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邵琇珮是京華城案關鍵共犯又潛逃? 法院這樣解釋彭振聲的羈押理由
"共犯邵琇珮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
用最基礎的國文理解程度,這句白話來說,比較像是:
共犯邵某,顯然可以懷疑是因為畏罪而潛逃中
就字面上:
法院已經認定:
1.邵某是共犯
懷疑的點有兩種可能情況:
2a.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
確定其潛逃中,但懷疑其潛逃的原因是畏罪
(一開始包括大部分的媒體(包括游淑慧)可能都是這樣解讀,直指邵某是關鍵共犯,因畏罪
已潛逃)
2b.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
目前懷疑其畏罪潛逃
(比較可能是這個,因為畏罪潛逃是一句通俗的用法,北院後來的說法也是這個)
就1,若在還沒偵訊過的情況下,不知如何認定人家是共犯?
這樣有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嗎? 頂多現階段也只能叫嫌犯吧?
要嘛也說人家"顯可疑為共犯,其疑因畏罪而潛逃中"
就2,若如新聞說,邵某對市府表示其從未被約詢的情況下,要如何說人家畏罪潛逃
即使是懷疑,用"顯然"這種主觀用語,難怪媒體也會跟著寫,邵某在回國前早就被人格毀滅
好幾輪了
況且現在通訊如此發達,檢察機關難道都無法聯繫上? 或透過市府問問?
或許法院是因為凌晨弄很久,又從北檢那邊得來的資訊導致做出這樣推斷
不過這次演這齣,確實讓人瞠目結舌
對比每次新聞媒體下面小字:
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是有夠諷刺
不過因為法律還是太專業了,所以顯可疑該句係合理用語,顯可疑係我們書讀不夠,顯可疑
係我們價值充值不足
一切都是我們不對,真抱歉!
※ 引述《l11111111 (一一)》之銘言
: 北院指出,裁定理由提及「共犯邵琇珮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是依檢方提出的聲
: 押資料採用的串證理由之一,且用語為「顯可疑」,並沒有指邵琇珮確實有潛逃,強調後
: 續偵查作為仍依台北地檢署偵辦進度為準。
: 有沒有國文或法律用語比較好的鄉民能解釋一下?
: 「共犯邵琇珮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
: 這句話不就是在說
: 「妳表現的很可疑,因為妳畏罪潛逃」
: 後面卻又說
: 「沒有說妳有畏罪潛逃,只是表現很可疑」
: 可疑的前提不就是潛逃嗎?
: 沒有潛逃那可疑在哪?
: 是我搞錯了什麼嗎 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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