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許宗力掌司院 恐違憲消失
※ 引述《Cartier (卡帝亞)》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完整新聞標題:
: 許宗力掌司院 恐違憲
: 3.完整新聞內文:
: 蔡英文總統最快今天將重提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前大法官許宗力可望獲提名為司法院長
: ,法界人士說,但許宗力已任滿大法官,依規定不得連任或再任,此人事案涉及違憲,蔡
: 英文總統針對司法院長人選的第二次提名,恐引發重大違憲爭議。
: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表示,當初修憲是比照德國的做法,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任
: 期是12年,不得連任或再任;若台灣仿德國體例,卻搞出回鍋再任大法官,不僅是違憲,
: 也將成為全世界的笑柄。
: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即明確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 並不得連任。」而許宗力在2003至2011年間任大法官,已任滿八年,依法不得再連任;日
: 前雖有不具名的總統府高層表示,許的例子是「再任」,並非「連任」,但此一說法被法
: 界人士認為,僅是一廂情願的說法,且完全不符當初修憲的立法意旨。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當初條次是第4條),依當時提案修憲的「立案原則」的第三項就明白
: 指出,「大法官任期九年(現行為八年),又得連任,除年齡之外,並無明確之準則。大法
: 官所做成之解釋,有時被懷疑為投主政者所好,以謀自身之連任,誠屬憾事。查先進國家
: 釋憲機關若非終身職(如美國之聯邦高去院)即賦予較長之任期,並規定不得連任(如德國
: 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義大利任期九年,不得連任)....德國、義大
: 利之制則兼顧大法官之身份保障,及釋憲之公信力,甚具參考採用之價件。」
: 依當初修憲的意旨,即在防止有大法官為尋求連任(再任)「投主政者所好」,因此不但排
: 除終身職,且明確規定「八年任期」;因此,若蔡英文總統提名確有爭議的前大法官許宗
: 力「再任」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院長,由於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規定,「大
: 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如此,未來極可能形成涉有違憲的大法官會議主席,負
: 責主持所有涉及違憲的釋憲等案件,爭議將持續不斷。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81vXV0
: 5.備註:
學法的人最后都在玩法
就連立法本身就有玩法的影子在
憲增12條條文
字里行間埋了不少后門
ex 1:
以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與總統罷免案
在公民複決的條文寫法不同 可看出端倪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總統罷免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
乍看兩者等價, 但剖析端祥后,
會發現前者寫法嚴謹, 后者留有伏筆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必然可推出須先有「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否則「有效同意票」絕不可能「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然而罷免案的后句 「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
過何半數? 過有效票一半? 留下日后解讀空間
ex 2: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僅規定總統可逕行任命行政院院長
卻未明文規定總統可否逕行對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目前實務均靠前朝內閣主動提出總辭
因本例涉及憲政體制分析 擱筆至此 先表過不論
ex 3:
ex 4: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原本制度設計大法官提名是 八七 七八循環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不受任期之保障 究係「大法官」 抑或「院長、副院長」
目前實務提名大法官 均係大法官 院長、副院長並列
但也可先提名大法官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后
再就大法官其中提名院長、副院長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此外
僅規定不得連任 未規范到再任
係立法者有意忽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84.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2226199.A.58D.html
推
08/26 23:46, , 1F
08/26 23:46, 1F
→
08/26 23:47, , 2F
08/26 23:47, 2F
→
08/26 23:49, , 3F
08/26 23:49, 3F
噓
08/26 23:52, , 4F
08/26 23:52, 4F
→
08/26 23:53, , 5F
08/26 23:53, 5F
噓
08/26 23:56, , 6F
08/26 23:56, 6F
推
08/27 00:10, , 7F
08/27 00:10, 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