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臉辨識專利 居然是賈伯斯遺作!消失
臉辨識專利 居然是賈伯斯遺作!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iPhone X今天正式開賣,裡面隱藏著不少黑科
技,但回過頭來看,蘋果公司早在蘋果前執行長賈伯斯2011年10月過世前,
在2011年3月就申請臉部辨識專利,所以iPhone X算是賈伯斯最後遺作之
一。11月1日就開始在亞太電信排隊的朱姓一家四口,認為今天第一時間買
到iPhone X,也算向這位用智慧手機改變人們手機使用方式的大師致敬。
被蘋果公司譽為未來手機的iPhone X,光是臉辨識,就有不少獨家專利在裡
面,而之所以可以正式推出,主要是相關硬體生態系成熟,才能做到瞬間臉
辨識,其中具備仿生神經的智慧晶片,佔舉足輕重的關鍵。
根據科技網站「AppleInsider」在2012年9月20日報導,當時蘋果公司就已
經取得美國專利局「移動裝置的臉鎖與解鎖(Locking and unlocking a
mobile device using facial recognition)」專利。
在該專利描述中,會想研發臉解鎖技術,主要是當時行動裝置採用的密碼解
鎖設定,但設定太複雜,且很多人因為常會因密碼容易忘記,最後取消密碼
鎖定功能。
因此蘋果才會設想,創造出一個臉解鎖技術,因為除了雙胞胎臉,是不會有
兩人臉近似到無法分辨,但蘋果所設想的臉解鎖功能,不是一個簡單的臉部
辨識功能,而是會隨時透過視訊鏡頭掃描多張照片,並辨識是否有已經註冊
過的頭像,如果在預設時間內沒比對出來,那手機就繼續維持鎖定模式,不
需等到使用者手動關閉。
但獲得臉解鎖專利後,蘋果並未立即在iPhone上採用該技術,反而是在2012
年先以3.56億美元(約台幣380億元)併購一家指紋感應器製造商
AuthenTec,並在2013年9月推出的iPhone 5s/5c手機,率先搭載指紋辨識功
能,這令人聯想到兩件事,首先,採用密碼以外的鎖定技術,對蘋果而言,
是刻不容緩,或許這賈伯斯已經意識到這是動搖國本(公司)的重大問題,
這在2015年12月發生的美國南加州恐怖攻擊事件獲得證實,因為當時嫌犯使
用iPhone 5c指紋鎖,剛開始美國聯邦調查局第一時間無法解鎖,求助蘋果
公司遭婉拒,雖然最後聯邦調查局找到其他方式解鎖,但對蘋果而言,獲得
的消費者信心,是金錢買不回來的。
而近年來,由於人工智慧崛起,包括起Google與蘋果公司等多家跨國企業不
約而同的開始強調機器學習(人工智慧)(Machine Learning)功能,以往
機器學習工作都上傳網路,交由伺服器處理,再把結果回傳智慧機。現在此
一趨勢逐漸改變,蘋果公司自iPhone 7搭載FPGA晶片,就能能進行部份機器
學習功能,iPhone X所採用的A11晶片,更強調具備仿生神經網路引擎能加
強機器學習功能,這在臉辨識應用上面,即使隨著人臉老化或其他原因改變
容貌,也能立即辨識出來。
不過臨門一腳應該是搭載雙鏡頭的出現,在iPhone 7 Plus上,僅看到人像
模式的淺景深效果,但到了iPhone X,透過測繪點投射器、紅外線鏡頭、泛
光照明器組成的TrueDepth 相機系統,可以形成面孔的數學模型,進行比
對。
另一件會讓人聯想到的事,2011年申請專利,2012年通過,但直到2017年9
月iPhone X才用上,這背後隱含的意義,是一場專利佈局大戰,因為申請專
利後每年還得繳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有效,而且國內與其他國家年費也不相
同,雖然對大公司而言,費用並不算多,但如果多項專利、多年下來也是一
筆不小費用,如何申請專利才能保有競爭優勢,已經是一門專業學問,而非
僅看申請後有沒有立即應用獲利。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22422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1.64.20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9759988.A.25E.html
→
11/04 09:46, , 1F
11/04 09:46, 1F
推
11/04 09:47, , 2F
11/04 09:47, 2F
→
11/04 09:47, , 3F
11/04 09:47, 3F
→
11/04 09:47, , 4F
11/04 09:47, 4F
→
11/04 09:48, , 5F
11/04 09:48, 5F
→
11/04 09:49, , 6F
11/04 09:49, 6F
→
11/04 09:50, , 7F
11/04 09:50, 7F
推
11/04 09:50, , 8F
11/04 09:50, 8F
推
11/04 09:51, , 9F
11/04 09:51, 9F
→
11/04 09:51, , 10F
11/04 09:51, 10F
推
11/04 09:52, , 11F
11/04 09:52, 11F
推
11/04 09:52, , 12F
11/04 09:52, 12F
推
11/04 09:53, , 13F
11/04 09:53, 13F
推
11/04 09:53, , 14F
11/04 09:53, 14F
推
11/04 09:55, , 15F
11/04 09:55, 15F
→
11/04 09:55, , 16F
11/04 09:55, 16F
推
11/04 09:56, , 17F
11/04 09:56, 17F
噓
11/04 09:58, , 18F
11/04 09:58, 18F
推
11/04 10:11, , 19F
11/04 10:11, 19F
推
11/04 10:13, , 20F
11/04 10:13, 20F
噓
11/04 10:14, , 21F
11/04 10:14, 21F
推
11/04 10:17, , 22F
11/04 10:17, 22F
→
11/04 10:17, , 23F
11/04 10:17, 23F
推
11/04 10:18, , 24F
11/04 10:18, 24F
噓
11/04 10:21, , 25F
11/04 10:21, 25F
→
11/04 10:23, , 26F
11/04 10:23, 26F
推
11/04 10:41, , 27F
11/04 10:41, 27F
推
11/04 10:55, , 28F
11/04 10:55, 28F
推
11/04 11:02, , 29F
11/04 11:02, 29F
推
11/04 11:09, , 30F
11/04 11:09, 30F
推
11/04 11:12, , 31F
11/04 11:12, 31F
→
11/04 11:38, , 32F
11/04 11:38, 32F
推
11/04 11:47, , 33F
11/04 11:47, 33F
推
11/04 11:53, , 34F
11/04 11:53, 34F
推
11/04 12:09, , 35F
11/04 12:09, 35F
推
11/04 12:22, , 36F
11/04 12:22, 36F
推
11/04 13:11, , 37F
11/04 13:11, 37F
→
11/04 14:37, , 38F
11/04 14:37, 3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