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安寧病房的卦?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0/12 23:26), 編輯推噓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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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周末剛好就是國際安寧日 所以來寫一下安寧病房的相關內容吧 在討論安寧病房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內容: 第 1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 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 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 其他救治行為。 四、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 4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 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 5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 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 6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 6條之一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 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 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意願人或其 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 記。 前項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 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 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 7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 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 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 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 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 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書時, 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親屬一致 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前項得簽署同意書之親屬,有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親屬共 同簽署之。 第七項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 、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8條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 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第 9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 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10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11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2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所謂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是可以讓這些癌症末期 以及像是失智患者、漸凍人、精神病患等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大腦變質 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肺部其他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腎衰竭 這類八大非癌,近期之內經確診已經無法避免死亡的末期病患 可以在自己還有意識的狀態之下,選擇讓自己可以善終的臨終醫療 抑或者是當病人本身意識已經無法做出決策時 由病患最親近的家屬做出放棄心肺復甦術的決定 畢竟當死亡無法避免時,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的文化 病人和家屬最大的期望就是善終 然而時至今日,可以「善終」的病人仍然是相當的少 當然啦,當病人已經走入無法避免死亡的臨終末期時 家屬仍然有權利選擇把病人救到底 此時醫師可以幫病人插氣管內管,放置中心靜脈導管(CVC) 接上大量點滴與呼吸器後讓病人入住加護病房 當病人狀況不穩時直接於加護病房上高級心肺復甦術 讓已經被插管,無法表達的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得 而且加護病房有門禁限制,不是說家屬想來看病人 就可以隨時隨地來看病人,況且加護病房是給病況危急 隨時隨地需要急救的病人入住,但不保證病人一定救得活 而且就算在一般病房急救狀態之下醫護人員也是先請家屬出去外面等 家屬不得觀看,也不得參與病人急救的過程 想當然爾,病人真的往生了,家屬也來不及看到最後一面 而且高級心肺復甦術的急救過程非常的激烈 肋骨在急救的過程中被壓斷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如果病人的求生意識不高,這樣的急救等於是在折磨臨終的病人 敝人看過很多位癌症末期的病人,因為家屬的不捨 因而被醫師插管,住進加護病房的案例 那些病人到了加護病房,家屬被限制了探望病人的時間 以及被施予了氣管插管,讓病人失去了表達的能力 三不五時就要在加護病房被施與高級心肺復甦術 延長壽命的效果最多就是三個月至六個月 而這勉強延長的壽命,充其量只是增加病人的痛苦 讓末期病人無法得到善終的願望 讓家屬為了照顧病人疲於奔命 相當的勞師動眾,且沒有多少實質的意義 安寧緩和醫療的重點在於 珍惜每個人只有一次的生命 即使是在走到人生終點時,也應該得到良好的照顧 末期病人和家屬所需要的 並不是侵入性且增加痛苦的治療 也不是完全不理會病人的需求 而是尊重病人、減輕痛苦、照顧病人 讓病人擁有生命的尊嚴及完成心願,安然逝去 家屬也能勇敢地渡過哀傷,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 此外,安寧療護並不等於安樂死 病人會尋求安樂死的原因 是因為病人太痛苦,希望早日解脫 安寧療護希望協助末期病人 渡過最後一段安適、有意義、有品質的生活 盡一切努力照顧病人,讓病人安享活到最後一刻 絕對不會不給予醫療行為,而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tw8jnXW4q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VibkiawVCg
講重點,就是四道人生的執行 道謝:謝謝對方出現在我們的生命裡,讓我們有一個關心與被關心的對像 道歉:寬恕對方在這趟生命的過錯,請求對方原諒我們犯下的錯誤 道愛:向對方表達關愛,讓對方知道在我們心中的重要地位 道別:好好和對方說再見,再一次感謝對方在我們生命中的出現 但願離去的人得到善終,彼此的關係得到善別,活著的人得以善生 以上,如果對安寧療護有其他更多的疑問 可以至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諮詢 http://www.hospicemed.org.tw/ehc-tahpm/s/index.htm 敝人很多對於安寧療護的認知 有不少是來自於這個學會 八卦版的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做醫療意見 如有醫療方面的問題 請諮詢專業的醫護人員 ※ 引述《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之銘言: : 八卦肥宅們晚安 : 魯叔有位國中的好同學 : 因為癌末 上週五住進了安寧病房 : 今天去跟幾位同學去探視他 : 無法進食 也無法喝水 : 所以只能用灌食的... : 我們都很不捨 : 雖然知道也許這是最後的時間了 : 但是 我們都希望會有奇蹟發生 : 請教板上神通廣大的神人 : 不知道醫療史上 有沒有從安寧病房奇蹟存活下來的例子? -- 放眼那雲端之上 你的羽翼隨風而飛揚 全世界在這一瞬間變得明亮 道別錯過的夢想 淚水無法抹去卻閃閃發光 告訴我天空依舊晴朗 純真從未被遺忘 ~~~~~~~榮耀的戰役‧天使帝國I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3.248.18.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7822018.A.3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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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想說怎麼沒有天使帝國業配,原來是在最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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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太多人基於"孝順"或者為了"月退"不肯讓老人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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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認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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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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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接受的應該蠻多人,現在不是聽說安寧病房不好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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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多的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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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我朋友安寧醫療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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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晰的觀念推廣。有些社會價值觀真的會讓個體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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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的生命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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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死的不會告,活著的會告。不管錢多少名,都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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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家屬最後的不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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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tud2Et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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