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 引述 《l88》 之銘言:
: 聽起來醫師的意思是他只負責鑑定 法律的部分判斷是法官的事情。
: 這是很合理 但實際上?
: 以下節錄自判決書:
: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
: 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
: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
: 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19條第1項...他做
: 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
: 影響」"
: OK 你做你的鑑定 畢竟是專業 鄉民沒什麼好批評
: 結果這邊出現的是 法官直接問醫師說:
: "醫師阿,這個被告這樣到底有沒有符合XX條法律阿?"
: 然後醫師也直接回答說"我堅信他有喔"
: 對啦,法官有權這樣問,醫師也有權回答,一切合法沒錯
:
: 法官適合這樣直接問醫師嗎? 不是應該就有無辨識能力詢問就好?
: 醫師適合判斷他有沒有違反/符合XX條法律嗎?? 還是那個醫師有法律學位?
: 而且還放到判決書上,真棒
: 說好的法官作法官的專業 醫師做醫師的呢?
法官問的沒有問題,刑法19條第1項規定就是在講沒有辨識能力的人沒有責任能力,沒
有責任能力就不該用刑法要求其負責。
判決引述法官問鑑定人的問題,翻成白話文就是,鑑定人是否認為被告在行為時欠缺辨識能
力?
如果法官問的是:鑑定人你覺得被告有沒有殺人?你再來爆卦。
我相信法官、鑑定人都很無奈,但很多鄉民們在這件事情上的反應真的是在獵巫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80264.A.6CF.html
※ 編輯: look (223.137.4.255 臺灣), 05/02/2020 08:45:20
→
05/02 08:46,
4年前
, 1F
05/02 08:46, 1F
→
05/02 08:47,
4年前
, 2F
05/02 08:47, 2F
→
05/02 08:47,
4年前
, 3F
05/02 08:47, 3F
噓
05/02 09:10,
4年前
, 4F
05/02 09:10, 4F
→
05/02 11:14,
4年前
, 5F
05/02 11:14,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