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許宗力掌司院 恐違憲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08/26 23:43), 編輯推噓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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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rtier (卡帝亞)》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完整新聞標題: : 許宗力掌司院 恐違憲 : 3.完整新聞內文: : 蔡英文總統最快今天將重提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前大法官許宗力可望獲提名為司法院長 : ,法界人士說,但許宗力已任滿大法官,依規定不得連任或再任,此人事案涉及違憲,蔡 : 英文總統針對司法院長人選的第二次提名,恐引發重大違憲爭議。 :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表示,當初修憲是比照德國的做法,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任 : 期是12年,不得連任或再任;若台灣仿德國體例,卻搞出回鍋再任大法官,不僅是違憲, : 也將成為全世界的笑柄。 :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即明確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 並不得連任。」而許宗力在2003至2011年間任大法官,已任滿八年,依法不得再連任;日 : 前雖有不具名的總統府高層表示,許的例子是「再任」,並非「連任」,但此一說法被法 : 界人士認為,僅是一廂情願的說法,且完全不符當初修憲的立法意旨。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當初條次是第4條),依當時提案修憲的「立案原則」的第三項就明白 : 指出,「大法官任期九年(現行為八年),又得連任,除年齡之外,並無明確之準則。大法 : 官所做成之解釋,有時被懷疑為投主政者所好,以謀自身之連任,誠屬憾事。查先進國家 : 釋憲機關若非終身職(如美國之聯邦高去院)即賦予較長之任期,並規定不得連任(如德國 : 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義大利任期九年,不得連任)....德國、義大 : 利之制則兼顧大法官之身份保障,及釋憲之公信力,甚具參考採用之價件。」 : 依當初修憲的意旨,即在防止有大法官為尋求連任(再任)「投主政者所好」,因此不但排 : 除終身職,且明確規定「八年任期」;因此,若蔡英文總統提名確有爭議的前大法官許宗 : 力「再任」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院長,由於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規定,「大 : 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如此,未來極可能形成涉有違憲的大法官會議主席,負 : 責主持所有涉及違憲的釋憲等案件,爭議將持續不斷。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81vXV0 : 5.備註: 學法的人最后都在玩法 就連立法本身就有玩法的影子在 憲增12條條文 字里行間埋了不少后門 ex 1: 以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與總統罷免案 在公民複決的條文寫法不同 可看出端倪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總統罷免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 乍看兩者等價, 但剖析端祥后, 會發現前者寫法嚴謹, 后者留有伏筆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必然可推出須先有「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否則「有效同意票」絕不可能「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然而罷免案的后句 「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 過何半數? 過有效票一半? 留下日后解讀空間 ex 2: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僅規定總統可逕行任命行政院院長 卻未明文規定總統可否逕行對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目前實務均靠前朝內閣主動提出總辭 因本例涉及憲政體制分析 擱筆至此 先表過不論 ex 3: ex 4: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原本制度設計大法官提名是 八七 七八循環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不受任期之保障 究係「大法官」 抑或「院長、副院長」 目前實務提名大法官 均係大法官 院長、副院長並列 但也可先提名大法官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后 再就大法官其中提名院長、副院長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此外 僅規定不得連任 未規范到再任 係立法者有意忽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84.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2226199.A.58D.html

08/26 23:46, , 1F
空心菜:我就是法律,不信的去問覺醒青年
08/26 23:46, 1F

08/26 23:47, , 2F
當然阿 任何組織都想哥哥交棒弟弟 弟弟傳位哥哥 搞小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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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3:49, , 3F
才會搞這種得再任解釋出來秀下限
08/26 23:4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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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那人哦!規范,轉繁體露餡了,你們法律都抄台灣的
08/26 23:52, 4F

08/26 23:53, , 5F
你們採領導終身制,所以不了解再任吧!
08/26 23:53, 5F

08/26 23:56, , 6F
你說的問題,書上都有寫,別ㄧ幅先知樣,多念點書,
08/26 23:56, 6F

08/27 00:10, , 7F
狗屁不通
08/27 00:10,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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