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感恩師父」!師兄摩鐵硬上蕾絲邊師妹爽嗆:明明能接受男生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0/05 18:3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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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裁判書了 感恩師父 感謝師兄 【裁判字號】 104,侵訴,59 【裁判日期】 1051220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洧鋒 指定辯護人 李基益律師       陳明煥律師(辯論終結後具狀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甲○○為成年女子0000-000000 (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 A 女)同宗教信仰之師兄,因曾以中醫推拿方式為A 女治療 腳傷而相識。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凌晨,先以通訊 軟體LINE向A 女佯稱欲教導其推拿、瘦身、變漂亮,並幫忙 其介紹工作等語,邀約A 女於該日中午一同外出,而於中午 12時許,駕駛自小客車將A 女載往桃園縣楊梅市(現改制為 桃園市楊梅區,下同)元化街1 號之「香格里拉汽車旅館」 603 室內,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命A 女洗澡後將身上衣物 褪去並仰躺於床上,以手撫摸A 女之大腿內側及性器,A 女 驚覺有異而向甲○○表示「為什麼要這樣」等語後,甲○○ 仍不予理會,竟以手指插入A 女之陰道內,並無視A 女以言 語表示「不要這樣,我會痛」等語之抗拒,再接續以陰莖插 入A 女之陰道內,以此違反A 女意願之方式對A 女強制性交 得逞。 二、案經A 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甲○○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侵訴59卷一第15頁反面),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 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3 年11月27日凌晨先以通訊軟體LINE 向告訴人A 女稱欲教導其推拿、瘦身、變漂亮,並幫忙其介 紹工作,嗣於同日中午12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A 女前往 香格里拉汽車旅館603 室內,先以手指插入A 女陰道內,復 接續以陰莖插入A 女陰道內之方式,而與A 女發生性行為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伊有經過A 女 之同意云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103 年12月1 日警 詢時證稱:被告是伊宗教信仰的師兄,說會教伊推拿,伊在 103 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許帶媽媽去看中醫,被告約伊中午 去吃飯,但是被告沒載伊去吃飯,而是直接開進香格里拉旅 館,當時伊很緊張很想逃,但是伊不知道怎麼辦,被告進房 間後就叫伊去洗澡,伊洗好出來後有圍一條浴巾,後來換被 告進去洗,洗好出來後身上只有一條四角褲,叫伊在床上, 說要幫伊推拿,伊趴在床上後被告就把伊的浴巾拉掉,然後 雙手在大腿內側和私密處碰觸,伊問被告說為什麼要這樣, 被告說你就當一次女生看看,然後就用手指伸進伊的陰道, 伊有說不要這樣伊會痛,然後被告就直接把其的陰莖放進伊 的陰道,伊要把被告推開,但是被告的力氣太大,所以沒有 辦法,被告持續抽插約1-2 分鐘,後來伊還是努力把被告推 開,被告說伊很掃興,還說伊明明就可以接受男生啊,而且 