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政府約聘雇年資可否併入國營休假年資?
我之前是在台北市政府某機關當約僱,目前在台水
以台水來說是可以併計休假年資的
只是中間有中斷的話第一年是按比例給假
第二年之後,就可以把先前的年資併進來合計休假年資
以我的例子
先前在北市府作5年半的約僱,當兵1年3個月,總共6年9個月
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3年以上第4年起休假有14天,6年以上第7年起有21天
去年11月錄取台水
等於去年只有2個月的年資,加上之前總共6年11個月(差一個月…)
所以今年按比例有2.5天的休假(14天*2/12)
國旅卡可以刷2858元(1143*2.5)
不過國旅卡只有台水才有
以上
※ 引述《crazyliar (Liar)》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有先爬了板上一些討論年資的文章,
: 發現也有人在推文中問過這個問題,
: 但沒有人回答這個問題 所以再次發問求解~
: 想請問
: 如果在考上國營之前是擔任政府的約聘雇的工作,
: 那考上國營後,之前的政府約聘雇年資可否併入國營的特休休假年資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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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20.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v_owned/M.1432134044.A.B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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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啦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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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就像你說的要用勞基法第38條來算才對,不過結果一樣。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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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以前是省營事業時候就有了,一直延續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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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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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才是21天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請卓參
※ 編輯: cobraX (1.169.73.135), 05/22/2015 1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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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很有趣,我也一下子轉不過來
我想了好久有想到一個例子應該一看就懂了
你19歲11個月時也還算是未成年喔
不能說你已經滿19歲了,再來的11個月算是20歲已經開始了
你參考看看
還有不懂的地方,就去問單位的人事囉^^
※ 編輯: cobraX (111.251.43.147), 05/24/2015 0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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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