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關於板規提到"明顯貶抑"的一些建議
本篇回應 #1LQzpHPR (HateP_Picket)
說實在話~ 有貼連結的東西還是不要過度截片段,因為一下就被找出原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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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兩個判斷準則
諧(同)音或刻意使用的組合字也會列入禁止
作為標準,因版規制定權為版主,故小組仍予以尊重。
但小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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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可知~ 這是前板主想要將諧音這件事情列入板規,但是小組長不是很認同
但是板主有立法權~所以小組在不喜歡也只能尊重
所以~ 現任板主想要將 諧音/隱喻/歧義列入非「明顯貶抑詞」也是可以且合理的
或者說是走向自暴的前板主的反方向採取寬鬆治理
至於你所說的(a)(b)兩點,那是所有使用者都要遵守的~換句話說使用者亂來責任自負
當然板主訂定板規,板規明文是不能違反這兩點的
也就是說板主不可能訂板規,要大家推文先問候原PO爸媽/貼裸照/貼手機等怪板規
But… 安安~板主可是有著「立法權」/「審判權」的
上述限制針對是立法權,觀然目前政黑板規是符合站規的(我們可沒鼓吹犯法阿)
但是目前你們吵的可是「審判權」耶…這下拿張飛打岳飛一整個就是打錯了
希望這解釋你能釋懷
至於談到「審判權」,就回題到426吧
首先必須要說的板主的「審判權」是絕對的,所有才有組務申訴來當防火牆嚇止板主亂來
也有鑑於此~板主的公正與客觀是最重要的 這也是為什麼有諧音/隱喻/歧義的不犯法
與其過度主觀來干涉判決,倒不如寬鬆來客觀看到案件
至於你引用的案件 與其看新聞倒不如來看判決書http://goo.gl/aWWOPh
原文中是因為漫罵詞具有具體事實,且能指向特定人士所以才有效
但這現象搬上來網路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因為網路ID未能連接現實生活
這類的毀謗是成案與否是有爭議的 http://goo.gl/rdKhn4
所以板主又不是法官豈能就斷然判決呢?
而且~ 板規並非法律,而是維持板面秩序的一種手段
板務判決上本來就無須視同法律的判決去處理
維持固定的執法寬度與公正才是最重要的
希望這點解釋可以讓你滿意 :)
※ 引述《hikki82119 ()》之銘言:
: ※ 引述《HelloLadies (HelloLadies)》之銘言:
: : 推 hw102050: 其實判決不成立是因為「明顯貶抑」要件不成立 06/01 00:54
: : 推 hw102050: 並非代表setzer的水準高或低~ 06/01 00:55
: : 推 hw102050: 再來~舉凡字面上無法看出貶抑之意 都視為「不明顯」 06/01 00:55
: : 推 hw102050: 你的推文也講了"我覺得兩方的認知是相同的" 06/01 00:56
: : 推 hw102050: 是的寶潔~就是這個"我覺的" 代表板主判決時需要加入主觀 06/01 00:56
: : 推 hw102050: 但是加入主觀這件事情,會有可能因板主立場而扭曲浮動 06/01 00:57
: : 推 hw102050: 這件事體現在之前的政黑中 而現任的板主就是想要避免 06/01 00:58
: : 推 hw102050: 所以凡是需要板主加入主觀去解釋的 都不視為[明顯貶抑] 06/01 00:58
: : 說真的看到426這種用語也可以稱為沒有明顯貶抑判無最真的連我的小夥伴都吃驚了
: : 本座是真心的在這想要建議板主 你要嗎 我建議可以學某小組長過去說的
: : 個人間的恩怨請自行解決(去告?) 板面上乾脆不管制開放大亂鬥
: : 要嗎 你就應該名確的規範或者乾脆明白的表列(無論是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 : 老實說 板規只說了一個"明顯貶抑" 然後怎樣算明顯貶意都是板主自己說了算
: : 有人自稱426藍蛆這樣說人家是426藍蛆就不算違規
: : 那有人自稱賤人賤貨
: : 是不是政黑就可以用賤人賤貨來形容每個網友 而板主認定"不具明顯貶意"這樣
: : 或者退一萬步來說 我今天自稱賤貨 我也可以用這樣帶用在對板主的言論上嗎?
: : (說真的我覺得這種邏輯真的很扯,或者白直的來說就是看板主腦內補完如此罷了)
: : 板主既然判決如此當然接受 只是希望能把所謂的明顯貶抑(意?)用文字規範出來
: : 或者表列
: : 不然的話干脆不要規範 以免每次有人檢舉還要麻煩板主燒腦來內心補完一次
: : "是否具有萌險(X明顯貶意"
: 在此針對「426」提出辯駁
: 看看下面組務這篇,
: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22720271.A.F36.html
: 1.小組不對版主任何行為背書。
: 2.依使用者條款 2.0
: 文章代碼(AID): #1KlYWRe1 (SYSOP) [ptt.cc]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
: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 故只要使用者不違反a,b二點之言論,言詞均可發表,並受站方保護
: 如版主之規定與站規相違,均為無效。
: http://times.hinet.net/news/16218903?m=ch
: [新聞] 臉書辱罵陸籍配偶「426」 法院判罰5000元
: 花蓮地院庭長李水源:「本案的重點應該是在於,她其實是用一個『死』字,和一個『瘋
: 查某』這樣的一個語言,具有貶抑性的文字。」
: 新聞看起來已經違法, 而法院是能認定合不合法的機關
: 地院的庭長都說帶有貶意, 還能稱之為合法?
: 版主們應該出面解釋「426」到底有沒有違反組務公告a,b二點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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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一下 使用者條款 2.0 #1KlYWRe1 (SYSOP)
1-1、本站、本站管理者之定義
本站乃指本站本身,本站各部門之站長就其業務管理範圍得代表本站。
本站各級管理者乃指經本站授權,就其業務管理範圍而有帳號及
看板管理權限之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本站站長、各部門站務人員、
看板警察、群組長、小組長、各看板板主、小板主等。
所以當板主執行板務,板主的定位是管理者 而非 使用者
更別說你提的(a)(b)只有額外但書限制板主「立法權」,而無限制「審判權」
另外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348aPLp (SYSOP)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
劣文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
發表之權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於此章中~已經明確定義了板主對板面有絕對的「審判權」
當然為了避免板主濫權,所以可以上訴組務/群組來克制
但那不是否訂板主本身所擁有的權力
總的來說~板主對於管理板面是有相當大的權力與判斷
所以不加入主觀來判決是相當重要的
所以你懂我說啥張飛打岳飛了嘛…
※ 編輯: hw102050 (220.132.242.10), 06/01/2015 2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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