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權勢性交與法益關係錯誤(代回覆)
:在詐術的情形,就要看被騙的內容。如果被騙的內容是牽涉到法益的重要項目時,
:縱或同意也是無效的
那到底什麼是法益的重要項目?如何界定?
還有老師說
:「詐欺方面,刑法已經有特別的騙姦規定。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縱或被騙,
:只要法益內容(性自由,包含性對象在內)沒有誤解的話,該同意即不是法益
:關係的錯誤,同意是有效的」
那表示性行為對象的錯誤,是法益內容之一,其同意應無效,可是老師又說
:「對象方面的錯誤,除誤認為配偶外,同意都是有效的」
這是為什麼?
回答如下:
法益重要項目根據各個犯罪類型而異,有時會有主法益與副法益的的區分,
你如果有上過刑分,應該會知道一些。我認為已經在課堂上說得很清楚了。
副法益方面的錯誤,不是法益關係錯誤。法益關係錯誤僅限於主法益。
還有有些法益的認定不會太重視加害人的屬性,例如生命、財產等。
不過性自由法益方面,因為性行為的(極度的)私密性與個別性,
所以討論其法益內容時,會附加考慮加害人的屬性。
而所謂的加害人屬性的確認方法,則是我所說的錯誤論中的
人、那個人、特定人的區分方法。只要被害人認識了與其為性行為的
那個人,則縱或其誤認該加害人的身分、地位、姓名等,這些都不是
法益關係錯誤,而是動機錯誤,不會影響到同意的效力。
縱或原則上是如此,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了騙姦的犯罪行為,而條文中又
規定了被害人對於性行為對象的認識內容(配偶身分=特定人),所以
解釋上必須將這個「不是法益關係錯誤的錯誤當成法益關係錯誤」,然後
否認被害人同意的效力,成立犯罪。其法定刑低於縱或有同意該同意也完全
無效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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