伊跟其他女生不一樣水流的那麼多等語明確(見偵2384卷第 12頁、第13頁),核與其於104 年2 月10日偵查中就其經被 告性侵害之基本情節所為之證述:伊在103 年11月中因為加 入佛教團體認識被告,伊在103 年11月27日陪媽媽去看推拿 ,伊的媽媽回去後,被告跟伊說一起出去吃飯,要教伊推拿 ,還要介紹伊工作,上車後被告說先吃飽飯對推拿不好,就 直接開去汽車旅館,伊到汽車旅館看到招牌後,才知道要去 汽車旅館,伊開始慌張,也沒想這麼多只想說被告會直接教 伊推拿,進去房間後被告就叫伊去洗澡,洗澡出來後就叫伊 把衣服脫掉,伊覺得很奇怪,但是伊不知道該怎麼辦,就脫 光衣服圍一條浴巾躺在床上,被告拉掉伊的浴巾後,伊說不 要這樣,但是被告沒有理會伊,還是把伊的浴巾拉掉,並在 伊的肚子上及大腿內側塗上乳液,接下來開始在伊的身上捏 ,像是推拿的動作,伊有說很痛,也有用手把被告推開,然 後被告越摸越靠近私處,後來被告就把手碰觸伊的私處,一 開始碰外面,後來才把手指放進去,伊有說不要、會痛,後 來被告還是繼續摸,被告把手指放進去後,有說伊可以接受 男生那就試試看等語,後來被告又在伊身上塗一些乳液,往 伊的私處摸,也開始親吻伊,伊說不要這樣很奇怪而把被告 推開,但是被告又要手摸伊的私處,說伊越來越濕等語,後 來被告把他的陰莖插入伊的陰道並抽插,伊就說不要這樣並 把被告推開,被告說伊很掃興等情大致相符(見偵2384卷第 21頁、第22頁),則綜合證人A 女上揭證述,對於被告以欲 教導其推拿為由,而搭載A 女前往汽車旅館,甫進房間即要 求A 女洗澡並脫去衣物,A 女洗完澡後雖有圍浴巾,然被告 卻將該浴巾脫去,並以手在大腿內側和私密處碰觸,A 女此 時已向被告表示其不滿而稱「為什麼要這樣」等語,然被告 仍不予理會,而以手指插入A 女之陰道,A 女復抗拒稱「不 要這樣、會痛」等語,被告竟無視A 女之推拒而續將陰莖插 入A 女之陰道等節,前後證述一致,且內容具體確切,當係 出於親身經歷,復以A 女於偵查中已具結擔保所言屬實,而 被告與A 女為同宗教之師兄妹關係等情,亦經被告於偵查中 自承在案(見偵2384卷第29頁),其等前無仇隙恩怨,A 女 當無以此私密攸關名譽之事故意設局羅織構陷被告,而致己 罹偽證重罰之動機與必要,是其上開指證應非子虛,堪以採 信。 (二)再證人A 女於偵查中證稱:當天回家後伊媽媽覺得伊臉色不 對不說話很奇怪,伊有說伊累了想要睡一下,但沒有睡著就 一直哭,當晚伊就打電話給朋友,可是因為伊講不出來,所 以用LINE打字傳給朋友跟朋友說伊被性侵,朋友問伊經過也 問伊要不要報警,伊本來很害怕,朋友要伊趕快去買避孕藥 ,並勸伊報警等情(見偵2384卷第24頁),有證人陳心奕即 證人A 女上開證述所稱之朋友於偵查中證述:當天事發晚上 ,A 女有以傳LINE的方式跟伊說,因為A 女的母親在家,所 以不方便說話,就用打字的方式跟伊說,伊則以LINE的語音 通話方式回A 女,A 女說遭類似佛教的師兄帶去旅館,並在 未經A 女的同意下性侵A 女,A 女就是一直哭,也不敢跟家 人說,因為A 女的母親身體不好不能受到刺激等語屬實(見 偵2384卷第38頁、第39頁),足認A 女於103 年11月27日當 晚因受到被告性侵而情緒激動、驚恐哭泣,復以證人A 女於 本院審理時亦有哽咽落淚之情事(見本院侵訴59卷一第48頁 反面),可知A 女確實因遭受性侵害一事而情緒明顯低落, 益徵證人A 女確係親身經歷性侵之事而有上開創傷後之負面 情緒等情甚明。 (三)被告雖辯稱:A 女就被告是否兩次將性器官放入A 女私處、 被告是否於甫入汽車旅館房間時即要求A 女脫去衣服等節前 後所述不一云云。然查,綜觀證人A 女歷次指證情節,其對 於案發過程之描述,至為詳確,顯然不是憑空杜撰,且A 女 對於本件強制性交之實行行為的主要情節,前後證詞均相一 致,可信度甚高等情,已俱如前述,至於其他事實之枝節, 於偵審證述中縱有些微出入,然考量證人A 女於103 年12月 1 日警詢及104 年2 月10日偵查中之證詞與案發時相距時日 較近,而於105 年1 月28日本院審理時,距案發時相隔已有 1 年2 月上下,對於事情之細節有所淡忘乃屬必然,再者, A 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伊當時慌掉了,腦袋 一片空白、伊從上車後就開始呆滯,一直呆滯到被告生殖器 插入等語(見偵2384卷第24頁、本院侵訴59卷一第40頁反面 ),本院將告訴人A女送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作精神鑑 