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 申請就#1OW7DvAf之判決重審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時間7年前 (2017/01/25 19:17), 7年前編輯推噓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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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ID: twflash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OW7DvAf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主旨: 一:就超貼部分違反版規3-2水桶七日 不爭執 二:就違反版規3-7部分水桶半年 附理由說明 請再審酌 三:就前科加重七日部分 亦提異議 請一併審酌 理由: 一:就超貼部分雖不爭執 但說明時間順序事實 主觀心態認知 將有助於釐清後續主要爭點: 1:本人過往未曾超貼十篇以上 意象中僅止看過放寬發文鼓勵發文等字句 所以超貼部分並無惡意違規之情形 2:當日因年金方案出爐 一時不察 連續發文 第十篇因內容或方向等問題 經網友推文討論後 亦覺無意義而刪文 3:此時本人發出第十一篇文(斯時並不自覺已經超貼) 底下有網友立刻跳出推文 說本人當日超貼 本人回頭查版規 才知此時已超貼: 噓 juto870507: 欸 1/19號妳發文11篇囉 自盡吧 (  ̄ c ̄)y▂ξ 01/19 16:11 → twflash: 我有一篇刪掉了 刪掉之後才發 剛好十篇 01/19 16:14 推 c8c8c8c8c8c8:因任何原因自刪視同使用額度QQ 01/19 16:15 → twflash: 是嗎? 我沒看到 如果是那就刪吧 反正也玩夠了 01/19 16:16 (是) 4:當時本人經由網友提醒 方回頭去看版規 故有三分鐘推文落差 由本人第一時間推文 亦可知本人不知有自刪視同使用額度之版規 並非故意違反 也非違法後為湮滅罪證規避版規而自刪 由更以下之推文可知 本人亦多次表示 超貼部分坐等水桶 並不逃避責任 二:承上 1:因此本人就超貼部分經網友提醒違規 欣然接受水桶處罰 無規避刪文意圖湮滅 因此主張並不違反3-7 2:3-7在處罰意圖湮滅罪證之人 應經檢舉成案之後 方有違法事實 此時若刪文 乃意圖使版主無法檢證違法事由 使版友檢舉之案不成立 所以設立該條處罰 水桶半年 乃針對惡性重大 明知故犯 造成版主查證困難 與本人情形有所不合 3:就該條立法意旨觀之 所以處以比其他條文更重之刑責 乃因惡性較重 且造成版主查證困難 有使本身處罰不成立的主觀意圖與滅證動作 所以水桶達半年之久(相比其他條文刑度顯不相當) 但本人就時間順序 刪文心態與事實 皆非逃避水桶七日之處罰 沒有主動湮滅第十一篇 (因超貼到第十一篇才水桶七日) 第十一篇是違法事實 本人並無刪除之 而使版主查證困難之情事 4:就邏輯而言 所謂: 3-7 違反板規 卻刪除文章 規避責任者 查證屬實 文義上應該是違反了版規之後刪除文章 規避責任 本人應該是違反了版規之後 經網友提醒 沒有刪除文章與犯罪事實(第十一篇) 與該條文義邏輯亦不相合 5:如本人此種情形違法 將使得任何違規之人 只要違規當日有刪文情事 不管如何 皆可解釋為規避責任 例如早上發四篇文 因覺其中一文無意義而刪除 到了晚上發其他事項七篇 也變成超貼又滅證加重 事實上早上並不會想到晚上會看到其他事情再不小心發七篇 而如果發了謾罵字句違規 自己刪除 也成為規避責任刪文 水桶半年 這種情形何人得知?? 如何處罰?? 因此該條文應該有嚴格意義 即文章違規事實出現 有人檢舉 為規避責任 進行刪文動作 使檢舉人之檢舉落空 版主無法查證 才符合規範意旨 如過於寬認 恐使政黑板發洩心情與自由討論的風氣 大為限縮 有違政治黑特精神 三:就加重水桶七日部分 是否離上次超貼太久(本人亦無印象) 且是上個版主之歷史事實 是否成立加重事由(因本人很久未於此版發文) 本人亦請一併斟酌 以上理由說明 提請再審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8.186.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5343020.A.C0A.html ※ 編輯: twflash (180.218.186.240), 01/25/2017 19:24:33 ※ 編輯: twflash (180.218.186.240), 01/25/2017 19:47:18 ※ 編輯: twflash (180.218.186.240), 01/25/2017 19:55:47 ※ 編輯: twflash (180.218.186.240), 01/25/2017 19:59:56

01/31 22:51, , 1F
受理
01/31 22:51, 1F

02/10 23:34, , 2F
本人意見 三-7 因為沒有明訂,是否為【被檢舉後】刪文
02/10 23:34, 2F

02/10 23:35, , 3F
企圖滅證,因此確實不應從重論刑。但是,如果確實免除twflash
02/10 23:35, 3F

02/10 23:36, , 4F
的六個月水桶,那就表示也該回溯既往免除JamesSoong的水桶
02/10 23:36, 4F

02/10 23:36, , 5F
本人意見 三-7免刑 並且公平起見也免除JamesSoong水桶
02/10 23:36, 5F

02/10 23:37, , 6F
但本人意見非全體意見 仍需另二位板主表態
02/10 23:37, 6F

02/14 04:12, , 7F
超貼屬實 3-7是刪除在前 超貼在後
02/14 04:12, 7F

02/14 04:13, , 8F
JamesSoong案為超貼在前 刪除在後 兩者不同
02/14 04:13, 8F

02/14 04:13, , 9F
尊重kim版主決定
02/14 04:13, 9F

02/21 18:31, , 10F
已有兩位版主提出改判意見,總結,解除水桶。
02/21 18:31, 10F

02/21 19:05, , 11F
JamesSoong案部分請s版主再表示意見
02/21 19:05, 11F
文章代碼(AID): #1OY8aimA (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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