式能夠解決目前的困難(註3)。結果,我們
: 很清楚的看到,中國政府此舉等於是重重的對馬英九打了一巴掌,馬政府對於台灣人在海
: 外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完全無能為力,而台灣的國際現狀只有更加的困難。
:
: 在本次事件被遣送中國的45人當中,最早被遣送的8人和第二批當中的15人已受肯亞法院
: 無罪判決之宣告,故已非犯罪嫌疑人,中國原本就無權引渡他們。再者,台灣與肯亞雖無
: 邦交或引渡條約,然在2013年,同樣與台灣無邦交或引渡條約的斯里蘭卡,在破獲百人跨
: 國詐騙集團後即自斯里蘭卡引渡94名台灣籍嫌犯回到台灣受審。該詐騙集團以駭客手法,
: 入侵中國民眾網路銀行帳戶,再假冒公安詐騙被害人,估計至少詐騙人民幣二百九十萬元
: (註4)。然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卻表示若這些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詐騙台灣人,因詐
: 欺罪刑度屬於三年以下徒刑,我方並無管轄權(註5)。這樣的說詞難道不是因為面對中國
: 的蠻橫,台灣官方毫無辦法處理亦不敢極力反抗嗎?顯然在肯亞事件中只有中肯兩國的犯
: 罪引渡協議而沒有任何一絲中華民國/台灣擁有主權的考量,也因此肯亞自動把台灣人當
: 作中國人看待,將這些犯罪嫌疑人遣送至中國。
:
: 註1:自由時報頭版 http://goo.gl/eOvci8
: 註2:中央社報導 http://goo.gl/IR6kx7
: 註3:蘋果日報 http://goo.gl/hUn2e9
: 註4:自由時報 http://goo.gl/MOkUKl
: 註5:自由時報 http://goo.gl/h2ErZp
: 註6:自由時報 http://goo.gl/qAFlcM
幹X法務部
還當真被你騙了,虧我這ROCer那麼挺你
剛去查了斯里蘭卡案的判決
希望找不到
希望法官真的以刑法第七條打槍檢察官不起訴之類(注1)
結果真他媽的找到了(注2)
他媽的找到了
他媽的找到了
他媽的找到了
好!!!繼續期望是因為別的罪名
幹林娘339(注3)
他媽的339就是低於刑法第七條的最低本刑三年以下
好!!!繼續期望犯罪行為的一部是在台灣
幹林娘我找不到
幹您娘我找不到
幹林娘我找不到
再來再接再厲繼續找
他媽的真的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5(注4)
在非常下面
你他媽的她媽的她媽的我那麼相信你
因為看的某文章說這與現實國際情勢不符,還相信了(注5)
崩潰
他媽的正統ROCer應該堅守該條例75要求法務部給交代
對於剛剛嗆的人
抱歉
法務部你好樣的
注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原簡字第47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這邊輸入判決字號
注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注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注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5 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
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注5.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O五號等判決有肯定見解
但我看那好久的判決還以為有變動
馬的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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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並不覺得法務部出來吼一吼PRC就會把人送回來
只是找個理由騙人我還被騙到真的很不爽
審判權這種東西
只是你有審判的權利
實際上由哪個國家審還真的不一定
犯罪行為人在你手上才能確保的
人不在你手上你拳頭又不夠大就是天爹喊娘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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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mBBCALL (1.173.212.44), 04/13/2016 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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