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史記版的問題
第二條 使用率偏低標準
1. 當月符合看板主旨文章未達 5 篇
2. 除板主外之使用者發文少於 5 篇
* 3. 連續三個月發生平均每個月使用者發文少於 5 篇
倘若版主本人發表"當月符合看板主旨文章"未達5篇,該版其他使用者
所發表的"當月符合看板主旨文章"就必須滿5篇.若未能滿足本條任何
一項條件者,記該看版警告一次.
~~~~~~~~~~~~~~~~~
* 若連續三個月發生平均每個月使用者發文少於 5 篇,直接廢版.
--------------------------------------------
我就不扯六分鐘發新公告然後就執行的" 荒謬 "行政流程了
我就只問一句
根據" 原版 "的版規 上面有很清楚的說組務有責任發布看板警告
那麼新法的修訂是為了彌補舊法的漏洞 但是本義不得違反原舊法精神下
是否應該先檢討組務是否有先依照" 舊法 "的規定來執行看板警告的動作
如果組務沒有作到這點
就以新法來執行廢版
那麼這違反了程序正義的原則
畢竟舊法本身就有警告機制 而新法的廢版應該是建立在舊法執行警告多次後才能進行
所以我個人認為請組務提出看版的警告記錄出來一下
是否符合舊法的警告規定
舊法的警告跟退場確實不完整
但是警告幾次 該怎麼退場 這些是否有發表過" 公文 "通知各版版主過??
或是徵詢這些版主的討論意見之後得到的共識
這才是應該關心的事情是吧
場外恩怨我沒興趣
我只對程序正義是否能堅持下去 這一點想看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88.189.4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