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護孕妻殺賊 男子改判2月徒刑定讞消失
※ 引述《ban226301 (別鬧!我很認真)》之銘言:
: ※ 引述《amgdaaaa (也太熱了吧..這夏天)》之銘言:
: : 我跟你持相反意見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903/253083/
: : 看看這個美國爸爸
: : 小女兒被拖去偏僻的穀倉強暴
: : 結果爸爸氣一起來 打死了強暴犯
: : 這爸爸很可惡 小女兒又不是在自家裡被強暴
: : 是在野外被強暴 根本就不符合英美法的"堡壘原則"
: : 他憑甚麼殺人啊 真是的
: : 讓人很森7777
: : 最可惡的是 結果德州司法竟然連起訴都不起訴
: : 直接用甚麼超落後的"致命武力條款"讓爸爸免罪
: : 真的很扯耶 真是比印度還落後的國家
: : 還好意思跟人談人權 噁心!
: : 落後的美國應該學一下先進的台灣
: : 家裡被入侵 不過就只是個懷孕的老婆 有甚麼大不了
: : 萬一出事了流產 再生一個就好啦
: : 結果為了這麼一點芝麻綠豆小理由 就竟然打死小偷 真可惡耶
: : 我跟你保證 那個小偷一定是乖小孩 就算鬆手也不會反擊 你怎麼可以打死他阿???
: : 還好我們法官判他有罪 不然這還得了嘛???
: : 美國這種司法制度落後的國家 學一下台灣好不好啊 真丟臉耶你
: 抱歉~美國比你講的更落後
: 今年有個新聞 歹徒亮槍還刀想搶商店
: 一個帶有槍與槍證 正在用餐的路人
: 立刻拔槍擊斃歹徒
: 變成全店的英雄
: 1.歹徒沒要搶路人
: 2.歹徒只是恫嚇 未有傷人
: 結果
: 無罪! 不起訴!
: 反觀 這新聞有罪的殺人兇手
: 民事要賠幾十萬 幾百萬跑不掉了
: 呵
先掃個盲。
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白話:
本案何姓男子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被判刑,
兩年後有罪之宣告失效 = 無罪 = 不會有案底。
一堆人還在那天馬行空說小偷有武器怎麼辦叭啦叭啦,
看一下判決書內的事實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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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查,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稱:案發前伊跟
妻子返家,伊要去上廁所時,發現浴室的門是關著的,伊要
去開門時,從門縫看見有1個人躲在門後,伊把門推開進入
浴室,張俊卿先對伊揮拳攻擊,伊低頭閃過後,以右手抱住
他大腿並以左手往前推讓他倒地,他倒地後一直要爬起來,
伊就單膝跪在他左側,以右手繞過他後頸部,拉住他衣領,
並以左手推他左臉,張俊卿倒地後還一直掙扎要起身,伊就
先壓住他,因為伊妻子當時懷孕7 個月,伊要保護妻子及腹
中胎兒,要是伊被張俊卿打倒,可能會影響妻子的安危,伊
制伏張俊卿後就趕快叫妻子報警等語(詳見偵卷第6 頁背面
、相卷第59至60頁、本院卷第38頁背面),核與證人伍錦珊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先生回家後,就聽到
先生在浴室發出聲響,伊跑到浴室門口看,就看到先生跟張
俊卿在裡面,伊一直問「你是誰」,張俊卿沒回答,只是一
直要往門外衝,先生怕他衝出來會傷害到伊,就跟他推拉,
2 人一起倒在淋浴間中,先生用手先壓制張俊卿,不讓他起
身,伊就趕快報警,過程中先生一直問伊打電話了沒,並表
示張俊卿要站起來了等語(詳見偵卷第10頁背面、相卷第63
頁、本院卷第26至31頁)相符;...顯見被告所稱其與妻子返家
後,發現被害人張俊卿躲在浴室,被害人張俊卿企圖衝出浴
室並揮拳攻擊伊,2 人繼之發生扭打,被告並徒手推壓被害
人臉部並緊拉被害人之衣領予以壓制等節,堪以採信;是被
害人張俊卿侵入被告之居所行竊,遭發現後並攻擊被告,核
屬現在不法侵害行為,衡諸當時情狀,被告與之扭打並以手
壓制被害人張俊卿,應係出於防衛意思甚明。證人伍錦珊雖
於警詢中稱:當時伊聽到竊嫌說「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
害你們」等語(詳見偵卷第10頁背面),然被害人張俊卿侵
入住宅竊盜在先,復為逃脫而出拳攻擊被告在後,縱其曾出
此言,仍不足以動搖其於案發當時對被告及其妻子存有不法
侵害之行為,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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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之白話:
屋主回家發現小偷躲在浴室門後,就推門進去制伏小偷,
小偷就扭打想跑但被抓到,雖然曾說「我只是想偷東西不想傷人」,
不過你還是個小偷,所以屋主壓制你也是正當防衛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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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陳:伊是用右手繞
過張俊卿後頸部,拉住他衣領,並以左手推他左臉,一開始
伊比較用力,之後因為張俊卿有掙扎,並且看起來有喘不過
氣的樣子,手也開始抖,而且臉色蒼白,伊拉住衣領的手就
有鬆開一點等語(詳見偵卷第8 頁背面至第9 頁、相卷第60
至62頁、本院卷第39至41頁),且被告亦自承伊知道拉住被
害人張俊卿衣領可能造成他窒息等語(詳見相卷第61頁)綦
詳,而被告為具有一般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戴有口罩、
遭被告以左手施力推壓左臉並以右手反向緊拉衣領之被害人
,於案發當時已有喘不過氣、臉色蒼白、手部發抖等情形,
若持續拉緊被害人衣領,極易使其無法呼吸,發生死亡之結
果,此乃被告依其智識及觀察被害人當時狀況所能注意之事
;被告對此,既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仍持續壓制被
害人張俊卿之頭部並緊拉其衣領,致被害人呼吸困難,終造
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
心臟性休克而死亡,自不能謂無疏於注意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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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男在法院中陳述:
一開始壓制比較用力,有看到小偷喘不過氣、手抖臉色蒼白,
所以有放鬆了一點。也承認自己知道拉緊衣領有可能會造成窒息。
那都知道還沒有注意,應該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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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觀之證人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拍攝之相片(
詳見偵卷第37頁),當時被害人仰躺於淋浴間地板,被告則
蹲跨被害人左側,以左手壓制被害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
住被害人衣領,被害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
被告或踢踹之動作...;顯見被害人張俊卿於警方到場前即已
手腳癱軟,至警方於接獲報案後10分鐘內迅即到場時,已失
去意識、臉色發黑,再於救護人員到場時,更已無呼吸及脈搏
,被告甚至向到場警員直言:張俊卿快被勒斃等語,是被告所
辯:一直到警方到場前,張俊卿都還有在動,就是腳會一直踹
,手一直抓伊云云(詳見本案卷第39頁背面),實與前開跡證
有違,不足憑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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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男抗辯:小偷在警察來之前還一直掙扎。
法官認定:
老婆(孕婦)在屋主和小偷扭打時拍的影片,就有拍到小偷仰躺
地上,手腳垂放,沒有抵抗動作。警方於報案後十分鐘到場,
當時小偷就已經手腳癱軟...抗辯不成立。
結論:
一開始小偷就是躲在浴室,
被發現後想逃,與屋主扭打而被壓制,
屋主也有注意到壓制後小偷呼吸困難的情況,
但還是在小偷癱軟後繼續勒住衣領,
造成小偷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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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3140131.A.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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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絕對撤銷要「故意犯罪」,
就連屋主本身這件案子都是用過失致死定讞了,不符合要件。
而且屋主只要注意不要防衛過當,根本就不會成立犯罪,
法律沒有這麼笨...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3:57:26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3: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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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沒採信,我也不信,所以才說屋主是出於防衛沒錯啊。
上面判決書有寫,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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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制跟勒死人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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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動作難道只有死命勒緊跟完全放手兩種?
先不說屋主學過柔道,屋主都自承看到小偷呼吸困難了,
當然還是可以抓住小偷,但放鬆衣領。
而且就案件事實,你覺得是聽你用想的還是屋主當事人在法庭上講的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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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哪裡要求要注意這麼多?
呼吸困難、臉色發白、手腳顫抖,一般人都看得出來。
這也是屋主自己陳述有注意到的現象,看看判決書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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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哪裡寫小偷衝出來?
就連屋主陳述也是「發現有人躲在浴室門後,進入看到小偷,小偷想跑,扭打壓制」
小偷最後也是在浴室裡被壓制的...
你真的有看判決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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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判決書,你不會那麼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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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張俊卿之遺體經解剖鑑定,判定其係因潛在冠狀
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同時被摀住口鼻及抓住衣領勒住頸部,造
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
心臟性休克而死亡等情,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詳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相字第684 號卷,下稱相卷,第211
頁正面至215 頁背面),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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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法醫鑑定的死因
被摀住口鼻+勒頸→窒息、心肌缺氧缺血之心肌梗塞→呼吸、心臟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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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被害人張俊卿固患有潛在的中等度
至嚴重度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然其經法醫研究所解剖結
果:「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公分,相應衣領壓
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
組織明顯出血;死者有潛在的中等度至嚴重度冠狀動脈硬化
性心臟病,比較不能忍受缺氧事件,亦即壓制動作及冠狀動
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整個大腦缺氧,再繼發多重器官
衰竭死亡;研判死亡原因:甲、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
乙、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丙、口鼻被摀住與抓衣領勒住頸
部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詳見相卷第21
4頁正面至215頁背面),是被害人張俊卿乃同時因呼吸性休
克及心臟性休克、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致死,據此應堪認被
害人張俊卿遭摀住口鼻(應係其原戴有口罩再經被告推壓左
臉所致)與抓住衣領勒住頸部而窒息,而以被告所施力道,
導致被害人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 公分,相應衣
領壓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
旁軟組織俱已明顯出血,倘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
之因素,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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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潛在心臟病是讓小偷遇到缺氧更容易死亡。
但死因還是摀住口鼻跟勒頸造成的窒息、心肌梗塞及休克,
而且看勒痕推斷的力道,就算小偷沒心臟病還是會被勒死。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5: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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