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專嫖少女定罪 高雄市府官網公告181人長相消失
※ 引述《superlighter (超級打火機)》之銘言:
: ※ 引述《KoreaGG (去去武器走)》之銘言:
: : 專嫖少女定罪 高雄市府官網公告181人長相
: 雖然鬼島不意外
: 但看到下面的推文高潮的不得了
: 鄉民最討厭的LIS曾說:犯罪者沒人權
: 照這篇風向來看似乎要變真知灼見了?
: 哪天重現午門斬首也沒什麼好奇怪的了
: 今天政府把這些人的資料全部公開帶頭貼標籤
: 就算有人曾經想改過自新看現在這樣也會變絕望
: 然後自暴自棄變本加厲繼續幹更多壞事
: 反正也沒有活路了
: 這真的是社會大眾所樂見的嗎?
: 斬草不除根 春風吹又生
: 現在我們所做的事
: 真的是在除根嗎?
: 還是其實仍然停留在斬草呢?
嫖未成年要公布照片跟姓名
那強姦犯呢?那殺人犯呢?搶劫犯呢?偷竊犯呢?
嫖未成年很可惡,那強姦犯就不可惡嗎?殺人犯就不可惡嗎?搶劫犯就不可惡嗎?偷竊犯就不可惡嗎?
好歹嫖妓還是你情我願,並不是「非自願」的強迫行為,而且好歹嫖客也有付錢
強姦就不一樣了、搶劫、殺人、傷害、偷竊……都是被害人「非自願」的被侵害權利
如果嫖未成年的嫖客要被公布,其他犯罪更應該公布才對
另外公布嫖客的照片跟姓名的目的是啥?
是要未成年的女生都上去看看他們,認識他們,記住他們,然後避開他們嗎?
以免不小心被他們給「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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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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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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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情我願,那就應該歸類為「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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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非自願的就是強姦
自願的並有金錢交換,才叫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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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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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丟臉
我只問你,贊不贊成所有罪犯全都公布資料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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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這是變相鼓勵嫖雛妓的笨蛋,不要嫖妓了,直接強姦就好,或是乾脆直接把人殺了,至少不會被公布
這樣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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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什麼廢話?
誰不知道犯罪要接受法律制裁
現在是討論公布照片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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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所有罪犯全都公布照片,很好,至少你的標準一致
我建議嫖客(不管是不是嫖雛妓)全都要公布姓名跟電話,或是Line的id
這樣應召站找客戶也方便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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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al (114.43.232.78), 04/20/2016 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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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