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私人企業的審查言論(關於出書)已刪文
不是很想討論這個議題
我記得以前國外有論文,還有國內學者至少有
3篇台灣的論文在討論這件事 (我那時候看到
是三篇,不知道後來有沒有增加?)
他們是說,包含國外的學者是認為說可以管制
,包含行政管制,與私人求償民事賠償部分。
不過當時主要是涉及所謂國際人口販賣、雛妓
、幼童猥褻和不良圖片、幼童色情片、國際詐
欺與國際恐怖攻擊言論...等等。管制範圍與
射程是有限制的,有幾個是他們主要關心的議
題。
政治言論應該給予最大的寬容化,其實那時候
歐美也在中東、烏克蘭那邊稿事...等等。
有分私人企業論壇內部管制,包括使用者自律
,還有論壇管理者(包含版主、站長、出資者
...等等)的民刑事責任。
私人論壇,主要是靠會員或金主捐獻,或是基
於流量的廣告收益,還有賣商品來賺錢。所以
,私人論壇的閱聽觀眾是希望越多人來看越好
。而且有些言論越聳動,越會有人氣和閱讀流
量,其實私人論壇也不希望有太多管制,得罪
很多人。
我那時候看到的那些文章,大部分的學者主張
是說:版主、小組長、站方、站長...等等這些
管理者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好像沒有說免除
。
還有責任的輕重,分為管理者、版主、站長的
管版程度,如果管理有有看文章和像PTT這樣設
立檢舉版,那版主和站方管理者的民刑事責任
就很大。可能有涉及共犯的刑責問題。
還有區分文章能不能讓PO文者自刪,還有備份
,巷站外備份PTT文章,也會相應負轉載的民刑
事責任。
還有涉及文章著作權的問題。
還有涉及政府的管理責任,包含行政來函移除
,還有撤照、斷線、查沒主機設備...等等措施
。另外,還有屢勸不改對站方的行政罰款...
等等。
民眾對於私人企業論壇,主要是能主張民事損
害賠償責任。比如說個資外洩、被限制閱覽和
言論PO文活動...等。帳號被砍除。有商業損失
等等。
並不是說完全不能管制。
台灣學者主要是說:言論限制範圍不能超過法
律(法令)的限制範圍。法令沒限制的基本上都
能做。
如果涉及人身攻擊,那看是要告公然侮辱,還
是加重誹謗,那是他自己提告刑事的事情。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剛剛在上面的推文中跟某位出版同志討論這個問題,我想獨立一篇出來吧?
: 其實出版本來就有審查的,因為"選書"本身就是一種審查,
: 也就是說,出版本身已經在過濾到底什麼能出、什麼不能出。
: 講個故事好了:
: 酒鬼薔薇聖斗(東真一郎)在要出版"絕歌"的時候,本來是找上了
: 日本最有名的編輯--見城徹(幻冬舍社長,編輯界的傳奇人物),
: 見城徹知道自己出這本書一定可以賺大錢,但是他看了書稿之後,
: 決定不幫東真一郎出書,轉而把他介紹給另一家出版社"太田出版";
: 太田出版號稱"什麼書都敢出"(後面有一群左膠支持),
: 包括完全自殺手冊在內,東真一郎找上門,他們當然支持,也賺了一大筆...
: 那到底見城徹是對的呢? 還是太田這群左膠是對的呢?
: 我想聽聽看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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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32.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0161689.A.5E7.html
推
01/09 11:09,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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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1:09, 1F
基本上,發表任何言論都屬於言論自由,
不能事前審查文章內容。
只有事後發生爭議時,提出糾紛,再來處理。
台灣學者和國際學者,也沒說檢舉案,論壇管
理者每篇都需要處理呀。那就不知道為什麼
PTT的版主對每篇檢舉版的文章的檢舉案都要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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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言論自由,最大的目的是要限縮政府對
人民言論的迫害、限制與管控。政府對言論
自由的箝制必須做到最小範圍的限縮,避免
政府把手恣意伸進來,尤其是檢警調單位,
特別是警察。
而且涉及言論自由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必須
要個案檢視,無法採用通案處理。版主那種
用模糊版規管版,用通案水桶,都是很有問
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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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言論自由保護與限縮,應該是法律審查
,要由法院的法官來判斷。其實用契約就能
限縮言論自由,這個思維是很有問題的。
除非法律規定說企業和公司,說可以用契約
限縮公司員工什麼公司內部的商業機密或公
司機密不能講。
不然難道老闆用契約限制員工什麼話不講,
講了就要罰錢給公司嗎? 荒謬。
→
01/09 11:34,
3年前
, 2F
01/09 11:34, 2F
這涉及什麼是通匪?誰是匪?做了哪些事、
做到什麼程度叫做通匪?誰來定義通匪?
納粹這詞彙在台灣應該可以講。只有在以色
列or德國不能講?所以,我們不是在台灣嗎
?
→
01/09 11:39,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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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Dfor2010 (114.43.132.43 臺灣), 01/09/2021 11:45:01
推
01/09 12:18,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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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