定,鑑定結果認:「A 女於案發時之精神狀態,認知能力應 無缺損,但對急性壓力之反應能力可能略低於同齡成人」, 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5 年10月12日桃療司法字第10 55001734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侵訴 59卷二第3 頁),足認A 女在毫無防備之下,突然遭被告強 制性交,所受衝擊、恐懼之激烈,不難理解,兼且一般人於 突遭他人強制侵犯之情境下亦難清楚記憶案發細節,更遑論 A 女之反應能力略低於同齡成人,更難強求其精準記憶細節 並逐一陳述。是A 女就遭受性侵之主要情節於距離案發較近 之警詢、偵查中均能指證不移,而就被告所辯之前揭案發細 節於本院審理時陳述雖有所不一,尚在情理之中,就此細節 出入,洵屬受限於人之觀察、記憶及表達能力不可能鉅細靡 遺之正常現象,尚不影響其指訴之憑信性,是此部分供述細 節之出入,均無礙於A女證詞真實性之認定。 (四)被告另辯稱:A 女曾讓被告推拿,豈會不清楚推拿時並無洗 澡脫光衣服、按壓私處、胸部之流程,且A 女於案發前與被 告之LINE通訊軟體有超乎友誼之對話,並於進入汽車旅館前 無表示反對,是被告並無違反A 女之意願犯強制性交罪云云 。然查,觀諸被告與證人A 女之103 年11月27日0 時6 分至 3 時22分許之LINE通訊對話記錄(見偵2384不公開卷第29頁 至第39頁),A 女傳訊被告之內容多係關於其工作情況、母 親健康等事之求助與討論,而被告多回以「我會幫你媽媽灌 氣、會幫她調好身體」、「我們是師兄妹,也是知己」、「 支持你」、「你有事情都可以問我、心情不好也可以」、「 以後有事情都可以找我」、「可以跟家人一樣」、「你私下 可以叫我哥哥」等語,並多次表明「你相信我」、「我會教 你推拿」等語,A 女復傳訊「感恩師兄」、「感恩師父不然 也不會認識哥哥」等語回覆,被告又再以「我明天幫你按摩 幫你刺激荷爾蒙,順便幫你瘦身,再去看工作,我不會收費 」、「以後你靠瘦身也可以賺很多錢」、「你現在有憂鬱症 我都會幫你調」等語邀約A 女於103 年11月27日中午乘坐被 告所駕駛之小客車外出,足認A 女因與被告於信仰同宗教, 而對被告產生深厚之信賴,將其生活上之大小困難均與被告 分享,而被告亦均熱情回應,並表明將慨然相助A 女,是A 女對被告不具有一般防備之心,而就被告於該日與其外出乃 係為教導其推拿、瘦身、變漂亮,並幫忙其介紹工作等節深 信不疑,故對被告所主導之一切活動均加以順從,自有合乎 常理之動機及緣由,參以A 女對急性壓力之反應能力可能略 低於同齡成人乙節,已如前述,佐以被告於上開汽車旅館房 間內曾向A 女誆稱「脫衣服乃係為了按摩」等情,有證人A 女分別於偵查時證稱:被告要伊幫被告做推拿,當時被告沒 有穿衣服,但伊洗完澡後有穿衣服,被告還說幹嘛穿衣服, 怕我強暴你嗎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原本是衣服穿得 很整齊,但是被告說這樣要怎麼做推拿,就要伊去浴室把衣 服全部脫掉只圍圍巾等語綦詳(分別見偵2384卷第23頁、本 院侵訴59卷一第45頁反面),並有證人陳心奕於偵查時證述 :因為被告係從事推拿工作,被告當初約A 女,A 女以為被 告是要幫忙按摩減肥,一方面是A 女害怕,一方面是A 女不 夠有警覺心,所以遭性侵等語明確(見偵2384卷第38頁), 而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A 女知道進去汽車旅館是為了 要做按摩,進去房間之後伊叫A 女先進去洗澡等語在案(見 本院侵訴59卷二第24頁),堪信A 女就被告搭載其前往汽車 旅館,並於甫進房間即命其先洗澡,復脫去其浴巾等情,均 相信是被告為教導其推拿、瘦身所為之行為,故A 女就上開 被告之命令均言聽計從而未加以反抗,亦非有違常理,被告 徒以A 女曾讓被告推拿,豈會不清楚推拿時並無洗澡脫光衣 服、按壓私處、胸部之流程,且A 女於進入汽車旅館前無表 示反對,而認被告並無違反A 女之意願犯強制性交罪云云, 均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至被告又辯稱:A 女於案發後亦一同前往用餐,而於3 日後 始至醫院驗傷、報警,且驗傷診斷書亦無與本案相關之傷口 ,是難認被告有違反A 女之意願犯強制性交罪云云。