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權勢性交與法益關係錯誤(代回覆)

看板HolySee作者 (pigdog)時間19年前 (2005/09/14 00: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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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術的情形,就要看被騙的內容。如果被騙的內容是牽涉到法益的重要項目時, :縱或同意也是無效的 那到底什麼是法益的重要項目?如何界定? 還有老師說 :「詐欺方面,刑法已經有特別的騙姦規定。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縱或被騙, :只要法益內容(性自由,包含性對象在內)沒有誤解的話,該同意即不是法益 :關係的錯誤,同意是有效的」 那表示性行為對象的錯誤,是法益內容之一,其同意應無效,可是老師又說 :「對象方面的錯誤,除誤認為配偶外,同意都是有效的」 這是為什麼? 回答如下: 法益重要項目根據各個犯罪類型而異,有時會有主法益與副法益的的區分, 你如果有上過刑分,應該會知道一些。我認為已經在課堂上說得很清楚了。 副法益方面的錯誤,不是法益關係錯誤。法益關係錯誤僅限於主法益。 還有有些法益的認定不會太重視加害人的屬性,例如生命、財產等。 不過性自由法益方面,因為性行為的(極度的)私密性與個別性, 所以討論其法益內容時,會附加考慮加害人的屬性。 而所謂的加害人屬性的確認方法,則是我所說的錯誤論中的 人、那個人、特定人的區分方法。只要被害人認識了與其為性行為的 那個人,則縱或其誤認該加害人的身分、地位、姓名等,這些都不是 法益關係錯誤,而是動機錯誤,不會影響到同意的效力。 縱或原則上是如此,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了騙姦的犯罪行為,而條文中又 規定了被害人對於性行為對象的認識內容(配偶身分=特定人),所以 解釋上必須將這個「不是法益關係錯誤的錯誤當成法益關係錯誤」,然後 否認被害人同意的效力,成立犯罪。其法定刑低於縱或有同意該同意也完全 無效的強制性交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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