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案今宣判!貪污有罪就停職 最壞狀況:入監且終身不得參選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Linus Torvalds)時間1月前 (2024/07/26 11:35), 編輯推噓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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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siossos (LV.1初心者)》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高虹安案今宣判!貪污有罪就停職 最壞狀況:入監且終身不得參選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4年07月26日 09:08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立委時,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46萬0030元,涉犯貪污、 : 偽造文書等罪嫌,台北地院一審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她有罪,雖仍可上訴,但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被內政部停職,由現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 高虹安這屆市長所剩任期還有約2年半,以北院一審審理8個月,外加2個月評議與撰寫書類 : 的審判效率,若上訴二審在剩餘任期內逆轉改判貪污無罪,她可以先行復職,若最終貪污有 : 罪三審判刑定讞,不僅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依《地制法》被「解職」,而且還從此不得登記 : 參選公職。 :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 : 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之罪,經第一審 :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羈押或通緝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但涉犯圖利罪 : 須二審判刑才構成停職。 : 高虹安今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已符合《地制法 : 》停職條件,由於並非被解職、自行辭職或死亡等情形,不用補選或改選,而是依同法第82 : 條第2項規定,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 理。 : 新竹市府現任副市長為台灣民眾黨前立委邱臣遠,若無法定不能代理情形,將由他代理高虹 : 安的市長職務。 : 另一方面,高虹安勢必對貪污罪上訴,若能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內,經二審改判貪污無罪, : 即使偽造文書被判有罪,依《地制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高虹安仍可先行復職,繼續擔任 : 新竹市長,若二審仍判貪污有罪,就繼續停職。 : 《地制法》第78條第3項另開一扇門,若高虹安「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 : ,就不再適用停職規定。意即高虹安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少於2年之前,辭職並投入新竹市 : 長補選且當選就職,就能擺脫因本案貪污罪被停職處分,但此一作法,在政治面上恐帶來巨 : 大的負面效果。 : 《地制法》現行條文沒禁止民選地方首長辭職再投入原職補選,候選資格規定於《公職人員 : 選舉罷免法》,跟高虹安有關的是第26條第1項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也 : 就是貪污罪三審判刑定讞,終身不得登記為公職選舉候選人,俗稱「排黑條款」,但高虹安 : 本案還可上訴、尚未確定。 : 至於高虹安若最終因貪污罪,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內被三審判刑定讞,依《地制法》第79條 : 第1項第2款,將被內政部「解職」,所遺任期若還有2年以上、須補選,不足2年就由內政部 : 報請行政院判人代理到本屆任期屆滿為止,而非副市長代理,高也將從此喪失參選公職機會 :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bit.ly/3WApDuK : 6.備註: 為什麼這篇新聞9:08就知道結果了啊 不過現在點進去多加了「如果」 應該不可能是鄉民自己無聊亂改吧 難道又是有法界朋友先知道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8.199.43.18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1964955.A.0A2.html

07/26 11:36, 1月前 , 1F
吳姓高中生都知道了 記者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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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先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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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可以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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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36, 1月前 , 4F
第一次看新聞嗎== 各種版本都會先打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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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37, 1月前 , 5F
可憐還在找浮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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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時候要進去蹲?還是定讞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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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就該知道的 很意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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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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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啦 洗這個高虹安還是貪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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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之上假設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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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版本打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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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43, 1月前 , 12F
先打好不代表會先發…邏輯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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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46, 1月前 , 13F
確實貪污啊,沒救了,民眾黨貪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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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46, 1月前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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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1:59, 1月前 , 15F
好了啦小草還在崩潰,可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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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記者啊~東森不是小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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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2:11, 1月前 , 17F
雙標草好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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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2:21, 1月前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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