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菸商台灣設廠每年多賺110億 反菸團體籲林全撤回營運執照消失
1.媒體來源:風傳媒
2.完整新聞標題:日菸商台灣設廠每年多賺110億 反菸團體籲林全撤回營運執照
3.完整新聞內文:
抗議日本菸商在台南設廠,董氏基金會與反菸人士4日上午至行政院陳情,盼行政院撤銷
菸商營運執照。
陳情書中寫道,1年前接獲民眾檢舉,發現日本菸商在中央及地方政府護航、加上衛生福
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刻意低調不作為的情形下,已核准在台南建廠。反菸人士曾在去年12
月向監察院檢舉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等失職,但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520後
,菸商立刻向行政院要求現場審查菸廠,財政部6月18日就到台南審查,日本菸廠上個
月已順利取得執照。
姚思遠表示,外國菸商來設廠不是小事,將來會對台灣的年輕人、婦女大舉銷售菸品,影
響國民健康。
董氏基金會:菸商不必繳每年30億關稅 政府還要給補助
董氏基金會陳情書中表示,日本菸商在台取得營運許可,未來台灣每年消費的7.6億包日
本菸品,幾年後即可全面就地生產,日本菸商無需再繳交每年約30億元的關稅給台灣政
府,而台灣卻必須拿錢去補助支付日本菸廠7.6公頃的地價稅、房屋稅、營業及貨物稅。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代表鄭永鴻於「懇求 林全院長救救人民~ 立即撤銷日本菸商營運
執照!」記者會發言。(李振均攝)
此外,董氏基金會指出,台灣政府從2009年後未加過菸稅或菸捐,但日本菸商「每個品
項的每一包菸」早已自行漲價10至30元,若每包漲價15元計算,日本菸商每年能從台灣
多獲利超過110億元。
董氏基金會也引述國衛院溫啟邦教授研究指出,台灣每年有2.4萬人死於菸害,其中日
本菸品在台市占率約4成,等於日本菸商每年害死超過9000名台灣人。
姚思遠強調,如果在5年、10年後,台灣人民受到菸商的荼毒,吸菸比例越來越高,無論
是舊政府或新政府都要負擔最大的責任。
反菸團體要求 將菸草製造業列外國人投資條例禁止項目
董氏基金會終身志工陳淑麗也表示,呼籲行政院長林全聽到反菸團體的吶喊,「希望林全
亡羊補牢!」,董氏基金會陳情書中也提出3點訴求,盼政院成立專案處理小組,撤銷日
本菸商營運執照,並擬定適當的補救措施,並且指示經濟部即刻將「菸草製造業」列入
「外國人投資條例」的禁止投資項目中;同時修訂「台日投資協議」,將「菸品製造業
」追加列入不予保護的行業別,也要求財政部儘速依法完成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釋股,使政府退出菸草製造業。
出面接受陳情的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長蕭家旗說,財政部是主管機關,財政主計金融處
不是決策單位,會向院長忠實轉達陳情意見。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E6%97%A5%E8%8F%B8%E5%95%8
6%E5%8F%B0%E7%81%A3%E8%A8%AD%E5%BB%A0%E6%AF%8F%E5%B9%B4%E5%A4%9A%E8%B3%BA110%E
5%84%84-%E5%8F%8D%E8%8F%B8%E5%9C%98%E9%AB%94%E7%B1%B2%E6%9E%97%E5%85%A8%E6%92%
A4%E5%9B%9E%E7%87%9F%E9%81%8B%E5%9F%B7%E7%85%A7-060000700.html?soc_src=unv-sh&
soc_trk=li
5.備註:原來台灣一年能靠煙從日本那賺30億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18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444648.A.654.html
→
08/17 22:38, , 1F
08/17 22:38, 1F
→
08/17 22:38, , 2F
08/17 22:38, 2F
噓
08/17 22:39, , 3F
08/17 22:39, 3F
→
08/17 22:39, , 4F
08/17 22:39, 4F
推
08/17 22:39, , 5F
08/17 22:39, 5F
噓
08/17 22:39, , 6F
08/17 22:39, 6F
→
08/17 22:39, , 7F
08/17 22:39, 7F
※ 編輯: cloudy0101 (61.58.182.37), 08/17/2016 22:42:12
推
08/17 22:40, , 8F
08/17 22:40, 8F
推
08/17 22:40, , 9F
08/17 22:40, 9F
→
08/17 22:40, , 10F
08/17 22:40, 10F
推
08/17 22:40, , 11F
08/17 22:40, 11F
→
08/17 22:41, , 12F
08/17 22:41, 12F
→
08/17 22:41, , 13F
08/17 22:41, 13F
→
08/17 22:41, , 14F
08/17 22:41, 14F
推
08/17 22:41, , 15F
08/17 22:41, 15F
→
08/17 22:42, , 16F
08/17 22:42, 16F
→
08/17 22:43, , 17F
08/17 22:43, 17F
→
08/17 22:43, , 18F
08/17 22:43, 18F
推
08/17 22:44, , 19F
08/17 22:44, 19F
→
08/17 22:44, , 20F
08/17 22:44, 20F
→
08/17 22:44, , 21F
08/17 22:44, 21F
→
08/17 22:45, , 22F
08/17 22:45, 22F
→
08/17 22:45, , 23F
08/17 22:45, 23F
推
08/17 22:45, , 24F
08/17 22:45, 24F
→
08/17 22:46, , 25F
08/17 22:46, 25F
推
08/17 22:46, , 26F
08/17 22:46, 26F
噓
08/17 22:46, , 27F
08/17 22:46, 27F
推
08/17 22:47, , 28F
08/17 22:47, 28F
推
08/17 22:47, , 29F
08/17 22:47, 29F
→
08/17 22:47, , 30F
08/17 22:47, 30F
→
08/17 22:47, , 31F
08/17 22:47, 31F
推
08/17 22:48, , 32F
08/17 22:48, 32F
→
08/17 22:50, , 33F
08/17 22:50, 33F
→
08/17 22:50, , 34F
08/17 22:50, 34F
推
08/17 22:50, , 35F
08/17 22:50, 35F
→
08/17 22:51, , 36F
08/17 22:51, 36F
→
08/17 22:52, , 37F
08/17 22:52, 37F
→
08/17 22:52, , 38F
08/17 22:52, 38F
推
08/17 22:53, , 39F
08/17 22:53, 39F
→
08/17 22:54, , 40F
08/17 22:54, 40F
→
08/17 22:54, , 41F
08/17 22:54, 41F
→
08/17 22:58, , 42F
08/17 22:58, 42F
推
08/17 23:13, , 43F
08/17 23:13, 43F
噓
08/17 23:34, , 44F
08/17 23:34, 44F
推
08/17 23:40, , 45F
08/17 23:40, 45F
→
08/17 23:40, , 46F
08/17 23:40, 46F
→
08/17 23:40, , 47F
08/17 23:40, 47F
噓
08/18 00:11, , 48F
08/18 00:11, 48F
→
08/18 00:42, , 49F
08/18 00:42, 49F
→
08/18 00:44, , 50F
08/18 00:44, 50F
推
08/18 03:39, , 51F
08/18 03:39, 51F
推
08/18 09:09, , 52F
08/18 09:09, 52F
→
08/18 09:10, , 53F
08/18 09:10, 5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