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眾黨團將推「安樂死合法」、廢考監修憲案 因柯文哲案要修刑訴法
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民眾黨團將推「安樂死合法」、廢考監修憲案 因柯文哲案要修刑訴法
4.完整新聞內文:
民眾黨團今3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下會期優先法案,其中包括要修《刑事訴訟法》,是因民
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而遭偵辦,引發的一系列偵查程序爭議,以及推「不在籍投
票」,且公投、選舉一併施行,還有《尊嚴善終法》,也就是安樂死合法。此外,還要推
動修憲案,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也要下修公民權行使年齡為18歲,完善國家憲政制度,
啟動第三波民主改革。
民眾黨團立委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黃珊珊、陳昭姿、張啓楷、林憶君3日召開記者
會,報告民眾黨本會期優先法案,聚焦捍衛司法正義、媒體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權益、提
升醫療品質、關心學童健康、提升軍人待遇等面向;黃國昌再重申,已於上週五函請立法
院長韓國瑜盡早召開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處理許多人事同意案及福國利民法案。
黃國昌首先指出,本會期將先推動《刑事訴訟法》,強化刑事偵查程序人權保障,防止權
力濫用,落實程序正義;還有在刑法上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與《棄保潛逃罪》,杜絕
關說司法、棄保潛逃毫無刑責的荒謬現況。
黃國昌針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程序,以柯文哲案例說明,無論是調查局、廉政署或檢
察官,當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逮捕,意即人身自由沒有被約束,「請問檢察官憑什
麼不讓自由之身的柯文哲受訪,還催促上車?請問法律基礎是什麼?」要求未來若有機關
宣稱當事人是「自願配合調查」,必須清楚告知權利,包括如果當事人要求就可隨時依自
由意志離開,這是被視為犯罪嫌疑人,居於刑事被告地位的人應該享有的權益保障。
另外,黃國昌提及,要推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完善揭弊者保護法制,鼓勵揭弊
者勇於揭發不法弊案,實現廉能政治;此外,還要推動修憲案,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
民進黨喊了20、30年,現在到底要不要廢除監察院?也跟人民說清楚講明白」,此外也要
推動下修公民權行使年齡為18歲,完善國家憲政制度,啟動第三波民主改革。
張啓楷指出,台灣媒體亂象已久,將推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立法,說明
社群平台使用台灣媒體報導,卻沒有給予相當報酬,未來將保障媒體,立法明定要求數位
平台使用者付費;另將與林國成共推《衛星廣播電視法》,針對兩個部分改革,第一是公
開透明,電視新聞業者應確保公開發行義務,其中包含股權資訊、財務資訊,更重要的是
財務中政府採購案的透明化,讓國人清楚媒體的收入來源。
張啓楷也幫尚未回國的林國成說明,林要推動《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及第69條的修正草
案,將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法案內容是將政府最後支付責任入法,確保勞保永續發展
,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麥玉珍說明,將推動「不在籍投票」,且公投和選舉、全國和地方一併施行,還要開放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通訊投票,電子申請不在籍投票將考慮分區定點的電子投票。此外,
延續上會期的《新住民基本法》的精神,推動《反歧視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差異待遇,
如肢體、語言等暴力,還要建立民事上的騷擾救濟方法,實質填補受歧視者的損害。
陳昭姿指出,「安樂死」議題在台灣一直有許多爭論,她將推動《尊嚴善終法》,搭配《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病人自主權立法》,台灣推動安樂死的民意調查高達七成,民眾
黨團《尊嚴善終法》實施對象為「具有無法治癒之疾病及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包括
最低意識狀態和永久植物人;病人需親自且明確向主治醫師提申請程序,不能簽具書面聲
明者,應指定一名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但有法定排除對象。
黃珊珊說,台灣現行「長照基金」財源不穩定,且支出逐年增加,嚴重影響國家勞動力及
國民晚年照顧之品質,必須要推動《長照保險法》,將參考日本、德國、韓國,比照健保
局而成立長照局,建立一套妥善機制,讓財務穩定、多方負擔,財源達到2300億。
黃珊珊表示,台灣詐騙頻繁,要推動《融資公司法》打擊詐欺,近年來融資公司等詐騙案
層出不窮,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部分融資公司已成三不管灰色地帶,「融資公司變成影子
銀行,已經大到比銀行還大,誘使年輕人借款,最後卻還不出來,變相使他們成為詐騙集
團的共犯、車手」,應指定由金管會監管,落實監管、遏止民眾信用不當擴張。
吳春城稱,自己負責的是《營養午餐專法》,當前台灣學校,每週提供炸物兩次以上的學
校竟然占到22%,還有丸類、香腸等重組食品、半加工食品超過五成,相當不營養,對照
日韓在60年前,已有《營養午餐專法》,凸顯台灣的教育部懈怠、立法牛步,「什麼錢都
可以省,但是孩子的營養錢,絕對不能省」。
林憶君認為,現代軍事偵查手段多元、戰場透明度高,中共衛星技術也越來越發達,很容
易拍到我國軍事基地營區和戰力配置,因此將透過修訂《要塞堡壘地帶法》,明確定義戰
略要域、公告被劃分戰略要域地點,規範禁止行為等,以保障營區設施還有安全。
被問到要修《刑事訴訟法》哪幾條條文?黃國昌回應,以104年度台上字3052號刑事判決
為例,犯罪嫌疑人自動配合調查被訊問36小時,柯是70小時,一般人身心難以負荷;若是
自動配合調查,檢調應要主動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保障,這是基本程序問題,包括他沒有
受拘束、隨時可以離開等等。
黃國昌痛批,柯文哲是自願配合調查,帶隊的主任檢察官江貞諭憑什麼在柯走出家門時阻
止受訪?憑什麼要求柯盡快上車?如果在第二天凌晨台北地檢署當庭諭令逮捕之前,柯文
哲若是自由的,請問其他權利有沒有受保障?可不可以打電話?北檢說清楚講明白,不要
用灰色地帶在物理、心理上控制行動,「柯文哲要不要受訪、上車,江貞諭憑什麼催促?
如果北檢不會回答,就請檢察總長邢泰釗或法務部長鄭銘謙出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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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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