惟查, A 女於本院審理時稱:伊那時候很害怕被告會傷害、威脅伊 ,伊因為害怕不知道怎麼辦,當天有打電話給朋友,朋友勸 伊去報警,伊害怕不敢,但伊想了很久怕有其他女孩子受傷 ,伊就鼓起勇氣去報案等語(見本院侵訴59卷一第42頁、第 42頁反面),核與證人陳心奕於偵查時證稱:伊有問A 女進 去旅館後為何不離開,A 女說很害怕,怕被被告毆打,A 女 當時因為害怕想要躲起來,所以A 女是隔了約幾個小時才跟 伊說,伊後來建議A 女要報警等語相符(見偵2384卷第38頁 、第39頁),可知證人A 女於汽車旅館房間此種陌生封閉之 環境內,又突遭被告實施強制性交犯行,身心嚴重驚嚇受創 下,自難期待A 女承受可能另遭被告以暴力之方式傷害生命 、身體之風險,猶竭盡一切所能拼命反抗被告,是縱A 女身 上並無明顯外傷,亦難就此推論A 女案發時無任何以言語明 示拒絕之情,更何況被告於案發時為43歲之中壯年男性,以 其優勢之體型、力量,均輕易可達壓制A 女之目的,亦無須 施以暴力毆打始能順遂犯行,被告以A 女之驗傷診斷書並無 與本案相關之傷口而認被告無違反A 女之意願犯強制性交罪 ,顯與常情相違,不足採信。又A 女於案發後雖與被告一同 前往用餐,且於案發3 日後始前往驗傷報警,然觀諸A 女上 開證詞,足信其於案發後心情驚恐害怕,感到孤立無援,且 離開汽車旅館後,被告係以其自小客車搭載A 女,該客車空 間不僅狹小且獨立,是A 女於甫受驚嚇後,衡情應無冒受激 怒被告之可能,而拒絕被告一同前往用餐之要求,是難以A 女於案發後仍與被告一同用餐而導出被告並無違反A 女之意 願為強制性交。再衡酌遭熟人性侵之被害人,因突遭傷害致 不知所措,或因不願向外人提及受侵犯之私密情節,而始終 隱忍不發者,尚非鮮見,本件考量A女本身之反應能力已略 低於同齡成人,且與被告2 人為同宗教師兄妹,2 人之生活 圈具有一定程度之重疊性,再加上A 女之母患有精神疾病, A 女因害怕其母得知自己遭受性侵致病情加重,擔憂事件曝 光對己產生上揭不利後果而多所猶豫,甚或有想要躲起來之 念頭,惟經朋友即證人陳心奕鼓勵,並因擔心尚有其他女子 受害,始決心報警處理之行為,實無逸脫經驗法則之處,更 可謂遭熟人性侵後之正常反應,尚無從憑此對被告之犯行產 生合理懷疑,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容無足取。再審酌被告與 A 女之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記錄(見偵2384不公開卷第39頁 ),被告於103 年11月27日案發後之16時19分、18時15分許 均傳訊與A 女,然A 女均未加以理會,亦未有繼續與被告連 絡、相處交往之情形(見偵2384卷第25頁),與一般男女兩 情相悅而為性行為之常情有違,是被告以上揭理由辯稱其並 未違反A 女之意願而為性交,均屬臨訟畏罪之詞,難以憑採 。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強制性交犯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 以手撫摸A 女之大腿內側及性器等猥褻行為,核屬性交之階 段行為,應為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 先以手指插入A 女之陰道內,復接續以陰莖插入A 女之陰道 內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下 難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即包括之一罪 。爰審酌被告與A 女原為同宗教師兄妹,竟為逞一己淫慾, 罔顧A 女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擅將A 女載往汽車旅 館為前揭強制性交行為,犯罪動機甚為惡劣,手段亦令人髮 指,非但嚴重戕害A 女身心健康、破壞A 女對周遭人際之信 任,更對社會治安有負面影響。是被告犯罪所生危害至劇, 應予嚴加責難;且被告犯後仍飾詞卸責,難認有衷心悛悔之 意,態度非佳,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見偵2384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1 條 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雅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 引述《joug (好東西不簽嗎)》之銘言: : 「感恩師父」!