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 申請就#1OW7DvAf之判決重審
一、申請人ID:
twflash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OW7DvAf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主旨:
一:就超貼部分違反版規3-2水桶七日 不爭執
二:就違反版規3-7部分水桶半年 附理由說明 請再審酌
三:就前科加重七日部分 亦提異議 請一併審酌
理由:
一:就超貼部分雖不爭執 但說明時間順序事實 主觀心態認知
將有助於釐清後續主要爭點:
1:本人過往未曾超貼十篇以上 意象中僅止看過放寬發文鼓勵發文等字句
所以超貼部分並無惡意違規之情形
2:當日因年金方案出爐 一時不察 連續發文 第十篇因內容或方向等問題
經網友推文討論後 亦覺無意義而刪文
3:此時本人發出第十一篇文(斯時並不自覺已經超貼) 底下有網友立刻跳出推文
說本人當日超貼 本人回頭查版規 才知此時已超貼:
噓 juto870507: 欸 1/19號妳發文11篇囉 自盡吧 (  ̄ c ̄)y▂ξ 01/19 16:11
→ twflash: 我有一篇刪掉了 刪掉之後才發 剛好十篇 01/19 16:14
推 c8c8c8c8c8c8:因任何原因自刪視同使用額度QQ 01/19 16:15
→ twflash: 是嗎? 我沒看到 如果是那就刪吧 反正也玩夠了 01/19 16:16
(是)
4:當時本人經由網友提醒 方回頭去看版規 故有三分鐘推文落差
由本人第一時間推文
亦可知本人不知有自刪視同使用額度之版規 並非故意違反
也非違法後為湮滅罪證規避版規而自刪 由更以下之推文可知 本人亦多次表示
超貼部分坐等水桶 並不逃避責任
二:承上
1:因此本人就超貼部分經網友提醒違規 欣然接受水桶處罰 無規避刪文意圖湮滅
因此主張並不違反3-7
2:3-7在處罰意圖湮滅罪證之人 應經檢舉成案之後 方有違法事實
此時若刪文 乃意圖使版主無法檢證違法事由 使版友檢舉之案不成立
所以設立該條處罰 水桶半年 乃針對惡性重大 明知故犯 造成版主查證困難
與本人情形有所不合
3:就該條立法意旨觀之 所以處以比其他條文更重之刑責 乃因惡性較重
且造成版主查證困難 有使本身處罰不成立的主觀意圖與滅證動作
所以水桶達半年之久(相比其他條文刑度顯不相當)
但本人就時間順序 刪文心態與事實 皆非逃避水桶七日之處罰
沒有主動湮滅第十一篇 (因超貼到第十一篇才水桶七日)
第十一篇是違法事實 本人並無刪除之 而使版主查證困難之情事
4:就邏輯而言 所謂: 3-7 違反板規 卻刪除文章 規避責任者 查證屬實
文義上應該是違反了版規之後刪除文章 規避責任
本人應該是違反了版規之後 經網友提醒 沒有刪除文章與犯罪事實(第十一篇)
與該條文義邏輯亦不相合
5:如本人此種情形違法 將使得任何違規之人 只要違規當日有刪文情事
不管如何 皆可解釋為規避責任
例如早上發四篇文 因覺其中一文無意義而刪除 到了晚上發其他事項七篇
也變成超貼又滅證加重 事實上早上並不會想到晚上會看到其他事情再不小心發七篇
而如果發了謾罵字句違規 自己刪除 也成為規避責任刪文 水桶半年
這種情形何人得知?? 如何處罰??
因此該條文應該有嚴格意義 即文章違規事實出現 有人檢舉 為規避責任
進行刪文動作 使檢舉人之檢舉落空 版主無法查證 才符合規範意旨
如過於寬認 恐使政黑板發洩心情與自由討論的風氣 大為限縮
有違政治黑特精神
三:就加重水桶七日部分 是否離上次超貼太久(本人亦無印象)
且是上個版主之歷史事實
是否成立加重事由(因本人很久未於此版發文)
本人亦請一併斟酌
以上理由說明 提請再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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