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拍版「工輔法」 農地工廠將就地合法已回收
法規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225 號 委員提案第 2233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林岱樺
王惠美
邱志偉
黃昭順
顏寬恒
連 署 人:莊瑞雄
鄭寶清
黃國書
江永昌
郭正亮
劉建國
施義芳
洪宗熠
蔡易餘
邱泰源
陳素月
蘇治芬
羅致政
鍾孔炤
黃秀芳
吳琪銘
張宏陸
孔文吉
廖國棟
陳超明
陳宜民
張麗善
吳志揚
曾銘宗
林為洲
林麗蟬
蔣乃辛
許毓仁
林德福
柯志恩
陳雪生
馬文君
盧秀燕
陳其邁
鄭天財 Sra Kacaw
source: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5361.00
--- 補充此次修正要點 ---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新增第四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
2.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
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及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
記工廠)應採取之管理及輔導措施。(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3.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及輔導未登記工廠,應訂定執行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2)
4.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名單及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與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相關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或拆除事宜,相關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修正條文第28條之3)
5.增訂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業者推動相關事項,協助其合法經營。(修正條文第28條之
4)
6.增訂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納管及每
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工廠改善計畫完
成改善者,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修正條文第28條之5)
7.增訂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次修
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修正條文第28條之6)
8.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並明定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之
用途。(修正條文第28條之7)
9.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規定;既有未登記工
廠與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於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輔導措施期間,不適用本
法、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8)
10.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事業主體及特定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及取得特
定工廠登記者適用本法規定之範圍。(修正條文第28條之9)
11.增訂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辦理土地合法使用之方式;申請辦理使用地
變更編定者,應繳交回饋金。(修正條文第28條之10)
12.增訂特定工廠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核准時應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修正條文第28條之11)
13.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增訂有關檢舉及獎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12)
14.增訂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28條之13)
15.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39條)
source: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480e2a8-70eb-42a4-9c93-cd3542b0aafc[A
藍綠大和解! 歹丸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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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告知, 已補上
※ 編輯: Lutrinae (39.9.103.83), 03/29/2019 14: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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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這麼兇嘛 提供些資料供大家參考參考 PEACE ok~
※ 編輯: Lutrinae (39.9.103.83), 03/29/2019 14: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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