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 引述《look ()》之銘言:
: ※ 引述 《l88》 之銘言:
: : 聽起來醫師的意思是他只負責鑑定 法律的部分判斷是法官的事情。
: : 這是很合理 但實際上?
: : 以下節錄自判決書:
: : "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
: : 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
: :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
: : 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19條第1項...他做
: : 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
: : 影響」"
: 法官問的沒有問題,刑法19條第1項規定就是在講沒有辨識能力的人沒有責任能力,沒
: 有責任能力就不該用刑法要求其負責。
: 判決引述法官問鑑定人的問題,翻成白話文就是,鑑定人是否認為被告在行為時欠缺辨識能
: 力?
看清楚 法官是問說"醫師你覺得符合19-1或19-2"
不是那麼簡單有沒有欠缺識別能力而已 而是欠缺到什麼程度
因為這兩條幾乎一膜一樣 差別只在19-1程度比較嚴重,所以不罰;19-2只是減弱 還是罰但減刑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法官問醫生這兩條符合哪一條已經算是間接詢問醫師你認為該判什麼刑責了好嗎?
這兩條法律的句尾直接對應"不罰"與"減刑"
要求醫師判斷等於間接要求醫師給出建議的刑責
我個人認為非常不恰當
: 如果法官問的是:鑑定人你覺得被告有沒有殺人?你再來爆卦。
: 我相信法官、鑑定人都很無奈,但很多鄉民們在這件事情上的反應真的是在獵巫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5.19.61.246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81263.A.70C.html
→
05/02 09:02,
4年前
, 1F
05/02 09:02, 1F
→
05/02 09:02,
4年前
, 2F
05/02 09:02, 2F
推
05/02 09:02,
4年前
, 3F
05/02 09:02, 3F
推
05/02 09:03,
4年前
, 4F
05/02 09:03, 4F
→
05/02 09:04,
4年前
, 5F
05/02 09:04, 5F
噓
05/02 09:06,
4年前
, 6F
05/02 09:06, 6F
照你這邏輯不就更好笑 醫師念過法律系? 法官憑什麼要他決定符合哪一條?
※ 編輯: l88 (45.19.61.246 美國), 05/02/2020 09:07:01
推
05/02 09:13,
4年前
, 7F
05/02 09:13, 7F
→
05/02 09:13,
4年前
, 8F
05/02 09:13, 8F
→
05/02 09:14,
4年前
, 9F
05/02 09:14, 9F
→
05/02 09:14,
4年前
, 10F
05/02 09:14, 10F
→
05/02 09:14,
4年前
, 11F
05/02 09:14, 11F
→
05/02 09:14,
4年前
, 12F
05/02 09:14, 12F
→
05/02 09:14,
4年前
, 13F
05/02 09:14, 13F
→
05/02 09:14,
4年前
, 14F
05/02 09:14, 14F
噓
05/02 09:15,
4年前
, 15F
05/02 09:15, 15F
→
05/02 09:16,
4年前
, 16F
05/02 09:16, 16F
噓
05/02 09:17,
4年前
, 17F
05/02 09:17, 17F
→
05/02 09:18,
4年前
, 18F
05/02 09:18, 18F
→
05/02 09:18,
4年前
, 19F
05/02 09:18, 19F
→
05/02 09:18,
4年前
, 20F
05/02 09:18, 20F
→
05/02 09:18,
4年前
, 21F
05/02 09:18, 21F
→
05/02 09:18,
4年前
, 22F
05/02 09:18, 22F
→
05/02 09:20,
4年前
, 23F
05/02 09:20, 23F
→
05/02 09:22,
4年前
, 24F
05/02 09:22, 24F
→
05/02 09:22,
4年前
, 25F
05/02 09:22, 25F
→
05/02 09:29,
4年前
, 26F
05/02 09:29, 26F
噓
05/02 09:29,
4年前
, 27F
05/02 09:29, 27F
→
05/02 09:30,
4年前
, 28F
05/02 09:30,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