師兄摩鐵硬上蕾絲邊師妹 爽嗆:明明能接受男生 : 桃園一名林姓色男,3年前誆稱要幫參與同一個宗教團體的「師妹」推拿,卻將她拐進摩 : 鐵性侵,事後還辯稱是你情我願,且兩人間有「超友誼對話」,否認性侵。案經上訴二審 : ,法官認為,雖然女子曾用LINE傳送「感恩師父不然也不會認識哥哥」等語給林男,但僅 : 是討論健康和工作話題,林男卻利用女子的信任逞獸慾,犯後又無悔意,因此維持一審見 : 解,判林3年6月徒刑。 : 判決指出,林男和被害女子都參加同一個宗教團體,平時以師兄妹相稱,而被害女子是一 : 名女同性戀者。林男曾以推拿為女子治療腳傷,加上不時對女子噓寒問暖,博取女子信任 : 。 : 2014年11月間,林男相約女子碰面聚餐,又藉口要傳授她推拿訣竅,讓她自己在家就能推 : 拿,能夠變漂亮瘦身,還說要幫她介紹工作。沒想到女子赴約後,林男卻說「吃飽飯推拿 : 不好」,直接將車子開進汽車旅館,並要求女子去洗澡、不准穿衣服。 : 女子雖然內心十分慌張,但仍相信林男是正人君子,只是要幫自己推拿,因此洗完澡後裹 : 著浴巾躺在床上。林男將女子浴巾拉開,先用手在她肚子和大腿內側塗抹乳液,接著手越 : 摸越靠近私處,突然將手指伸進女子下體,接著又不顧女子抵抗,以生殖器插入的方式性 : 侵得逞,完事後還嗆「你明明就能接受男生」、「水流的那麼多」等語。 : 女子受辱返家後,不敢將遭遇告訴母親,只能躲在棉被裡和閨密哭訴。經友人鼓勵後,女 : 子擔心還有其他人受害,因此決定報警提告。林男到案後卻辯稱,2人平常LINE的對話就 : 有超乎友誼的內容,且男女進摩鐵要做什麼大家都知道,推拿也不需要脫光衣服,加上2 : 人離開摩鐵後還一起去吃飯,因此主張女子是自願與他上床。 : 不過,法官審視2人對話紀錄,發現女方雖然曾傳訊「感恩師兄」、「感恩師父不然也不 : 會認識哥哥」,不過話題都是有關工作或健康方面;而林男也曾傳訊說,「我們是師兄妹 : ,也是知己」、「妳有事情都可以問我、心情不好也可以」、「你私下可以叫我哥哥」、 : 「跟家人一樣」等語,博取女子信任。 : 另外,林男曾傳訊向女子說「妳喜歡女生」、「妳得魂被調到男生,轉回來妳就會愛男生 : 」,女子則回「轉回來,還要時間吧」等內容,顯見林男早知女子為同性戀者,難認女子 : 會有與林男上床的意願。 : 判決又指,根據衛福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被害女子面對急性壓力時,反應能力可 : 能略低於同齡成人,因此認定女子在毫無防備下遭性侵,受到不小的衝擊,離開摩鐵時呈 : 現呆滯現象,且女子遭性侵後怕激怒林男,又怕事件曝光後遭非議,因此選擇隱忍不發, : 仍與林男共同用餐,沒有立刻逃離,屬於遭熟人性侵受害者的正常反應。 : 法官認為,林男和女子為同宗教團體的師兄妹,林卻為了逞一己淫慾對女子性侵,犯後又 : 強辯卸責,顯然沒有悔意,因此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 : 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還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05/1025350.htm : 東森 : 5.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84.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7199984.A.DE5.html

10/05 18:43, , 1F
哈就說是邪教了吧
10/05 18:43, 1F

10/05 18:47, , 2F
伊阿伊啊憂
10/05 18:47, 2F

10/05 18:49, , 3F
感恩seafood 讚歎seafood seafood又開副本了?
10/05 18:49, 3F

10/05 20:05, , 4F
被法喜
10/05 20:05,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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