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律詞彙怎麼這麼難啦....消失
※ 引述《linhsiuwei (清心寡慾的天煞孤星)》之銘言:
: 老闆叫我研擬跟客戶的合約,
: 可是又不給我範本。
: 我現在還是搞不懂,
: 質借給、抵押於跟典予的差別,
: 不都就是把東西暫時給人來換錢嗎?
: 還有也分不清楚雇傭、承攬跟委任三種關係的差別在哪,
: 不是都是找人來完成工作嗎?
: 老闆幹嘛不找法律系畢業的來幹這種事啦。
: 今晚又不用睡了是不是?
: 法律難道不能白話一點嗎?
: 在那邊咬文嚼字有比較高尚膩?
: 有沒有法律詞彙很複雜很難搞懂的八卦?
法律專有名詞不是為了要刁難,而是為了要方便溝通,把龐大的資訊融會到簡短的字、詞
、句中。
例如原PO所講的「質借」、「抵押」、「典」三個行為,的確都是把東西暫時給人來換
錢,但是,內涵卻是不一樣。簡單的解釋如下:
「質借」: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84條)
白話翻譯:給你「東西」(一定要是「動產」,例如車、鑽戒),你收好,放心的借我錢
「抵押」: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60條)
白話翻譯:你放心借我錢,我們去地政機關登記,以後還不出錢,「不動產」(房子或
地),就是你的。但是現在不動產還是我的喔,我還可以在房子裡面逛ptt,等到時候真
的還不了你錢的時候你才能叫法院拍賣我的房子。
「典」: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民法第911條)
白話翻譯:甚麼!?都已經答應去地政機關登記抵押了,你都還不相信我喔。傻眼,好吧
,那我把房子和房子鑰匙都先給你,我去睡地下道,你趕快把錢借給我,但我有錢還你的
時候,你房子要還給我喔。
(先說這些解釋都不太精準,先進前輩們請多多包涵)
這三個名詞加起來不過五個字,好像都在講借錢的事情,但是事實上內涵大不同(權利義
務大不同)。為什麼要這樣呢?當然不是因為會咬文嚼字比較高尚,而是因為這個世界上
各種社會行為太多樣為了要精準的表達、有效率的溝通、節省打字說話的時間勞力費用成
本,所以才會變成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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