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0天上336小時合法 主管:應不會這樣排已回收
※ 引述《lio226 (肺癆打臉王)》之銘言:
: 大家早~
: 肺癆又開始拿極端帶風向了~
: 我很好奇到底哪個白癡主管/老闆會排到這樣
: 快點拿出來給我看看 勞基法修改雖未三讀
: 但前幾年勞基法有在運作吧!?
: 當員工都白癡 不會反抗喔?
: 快秀一張類似這種極端班表給我瞧瞧~
: 笑你們拿不出來啦!
: 肺癆拿不出來 只會狂帶風向
: 媽的廢物!
什麼是法律?
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你今天在怎麼不知道處世
循著法律所規定的就是最低限度的待人處事
因此
法律要做的是要避免最極端行為的產生
舉例來說
我們舉殺人
殺人是一般人平常不會做的事
我們要平常大部分一般人生氣起來
可能罵罵髒話
上八卦版發發廢文
氣就消了
但是就是可能會有人情緒控管比較不好
可能會有殺人的舉動
因此法律規範了殺人罪作為最後防線
但是
殺人人人不能殺嗎
像最近的新聞
警察開槍擊斃嫌犯
找邏輯殺人應當判處殺人罪阿
但由於這樣的行為是屬於「依照法令執行勤務」
因此刑法有給予這樣的空間
其他類似的還有
「處於緊急避難」
「應於業務需要」
「基於正當防衛」
我相信這些國中公民都有教過
就看大家記不記得了
好了有點插遠了
重點就是
法律就是要把一個道德限度框起來
然後再視情況做特例開放
今天勞基法這樣規定就像
「我們今天修改刑法
突然開放殺人合法
原因因為警察需要合法殺人
緊急避難或許也要合法殺人
為了他們特例
所以我們說殺人合法
但是我們相信這樣都是極端拉~~~
我相信正常人是不會殺人的哦啾咪~~
所以殺人罪先合法哦好嗎」
很明顯不對 邏輯不通嘛
你勞基法要的應該是框住一個合理限度
萬一真的很有需要
法律再以高標準型態去做特例
而不是說給一個超大寬鬆
讓人輕易的能將特例極端變通則
這樣就像前面說的殺人一樣
特例是特例
法律要做的是規範通則的標準
而不是把特例的範圍也劃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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